在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就应当办案。检察办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什么是检察办案、确定检察办案的标准等基本问题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准确把握研究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价值追求及其规律,对于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加强检察办案工作、检察业务管理和检察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是检察办案的内在规定性,也是检察办案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本质特征。它涉及检察办案的概念、确定标准、案与件的计算等内容。(一)检察办案的语义厘定关于什么是检察办案,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就是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履职行为。有的人认为,检察官办案,就是指检察官在检察一线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活动,而诉讼监督以及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非一线业务工作,则不是检察办案。此种观点可以称为一线检察办案说。还有的人认为,检察改革后的检察官办案,既不能囿于传统上的办理批捕、公诉等诉讼案件,也不能泛指检察机关的所有业务工作,而应当紧紧围绕检察职能范围、*[收稿日期]2023-03-15[作者简介]邓思清,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湖湘法学评论HuxiangLawReview第3卷第3期2023年7月Vol.3,No.3Jul.2023文章编号:2097-020X(2023)03-0033-14DOI:10.20034/j.cnki.hxfxpl.2023.03.003检察办案的哲学思考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726)[摘要]检察办案是司法办案的重要形式,也是实行司法办案责任制的重要领域。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办案的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需要从哲学层面对检察办案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与研究。检察办案指的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通过行使具体的检察职权,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检察办案应当追求客观、公正和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本价值目标,遵循及时、准确、合规的基本要求。检察办案与法律监督“适当分离”的观点不可取,我国应当坚持检察办案与监督一体原则。在检察办案的效果方面,检察办案数量与质量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不过新时代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兼顾办案数量;不仅应当做到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