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9卷第1期SHANTOUUNIVERSITYJOURNAL(HUMANITIES&SOCIALSCIENCESMONTHLY)Vol.39.No.12023后BEPS时代谨慎引人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思考陈奕良(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999078)摘要: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的牵头下,针对近年来日渐突出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BEPS项目启动,作为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多边公约,税收争议的解决机制尤其是约束性仲裁机制被摆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身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未来愈加频繁和复杂的跨境贸易所带来的跨境税收争议,我国可以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分阶段、分对象、分区域地引人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切实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同时扩大我国在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平台的影响力。关键词:税收仲裁;跨境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程序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225(2023)01-0059-09机制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国内法规定的司法救济一、问题的提出或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二是双边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参与程度越来越大,一些因为区际法律冲突而引发的问题逐渐凸显,例如跨境税收争议。由于税收立法权是一国主权的象征,每个国家在涉税问题的征收和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同,各国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对关键概念的解释和认定不一,导致双重征税等对于涉税当事人权利造成侵害的情形,跨境经济交往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在国际税收领域,既不存在类似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下对成员方均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没有类似《1965年华盛顿公约》所规定的专门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现阶段,主流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收稿日期:2022-10-28作者简介:陈奕良,男,广东汕头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税收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MutualAgreementProcedures,缩写为“MAP")。然而,这两种机制都因自身存在局限性,而被批评。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跨境税收争议的数量增多、复杂程度增大俨然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在国际经贸领域,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上不再被定性为单纯的主要被投资国,而是兼具主要被投资国和主要投资国的双重身份。在很多国家都有中资企业,也必然有涉税争议。税收仲裁作为解决该类纠纷的方式,已经被多个国家写进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亦有构建“国际税务法院”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