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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
加盟
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
专卖店加盟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拓展 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 特许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 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 特许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加盟协议)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统一供货与统一经营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 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 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 特许专卖计划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个工作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协议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协议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内容与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协议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柜使用 商标、商号,并以 的经营模式经营 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按签订协议时级市场的加盟费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 元人民币(大写: )。本协议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进货之前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此款项将按本协议约定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 内开设 专卖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 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上一款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专卖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专卖店加盟协议。
第七条 商品的进货与换货
1、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按厂价统一配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乙方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2、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3、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首次进货总计金额在XX元人民币(大写: )以上,首次所进商品可在乙方收到货物的十五日内向甲方100%退换。
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收到货物三十日内,属商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除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以外)。
6、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两个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20%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进货,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
第八条 保证金与加盟金的返还
1、乙方第一年度进货额达 元人民币(大写: )时,甲方返还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度进货额达 元人民币(大写: )时,甲方返还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未达本年度额定进货量则保证金不作返还。
2、乙方达一定进货量时,甲方将乙方所交加盟费作为销售奖励返还乙方。第一年度累计进货额达 元人民币(大写: )时,返还 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度累计进货额达 元人民币(大写: )时,返还 元人民币(大写: )。未达本年度额定进货量则不作返还。
3、返款方式:现金或相当价值的货品。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协议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本协议指定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费)。
2、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 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
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甲方统一设计)。
5、乙方需作有关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享有优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区的 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一条 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 或与之有关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识,亦不得将甲方标识用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识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 商标及服务标识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协议。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的,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协议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仿冒,滥用 商标;
(2)在专卖店内自行销售 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违反本协议,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 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 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识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协议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2、如因上款原因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账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 专营店标牌箱广告等。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其他
1、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议定的补充协议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额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