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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
集团
第二
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
薪酬
实施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薪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员工工资收入,创新工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薪酬实行的原则
优化工资分配结构,突出项目管理要素,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员工收入水平同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分配与绩效相结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薪酬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和制梁场的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公路路面工程队在公司内单独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时,适用本办法,承担指定分包公司内部其他项目的工程任务时,需自行制定薪酬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机械分公司、建筑分公司、混凝土供应中心自行制定薪酬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薪酬的组成及标准
第四条 项目薪酬由岗位绩效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年功工资、技能津贴、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六个单元组成。
第五条 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年功工资、技能津贴、绩效工资与员工出勤挂钩。员工工资于每月6日前发放。
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标准=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年功工资+技能津贴+绩效工资+加班工资
第六条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以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的劳动报酬,根据岗位责任大小、技术要求高低确定不同的档别(各档别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1、未下设工程队或架子队的项目正职(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书记,下同)岗位工资执行18档至21档,具体档别根据所在项目工程规模、施工难易、工期紧张程度由公司核定,在项目策划书中明确。项目正职上岗后在公司未核定档别之前,先执行18档的岗位工资标准,待公司核定正式标准后予以补发差额。
2、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常务副经理的岗位工资比照项目正职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3、项目总工程师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本项目正职岗位工资的90%,项目副经理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本项目正职岗位工资的85%。
4、高级技师、技师及一级工至四级工的岗位任职标准和相关要求如下:
等级
任职条件
职业技能
工作经验
高级技师、技师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必须与从事的工作岗位对口方可享受相对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否则岗位工资下调一档执行。
一级工
高级工(取得国家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及以上
4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级工
中级工(取得国家职业技能四级证书)及以上
4年以上工作经验
未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但技能达到中级工工作水平
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级工
初级工(取得国家职业技能五级证书)及以上
2年以上工作经验
未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
4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级工
未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
1年以上工作经验
5、下设工程队或架子队的指挥部(项目部)人员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下设三个及以下工程队或架子队的指挥部(项目部)的指挥长(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的岗位工资比一般项目部项目经理岗位工资高1档;下设四个及以上工程队或架子队的指挥部(项目部)的指挥长(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的岗位工资比一般项目部项目经理岗位工资高2档。
指挥部(项目部)副指挥长(副经理)、总工程师的岗位工资按照一般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岗位工资标准核定;指挥部(项目部)副总工的岗位工资按照一般项目部总工的岗位工资标准核定;指挥部(项目部)各部门部长(主任)的岗位工资按照一般项目副经理的岗位工资核定。指挥部(项目部)其他人员岗位工资和一般项目同一标准。
第七条 保障工资
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按照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标准为每人880元/月。
第八条 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员工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充性劳动报酬,按照连续工龄每年10元的标准和员工个人的实际连续工龄确定,依据年度计算,从每年元月由财务部门增发。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 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是对员工能力的认可而设置的津贴。技能津贴包括执业津贴、学历津贴、高级技术职务津贴及技师津贴。技能津贴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不重复计发。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19个工作日方可计发(有薪假、因公负伤休假除外)。
(一) 执业津贴是对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集团公司或本公司的企业员工而发放的津贴。
1、津贴标准:
(1)施工、监理、造价、安全类: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800元/人月、其他专业:500元/人月;注册造价师:600元/人月;注册安全工程师:400元/人月。
(2)会计、审计类: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400元/人月。
(3)注册结构工程师:400元/人月。
(4)对于取得多个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员工,待注册完成后,每增加一个增项专业,发给一次性执业津贴1000元,其月执业津贴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不重复计发。
2、有关要求:
(1)对于符合享受执业津贴的人员,由财务部门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的执业津贴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
(2)今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在岗员工,在注册完成后,从相关部委公告当月起,按月支付执业津贴。
(二) 学历津贴是对具有全日制双学士学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而发放的津贴。月标准如下:
1、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测量工程、试验检测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00元;
2、其他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双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的人员200元。
(三) 高级技术职务津贴是对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教授级和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发放的津贴。
月标准为:教授级高级技术职务人员500元/月;副教授级高级技术职务人员300元/月。
(四) 技师津贴是对集团公司认可的取得高级技师和技师证书的人员发放的津贴。
月标准为:高级技师300元/月、技师200元/月。
第十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与项目各生产要素挂钩的激励性劳动报酬,包括满勤工资、安全质量工资、进度工资。
1、满勤工资:与职工出勤及工作态度挂钩500元/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满勤工资。
1)非因公缺勤2个工作日及以上。
2)由于个人劳动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3)违反公司及项目规定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它不良行为的。
2、安全质量工资:与现场安全质量挂钩。班子成员300元/月,其他人员每月200元。当月出勤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方可支付。发生一次安全质量事故或一次业主在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扣发两个月安全质量工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一个月内未报者,另扣罚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生产总监、安质部长一个月安全质量工资)
3、进度工资:与生产进度挂钩,班子成员400元/月、中层干部(各部室主任、施工队长、副总工)200元/月、其它人员100元/月。当月出勤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方可支付。发生一次业主在施工进度方面的投诉扣发两个月进度工资。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尽量安排补休,加班应补休天数在本项目内休完。确实不能补休的据实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以职工的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见习期按800元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员工日岗位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21.75
休息日加班工资=员工日岗位工资×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员工日岗位工资×300%
第十二条 奖金
参照公司〔2011〕94号文《关于规范项目奖金发放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层副职兼任项目经理的,月预支标准和其他高管层副职相同,工资在公司本部开支。
第十四条 见习生临时工资待遇
新录用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聘任的岗位支付工资。
见习期工资标准
毕业生类别
见习工资(元/月)
211工程重点院校或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2400-2600
其它大学本科毕业生
2200-2400
大学专科毕业生
2000-2200
中专毕业生
1800-2000
技校毕业生
1600-1800
第四章 实施中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实施本办法的人员,原工资一律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各项津贴、补贴按以下方法处理:
1、各项生活物价补贴(含粮煤补贴、回民伙食补贴、地方政府出台的煤水电气等补贴)已纳入保障工资。
2、岗位性津贴(流动津贴、工班长津贴、书报费等)已纳入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动态管理
1、考虑到物价上涨、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等因素对员工收入的影响,今后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石家庄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即时核定调整保障工资标准。
2、员工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的,其岗位工资随之调整。上半月变动的,当月调整;下半月变动的,次月调整。
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的支付
1、国家规定的有薪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支付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年功工资、技能津贴,不核发绩效工资、奖金。
2、工伤休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支付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非因公负伤休假及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4、因请事假等情况缺勤的天数,不支付任何工资。按照实际考勤天数核算工资,全月缺勤的,所有工资单元均不予支付。事假连续超过20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5、员工待岗期间支付生活费,标准为石家庄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 员工受组织委派参加各种学习和短期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自第七个月起只支付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和年功工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带薪入学的,自入学之日起,只支付保障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十九条 尾工项目在岗人员工资:只支付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年功工资、技能津贴、加班工资和满勤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统一项目工资后,由各项目劳资人员核定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明细,连同考勤于次月3日前交项目财务部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经财务扣发相关费用后,于次月6日前将工资表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登记账卡,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委托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调动的,要及时转移工资关系。转移工资关系时原单位要注明工资各要素及员工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是否已休等情况。当月在原单位工作满12个工作日的全额支付保障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及技能津贴(岗位工资据实支付),否则由接收单位支付。项目间调转旅程超出7个工作日的按照事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必须以人事命令为准,无人事命令人员不得随意支付工资,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公司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发放工资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对于违规严重或整改不利的将对项目经理(队长)及劳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一: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附表二:考勤表
10
附表一: 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岗位工资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标准
600
700
800
910
1020
1130
1240
1350
1460
1570
1680
1790
1910
2030
2150
2270
2400
2530
2670
2820
2980
3150
3330
级差
100
100
10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20
120
120
120
13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岗
位
项目(工程队)正职
18—21档
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正职岗位工资的90%
项目副职
项目正职岗位工资的85%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部部长
14-15档
其他各部(室)部长(主任)、工区大型结构物技术独立负责人、施工队长
13—14档
各部(室)副部长(副主任)
12—13档
主管工程师
11-12档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
10—11档
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领工员、技师、人劳主管
9档
一级工、员级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质检员
8档
二级工、施工员、出纳员、材料员、试验员、管理员
6档
三级工、厨师
4档
四级工、炊事员
3档
巡守员
2档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