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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40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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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040 劳动 争议 仲裁 调解 协议 强制 效力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 答: 没有。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前调解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需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在仲裁中的效力确认制度: 1)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于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通过这种方式出具的调解书,因为已经包含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式程序确认,从而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协议的证据效力 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审查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于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作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决。即此种调解协议具有经质证被仲裁庭认可的证据效力。 企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14条第2款、第3款,第15条,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 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第12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 6.《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94条; 7.《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第27条、第28条。 例: 2008年5月15日,孙小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孙小姐负责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如公司安排加班,应安排同等时间轮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此后的半年里,公司频繁安排孙小姐加班,并以公司为了财务管理简便,加班费年底统一发放为由,既没有安排孙小姐轮休也没有按月支付加班费,孙小姐年底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告知须延缓支付。 与公司几次协商未果,孙小姐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了申请。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在2009年1月20日前公司把拖欠的加班费打到孙小姐银行帐户。 孙小姐在1月20日到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并没有将加班费打进来,经打听得知公司同意调解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本无意履行调解协议,孙小姐1月22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由于争议期间孙小姐开始患病,不能立即找到新的工作,生活拮据起来,孙小姐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了支付令。 公司因为同时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孙小姐支付加班费,结果仲裁活动尚未结束,孙小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财务人员很快发现应支付给孙小姐的加班费已从公司银行账户被划转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给予了劳动者多重的保护,一是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就是法院支付令,三是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是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l 企业对法院支付令可以在法定期间(自收到支付令15日)内提出异议,使支付令归于无效。该等异议不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归于无效。 本案中,孙小姐和化妆品公司在企业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本来可以利用最简单、成本也最低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却因为无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最终除了必须依约支付孙小姐加班工资外,还要额外付出仲裁、诉讼执行费用以及为解决与孙小姐争议的人员及时间成本。 如果孙小姐没有选择仲裁及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而是选择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化妆品公司就不仅要支付拖欠孙小姐的加班费,还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包括罚金在内的行政处罚。 操作提示: 1)企业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果不想采取调解方式或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就不应签署调解协议。企业要慎重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项,否则会使争议解决过程复杂化,易造成企业被动。 2)企业也可以依靠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及较强的证据效力保护企业利益。 3)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应认真履行,因为和解协议对双方也有拘束力,在仲裁程序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和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和解协议的,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该和解协议在法院审理中即被认定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有效协议。即该类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一般民事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4)企业对支付令异议使支付令无效后,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会予受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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