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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0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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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620 足额 支付 劳动者 劳动报酬 法律 后果 哪些
问: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 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项: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时,不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及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亦有权将其作为劳动争议予以管辖,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第85条;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 例: 2007年11月5日,某公司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某公司聘用乙方夏某某担任甲方矿山开采设计部门主管,甲方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1,000元,出勤工资120元/天等。 合同履行到2010年4月,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做出新华地(2010)5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2010年5月8日向夏某某送达。 2010年5月,夏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11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 1.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做出的新华地(2010)5号文件《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出勤工资共计6,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3月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206.90元[1000元÷21.75天×(10天+14天)×200%];等等。 夏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某公司提供指纹打卡考勤表,证明从2010年3月夏某某有45天未上班,属旷工,某公司的证人办公室主任证明夏某某未请假。夏某某提供某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2010年3月至4月的指纹打卡考勤表,该表上3月13日至31日反映夏某某是病假,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明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顺便打的,实际是按旷工对待的。4月份的考勤表没有夏某某的指纹,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 另外,某公司还提供2010年1月公司规章制度,其中约定:凡无假条,又不按指纹者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有累计旷工在10天以上,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夏某某对此规章制度有异议,认为从没有见过此规章制度。 另查明,2008年夏某某周六上班共计10天,2009年周六上班共计14天,某公司未给夏某某发放加班费。 原审法院认为: 1.夏某某提供的某公司在仲裁委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上注明夏某某3月13日至31日病假,能够证明夏某某请病假是经某公司同意的,现某公司的证人证明夏某某未请病假,与证据不符,某公司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与在仲裁委提供的不一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2.4月份的考勤表反映夏某某没有上班,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夏某某虽然未提供请假的证据,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2010年1月修改制定的,未经职工代表讨论,没有经过公示和告知夏某某,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夏某某要求撤销《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3.夏某某在工作期间,周六加班24天,某公司应按月基本工资1,000元给付加班费200%[1,000元/月÷21.75天×24天×200%]。 4.夏某某在2010年1月至3月实际出勤50天,某公司应按协议每天支付夏某某出勤工资120元,50天共计6,000元。某公司不同意支付出勤工资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 1.撤销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夏某某做出的新华地(2010)5号文件《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2010年1月至3月出勤工资6,000元(120元/天×50天); 3.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2008年2月至2010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0元[1,000元÷21.75天×(10天+14天)×200%];等等。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夏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我2010年1月至3月出勤工资6,000元及2008年2月至2010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据此也应支持我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某公司在本案仲裁期间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注明夏某某2010年3月13日至31日期间病假,同年4月考勤表记载夏某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2010年1月修改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告知夏某某,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撤销某公司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0)5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作期间工资6,000元。 2.根据考勤记载,夏某某在2010年1月至3月出勤50天,应领取工资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夏某某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6,000元赔偿金请求成立。夏某某要求对加班费亦加付赔偿金超越了仲裁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l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l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法院可以受理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1)某公司在2010年1月修改制定新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夏某某,未履行告知程序,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夏某某在2010年1月至3月出勤50天,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作期间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夏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制度制定必须程序合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对规章制度的公示。通常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规章制度的方式获取公示证据。 2)企业须特别留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之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对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处罚,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利。因此,责令用人单位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来行使。现在,劳动者可以就上述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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