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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
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加强员工纪律意识,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生产车间及施工项目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3 职责
3.1企管人事部负责本公司考勤管理及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项目经理负责本部门、项目组的考勤管理;本公司员工均受本制度约束。
3.2企管人事部人力资源负责本制度的起草、修改、监督执行。
3.3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 定义
4.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4.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4.3 脱岗:上班时间未经领导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
4.4旷工:无任何手续而无故不上班。下列情况均按旷工论处:
4.4.1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60分钟<迟到时间/早退时间/脱岗时间<当天应出勤时间,视同旷工0.5天,迟到时间/早退时间/脱岗时间=当天应出勤时间,视同旷工1天。
4.4.2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
4.4.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4.4利用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4.4.5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
4.4.6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4.4.7无故不参加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
4.5 考勤管理包括考勤打卡、请假/外出/出差办理、加班及调休办理、培训及人事变动考勤管理、考勤统计及资料保管等工作内容。
5 工作时间
5.1鉴于建筑行业的特点,施工项目组实行综合工时制,工资按实际出勤结算。
5.2 公司总部员工(包括工厂车间人员)和在外的营销人员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周日公休,具体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7:30,5月1日起执行;
冬季:上午08:00—11:30,下午12:30—17:00,10月1日起执行。
5.3鉴于营销工作特点,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不按加班报酬结算。
6 公司总部员工打卡时间规定
6.1上午上班必须8:00之前打卡视为有效打卡,8:00之后打卡的视为迟到。
6.2夏季中午上班卡有效时间为:12:45-13:00,否则视为无效打卡。
6.3冬季中午11:30-12:30上下班不可连续打卡,间隔半小时以后(含半小时)才视为有效打卡,否则按未打卡一次处理。
6.4上午下班必须11:30之后打卡视为有效打卡,11:30之前打卡的视为早退;下午下班必须17:30(冬季17:00)之后打卡视为有效打卡,17:30(冬季17:00)之前打卡的视为早退;周六提前半小时下班。
6.5驻外人员回公司总部亦需执行以上规定指纹打卡上班。
7 公司在外人员考勤规定
7.1 施工项目组员工按照建筑行业行规制订上班时间,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7.2 驻外人员,包括出差在外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业务人员、客服人员使用钉钉“签到”功能,每日定位签订一次,且需每日上传工作日志,签到和日志同时作为出勤依据,缺一不可。如只有钉钉签到或只有日志的,有两次机会填写《员工未打卡说明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超过两次的,按缺勤处理。
8考勤管理
8.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管理、收集各部门考勤原始资料,及时采集录入新工指纹(3天内),并负责通知新工指纹刷卡的开始时间。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施工项目经理为本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总部每天进行考勤登记;办公人员每天刷指纹4次,上午、下午上下班各1次。
8.2公司总部出勤以指纹刷卡为准,由人事专员监管考勤记录;驻外人员以钉钉后台的签到和日志为出勤依据,两者缺一不可;项目工地人员以点工签到为出勤依据。
8.3每月8日前各部门(包括项目工地、车间)将上月的《出勤记录表》和其他出勤凭证交至人事专员处,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部门有权不予接收,一切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8.4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出勤的准确率负责,并负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加班申请。
8.5新入职员工,自人力资源部发起《新员工录用申请表》流程审批通过后计算出勤,之前出勤一律无效,并主张谁擅自用工谁负责支付工资的原则。在外工地同样执行本规定。
8.6 员工班中公出的必须要有OA流程,同时外出、归岗均需打卡;如因公外出无法按《班中公出》申请的时间返回公司打卡者,须于返岗后补办班中公出流程,否则超出时间按照旷工计算。
8.7员工班中请假的必须要有OA流程,同时离岗、归岗均需打卡;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员工请假》申请的时间返回公司打卡者,须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流程,否则超出时间按照旷工计算。
9 处罚规定
9.1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次扣罚绩效工资20元;超过三次者,扣罚本人200元绩效工资。
9.2员工准时上下班但未打卡的,有两次机会填写《员工未打卡说明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超过两次或未作说明的,每次扣罚绩效工资20元;如一整天没有考勤也没有OA流程说明的,直接按旷工计算。
9.3月旷工1天者扣3倍日薪,连续旷工3天给予除名,年旷工累计7天给予除名。
10 请假制度
10.1员工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按OA流程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10.2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返岗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10.3员工公出返岗或休假期满需续假的,须办理补假手续。
11 事假
11.1月薪制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扣发方法:请假天数*本人平均日工资额(按25.17天折算);日薪制员工请事假,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薪。
11.2调休假按出勤计算,不扣工资,调休可以抵事、病假,但要求调休在前,事假在后。
11.3事假超过10天的,需预交事假期间社保、医保、公积金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等销假后次月在工资中返还。
12 病假
12.1员工申请病假,须提供住院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原件,或市级医院的休假诊断证明;员工重疾或手术出院后仍需休养的,须再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养证明。
12.2医疗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执行。
12.3如因病不能及时上班,需在上班时间前电话通知所属部门负责人,并于上班后及时提交上述证明;如无法提交相应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病假已到期而须办理续假的,获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2.4 病假期间薪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13 婚假
13.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员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书可享有婚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一次性休完;
13.2员工符合条件的可休婚假3天(含法定节假日),婚假工资以员工基本工资为计付标准。
14 丧假
14.1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假。其中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休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休丧假1天;
14.2需提交医院、派出所、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相应证明;
14.3 丧假工资以员工基本工资为计付标准。
15 产假/陪产假
15.1凡合法婚姻生育子女的公司女职工及男职工可申请产假或陪产假,具体假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执行;
15.2休产假需在休假前1个月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做好工作安排,且呈交《请假申请表》,并附医院证明;
15.3 女职员可在预产期前半个月开始休产假;
15.4 女职员在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基金为主,产假期间需预交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15.5男职员陪产假工资以基本工资为计付标准支付;
15.6产假/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15.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1小时的哺乳假时间段。
15.8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16 工伤假
16.1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及时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门和所在部门。
16.2工伤经认定后,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办理工伤假手续。
17 法定假期
17.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临时工、实习生除外)每年享受十一天有薪法定假期,在节假日当月公司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17.2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18 年休假
18.1所有在公司工作满一整年的正式员工,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江苏省地方规定休假时间标准享有带薪休假假期;
18.2员工年休假一次性请审可分为二次休完,但须明确下次休假时间,年内不休的不累加到次年;
18.3员工当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正常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分散调休,但必须提供书面审核记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18.4年休假时间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记入年休假的假期。(合同上另有约定的除外)
18.5上班累计满一年后当年剩余工作日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整月数/12)*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
18.6离职员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离职前已休完年休假的,按折算后天数扣减。
18.7离职员工年薪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整月数/12)*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8.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18.8.1一年内一次病假超过1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15天;
18.8.2一年内一次性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20天;
18.8.3一年内病、事假累加超过35天;
18.8.4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如跨年度休产假二年均超过30天,第二年有年休假。
19 加班
19.1加班的定义: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工作;加班时间最小结算单位为一小时。
19.2以下情况不计加班:
19.2.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当天工作任务量,当日没有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记加班;因部门或公司要求,下班后顺延的30分钟以内工作不记加班。
19.2.2公司正副经理、部门正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项目班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原则上不记加班,如遇特殊情况,法定节假日上班按正常出勤计发。
19.3先填写OA《加班登记单》流程,经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结算工资时以《加班登记单》为依据。
20.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2020年3月起执行。
21.本制度由管服中心企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