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30-020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doc
下载文档

ID:3100631

大小:35.10KB

页数:3页

格式:DOC

时间:2024-01-19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30 020 有了 保密 协议 还要 保密制度
问: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 答: 即使有了保密协议,还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协议,仅仅对签订协议的劳动者有约束力。保密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 签订保密协议与制定保密制度两种措施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其功能、效果各有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完善的保密制度,有助于保密协议的履行。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劳动合同法》第23条。 例: 刘某曾在上海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任职。双方曾于2004年5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4日止。 合同第五条规定:刘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500元,其他部分均为奖励(按工作绩效和公司经营状况而定)。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刘某必须严格遵守贸易公司内部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侵犯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贸易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予以解聘,刘某应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按照贸易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该方式包括自己利用或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泄露本公司的客户信息,以谋取私利。利用本公司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刘某如违反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刘某离职后5年内,自觉保守贸易公司一切商业秘密,本人及其所在的新公司不得与贸易公司所有的国外客户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有关业务的联系。如违背以上商业保密制度,造成贸易公司客户流失及其贸易损失,个人将自愿承担贸易公司的一切贸易损失10万元整。 2006年7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2月9日,贸易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10万元、赔偿超过违约金的经济损失65万元。同日,该仲裁委以贸易公司的请求事项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贸易公司不服该委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刘某于2006年3月2日成立上海骄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6、7月期间,该企业曾与贸易公司的客户象山森迪制衣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贸易公司未支付刘某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款。又查明,2006年11月26日,贸易公司的部分服装被退回,该货物由刘某跟单。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刘某在任职期间泄密或从事竞业,应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0万元。由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职工必须遵守的义务,不需用人单位给予补偿,且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刘某在贸易公司任职期间,投资开办了与贸易公司具有同类经营范围的企业即上海骄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该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贸易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并且利用贸易公司的客户信息,与贸易公司之客户从事业务往来,损害了贸易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双方的约定,刘某应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贸易公司虽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约定了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要竞业限制,但贸易公司并未支付刘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款,且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高于3年,故《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贸易公司据此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贸易公司国内供应商的货物发生退货,该货物虽系刘某跟单,但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货物发生质量问题系刘某失职而造成且与供货商并无关联。同时,贸易公司对刘某与其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直接获利20余万元的主张,仅提供上海骄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内客户的交易金额,但无法推定贸易公司因此而获得的利润数额,故贸易公司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上海真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职期间泄密及从事竞业违约金10万元;驳回贸易公司其他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 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 l 员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 l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将承担违约责任。 l 在职期间依单位保密制度或保密协议承担 的竞业禁止义务,企业无须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贸易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并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即“刘某必须严格遵守贸易公司内部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侵犯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贸易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予以解聘,刘某应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按照贸易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该方式包括自己利用或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泄露本公司的客户信息,以谋取私利。利用本公司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从而约束了员工的行为,很好地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保密信息的范围、遵守保密义务的方式,以及泄密的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应当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员工应当遵守保密制度。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