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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0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可以裁员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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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20 企业 经营 形势 不好 可以 裁员
问: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可以裁员吗? 答: 可以,但是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裁员。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而不是企业可以随口编造的,并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达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进行裁员。 对“严重困难”的标准,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目前没有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与程序的统一规定,但各地方政府在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做了一些规定。困难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a)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己出现亏损,长期停产或半停产; b)确因企业因难已经连续多月降低或欠发职工工资(一般为6个月); c)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d)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等补救性措施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 2)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确认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3)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已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未雨绸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获取相关文件,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请求。 4)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除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职工意见作为支撑外,实施前以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同意为最佳选择。 企业需注意,有下列7种情形的,不能适用裁员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员工在试用期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外,如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 例: 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1994年1月11日,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李某、电器公司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6年起,电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经营发生困难。经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电器公司2006年度亏损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639,328.72元,2007年度亏损17,021,308.85元,2008年度亏损22,596,086.91元。2008年8月,电器公司与部分员工通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经营状况仍未好转。 2009年6月10日,电器公司制订了裁员日程表。同年7月10日,电器公司召开工会会议,由电器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向工会就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方案(包括裁员人数、名单、经济补偿、时间安排)等进行说明,并听取工会意见。7月15日,电器公司再次召开工会会议,就企业经济性裁员再次听取工会意见。另外,电器公司向职工公布裁员方案,并发放了职工意见征询表,要求职工在2009年7月23日之前向工会提交意见。同时,电器公司安排被裁减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对需复查对象安排复查。 2009年7月24日,电器公司工会制作了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汇总意见如下: 1、要求电器公司严格遵守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不能裁减的人员从裁员名单中删除; 2、电器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被裁减人员的赔偿金; 3、考虑到大部分被裁员工为公司服务了十多年,大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年龄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弱的客观情况,希望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考虑多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电器公司工会在上述报告表上盖章,工会委员张某某、郭某某、沈某某、俞某某在上述报告表上签字。 2009年8月10日,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电器有限公司送交的裁员报备材料。同年8月25日,电器公司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李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009年10月23日,包括李某在内的124人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等。 仲裁委裁决书对李某等124人的仲裁申请做出了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李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李某称,电器公司并没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经营困难的标准,故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电器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是不真实的,实际上其已经转移机器、停止生产,故公司应该进入清算程序,而非经济性裁员。电器公司是以经济性裁员为幌子,转移生产,同时逃避对员工的补偿。而且,李某对工会委员在报告表上的签字存有异议,故不能认定电器公司已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工会,故被电器公司裁员程序违法。 李某对上述陈述并未提供有效反证,也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财务审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企业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以达到扭转亏损或者减少负债的目的。但上述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必须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确已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时,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电器公司提供的2006年度和2008年度的审计报告表明,电器公司的亏损情况,应当属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电器公司据此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其行为并无不当。此后,电器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意见后,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进行裁员,其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l 经营困难的严重程度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成为裁员的理由; l 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电器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被上诉人连续三年亏损情况严重,符合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据此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与法无悖。 有关程序方面,法院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认为电器公司已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意见,也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故其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李某在审理中对工会委员签字的真实性一直存有异议,但由于工会成员本人已确认签字,故上诉人的异议不能成立。鉴于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一般来说,其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及劳动者的不同情况决定所裁减的人员。 操作提示: 1)援引“经营严重困难”为由进行裁员,需要有严格的条件,比如经营困难的标准等。如果企业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建议企业采用其他方式与员工解除合同,比如援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 2)若企业倾向于援引“经营严重困难”作为裁员的理由,建议企业事先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会进行沟通,取得对“经营严重困难”这一事实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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