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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乘人之危
签订
修改
劳动合同
事实
企业
如何
证明
问:员工“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答: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员工“乘人之危”是指员工乘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
例:
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金饰品生产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决定裁减人员,对合同期满人员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0万元的购销合同。此时该厂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迫于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事后,该金饰品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终止履行。
解:
本案提示以下法律要点:
员工以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危急情况过去之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
1)陈某有胁迫、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实施了胁迫行为,而某外贸公司正处于“危难”之中,受到胁迫后无奈变更了合同。
2)陈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
操作提示:
1)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3)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4)用人单位想要主张劳动者以“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举证。因此,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
5)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没有争议时,最好由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加以确认。如果有争议,就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6)经过调查取证,查证属实后,要整理证据,以确定证据是否能成为因合同无效而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即能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接受。如认为各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就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无需提前通知。
7)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把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如何实施“通知工会程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
8)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工会如果认为不适当,或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