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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关系
劳务
怎么
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答: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有特殊规定。
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家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
6)适用的法律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7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8条;
3.《侵权法》第34条第2款。
例:
付某某系被征地村民,土地被征后村民组成装卸队在某粮食转运站从事力所能及的装卸工作,如有杂活,经某粮食转运站同意,被征地剩余劳动力方可来干。后某粮食转运站与新加坡合资成立B公司,付某某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装卸工作至今。
2008年前,付某某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其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货物装卸,工作报酬以“力资”形式按装卸量计算,每月的力资费经地税局代开发票后由B公司支付。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装卸力资有时由装卸工直接从B公司处领取,有时由领队领取后再逐一发放,付某某称平时其需在B公司处签到考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08年1月1日,B公司同付某某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生效,至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同年4月上诉人开始为付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2009年8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务合同》,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付某某仍在B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B公司按照付某某完成的装卸工作量,于每月15日前付给付某某上月装卸力资。
2009年付某某要求B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拒,付某某申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和协调,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付某某)在乙方(B公司)从事装卸搬运工作,一直是劳务用工,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不负有为甲方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2、乙方已经全额支付甲方装卸搬运的劳务报酬,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务报酬的纠纷;3、基于甲方在乙方单位有多年的劳务服务,目前甲方年岁已高,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为了帮助甲方解决生活问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乙方同意帮助甲方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手续,有关甲方补缴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缴费资金全部由甲方自负,乙方只负责帮助甲方协调社保部门和提供有关资料,等等。
此后,付某某又申请仲裁,2010年12月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付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理等是正确理解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要件。
本案中有下列要点:
1)付某某和B公司之间的用工形式表现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才由付某某提供装卸服务,无装卸任务时付某某并不受B公司的管理与约束,故双方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劳务服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2)双方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务合同》中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也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用工且B公司已全额支付付某某的劳务报酬,故B公司与付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并无为付某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义务。
3)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因争议双方也同意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没有进行过多干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已经不可能避开劳动关系,而接受劳动者提供用工服务。也就是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不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的事项。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本案所说的劳务关系,仅仅在极为例外的情形才能存在,如某大学教授到企业进行讲课,某医生应邀到企业讲解健康知识,等等。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一个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其他机构的自然人而言,为一家企业提供劳动或劳务时,双方之间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要么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要么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此时,企业一方无法单方决定二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即使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也享受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文本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的证据,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2)要建立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一定要制定一份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往往自己找一些网上的规范的格式样本合同,但这些合同实际上是根据劳动法所作的笼统的规定,而每个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所以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合同。非但如此,用人单位招收的劳动者工作性质不同,所签订的合同也应该不尽相同,比如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和一般的工人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订立不同的合同,最好是找专业律师帮助起草或制定。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时须注意:
l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l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