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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企业
转产
问:什么叫企业转产?
答:
企业转产是指原企业的产品性能落后,科技含量低,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企业重组改革,开发新的以适应市场的高科技产品,以更快的速度来促进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裁员理由之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对何为“企业转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全部或一部分劳动者成为冗员的情况。如一家制衣厂因服装行业市场形势不好,转产成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则原有的服装设计师在新的房地产领域无法发挥所长,无法具备房地产行业所需要的工作技能。
企业须注意,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何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法明确是单方变更,还是双方变更。一般来讲,应当理解为: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变更,因为前提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至于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似仍应当协商确定。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第43条。
例:
某有限公司从事塑料生产,先后招用了385名员工。该公司因运输费用、市场销路等原因,决定今年1月起转产,主要从事电子仪器的加工和装配,为某电器厂提供加工服务。经测算,加工和装配电子仪器,仅需180名左右的员工,其余员工则需要被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11月30日,该公司变更了180名留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后,未经任何说明便通知205名被裁减员工自12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被裁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裁员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解:
本案有两个法律要点:
l 公司的裁员要具备法律规定裁员的法定情形;
l 裁员的程序要正当。
本案中:
1)企业转产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法定裁员的理由之一,因此,该公司具备裁员的法定情形;
2)但该公司裁员的程序违法。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实行裁员之前变更部分员工劳动合同,但后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即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将裁减方案和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因此裁员行为是无效的。
操作提示:
1)企业以转产为由裁员,应当注意时间点:企业只有在能有事实依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进行转产,并符合“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法律要求之后才能适用这一理由裁员,否则可能会欲速而不达。企业关闭原业务、为新业务组建团队、配备资源、与部分员工变更了劳动合同等应当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2)裁员的方案应当与转产的方案有内在联系,企业并应当就此向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做出说明,取得认同。比如,裁减的岗位应是转产以后不再适用的岗位等。
3)裁员方案的理由若能取得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认同,对企业会十分有利。若不能取得完全认同,企业也应当履行听取工会、职工大会意见的程序,并对此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