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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盘点
管理制度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盘点事务,保证公司存货、资金等各项资产盘点的准确性、清晰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等的盘点。
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
3.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以资本支出购置的资产;保管资产是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是以费用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 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年(中)终时,由资产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总清点。
(2)财务:由财务部与会计室共同盘点。
(3)财产:年(中)终时,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总清点。
2.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重点盘点数额超过500项的存货。
3.月份检查。由总经理室或财务部,会同经管部门对存货进行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其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盘点的实际工作。
3.复盘人:由总经理视需要指派经管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的监督。
4.盘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查实数据。
6.协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 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指派。
第五条 准备工作
1.盘点编组。每次盘点前,由财务部主管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报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经管部门将应盘点的财物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并由财务部准备盘点表格。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予以标示。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分门别类整理并列出清单。
(3)事先准备好各项资产卡,按序编号,以备盘点。
3.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者,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经总经理批准,签发盘点通知,并召集各部门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特殊情况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统计表”。核对无误后,会点人、盘点人在该表上签名确认,并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室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盘点日期及项目,原则上不能预先通知经管部。
3.盘点前应由会计室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实际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1.财务部应根据“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返回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盘点盈亏报告一式三分,经管部门、总经理室各存一份,第三份自存财务部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3.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盘点外,总经理室或财务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进行。
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营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等应确定核对认定,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应于当月最后一日进行。
2.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需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并填列“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3.经管部门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送交财务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
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须依规定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找好代理人,并报备核准。
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出及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有修改处,须经盘点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任。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定资料为依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登记。
6.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可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轮流编排补休。
7.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8.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奖惩。
1.盘点工作事务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遵照执行。表现优异者,经主盘人签报,给予奖励。
2.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力资源部处理。
3. 账载错误处理。
(1)账面数量有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的,视情节轻重对记账人员处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呈报总经理议处。
(2)账面数字有涂改,或无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或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的,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4. 赔偿处理。
物料、财产管理人员及保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呈报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1)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的。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3.对所保管的财务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借出或损坏不报告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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