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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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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居民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城镇职工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城镇职工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滨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滨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按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滨州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滨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一、准备好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三张; 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 二、定点就诊 参保职工持《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 三、非定点生育费用报销 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分娩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 5、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 6、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6、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份) 提取流程; 1、申 请 申请人具备支取条件后,填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受 理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一并送业务受理大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受理: (1)、填妥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符合支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与个人公积金开户行一致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见备注)。 3、审 批 会计核算科对已受理的支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主任审批,审批后转受托银行。 4、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材料受理当日起第三个工作日的下午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备注:申请人可通过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开立银行并提供同一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滨州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滨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滨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部队军官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结婚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6、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有关购房自筹资金证明,如购房定金收据等;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2、借款人持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个贷科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考察,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任职单位、收入、月还款占收入比、评估价值、抵押率、历史逾期次数、担保情况、信用等情况签署本人意见,个贷科负责人审查后报主任审批。在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1)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2)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3)以住房作抵押应当进行抵押登记,由借款人到法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 5、受托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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