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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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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昭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单位参保: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所需资料: 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参保流程; 单位参保: 1.单位用工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昭通市社保局办理昭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市直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经昭通市市直部门批准成立单位)、外地驻昭机构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 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在注册地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具有城镇户籍及《云南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可在居住地参保。 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 (1)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技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及非从业城镇居民; (2)长期居住本市,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新增加职工:花名册、新增加职工聘用合同、员工身份证、照片;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参保流程; 1、城镇职工: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肇庆市城镇职工参保手续; 2、城镇居民:填写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完成持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成功;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昭通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昭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1、缴存人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   2、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   应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计算时限以契税凭证记载时间为依据。   3、缴存人(含配偶)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并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4、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5、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   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和交款凭证。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   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及失业证明。   2、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和失业证明。   3、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4、缴存人应征入伍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6、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   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7、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   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昭通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昭通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昭通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昭通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借款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3、所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购、建房时间在3年以内;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6、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所需资料: 一手房贷款材料: 1、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正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依据。  二手房贷款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2、房产交易过户完税凭证或缴税后相关税费依据;   3、不低于房屋交易总价40%的购房付款依据;   4、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注:二手房价值认定:以房产交易评估报告上载明的价值或以完税凭证上记载的交易价值为准。 自建房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4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二、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4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办理流程: 1、单位职工团体性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企业改制售房等非商品房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各县(区)分中心提出统一贷款申请并提交住房项目建设手续资料、购房职工名单、房款缴纳依据等材料。 2、经分中心实地调查确认职工购房行为真实的,向市中心转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 3、经中心批准后,由分中心通知单位职工持购(售)房合同或协议,到分中心申办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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