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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
市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职工参保: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
(1)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技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及非从业城镇居民;
(2)长期居住本市,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新增加职工:花名册、新增加职工聘用合同、员工身份证、照片;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参保流程;
1、城镇职工: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肇庆市城镇职工参保手续;
2、城镇居民:填写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完成持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成功;
三、工伤保险
暂无指南
四、失业保险
暂无指南
五、生育保险
暂无指南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州的;
4、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贷款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
提供两年内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二手
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建造、翻建(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二年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其他有效证明;大修(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等。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3、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4、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 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由职工原工作单位向中心证实并协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6、职工因刑事处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西双版纳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西双版纳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西双版纳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西双版纳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五年之内)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出具的发票;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20%以上;
4、有中心认可的有效合法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手续;
5、首期付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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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身份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结婚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4、 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5、借款人五年以内购房合同或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合同或者发票原件退回借款人);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状况报告;
7、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借款人到管理部出纳处开具转帐支票。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