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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管-理-条-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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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民主讨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质量、提高效益、维护信誉、团结协作”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以本企业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应聘人员的能力、经验、专业知识、个性为基础,招聘素质优秀的员工。
本企业招聘管理层领导人员时,优先从本企业内部员工中择优选拔任用。
第四条 本企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招聘人员时,应向本企业总经理提出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本企业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办理具体招聘考选事宜。
第五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员工必须诚实、守信,并保证其入职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员工在入职时对本企业有任何捏造或不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的,一经查实,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员工辞退。
员工入职时须如实告知本企业身体健康状况。本企业有权在其入职后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若员工违反诚实信用,隐瞒身体疾病、谎称身体健康,或伪造健康证明的,骗职录用的,一经查实,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其辞退,且有关体检费用由该员工承担。
员工须确保其入职时所提交或填写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可信。若因员工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致日后本企业根据该身份信息资料办理的相关社保或商业保险无法得到理赔的,该保险利益损失届时由员工承担。
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用工条件;正式入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独立胜任试用岗位工作,或不能熟练操作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机械、设备的;
(2)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企业布置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本人承诺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目标的;
(3)不能妥善处理同事关系的;
(4)受到同事或客户等投诉的;
(5)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五条任何一项情形的;
(6)违反或不符合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应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操作证方能应聘上岗。
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企业有权即时将其辞退。
第六条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企业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凡经通知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不服从本企业管理,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其辞退。
第七条 合同期内,本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及人事安排,在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间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员工应予服从,并须根据本企业安排及时到赴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工作;否则,视为该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届时本企业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而无须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本企业亦有权对该拒绝调派的员工作待岗处理。
工作地点调整后,员工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按该新的工作地点同岗位人员同工同酬。若作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本企业仅按双方此前合同约定,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合同期内,本企业可视企业生产需要、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考核情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职务,员工应予服从,并须根据本企业安排及时到赴新的工作岗位上班工作;否则,视为该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届时本企业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而无须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本企业亦有权对该拒绝调派的员工作待岗处理。
第八条 本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员工的综合评价及该员工本人的工作业绩,是本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及岗位聘用与调整的重要因素。若20%以上的本企业管理人员对该员工的综合表现不予认同或其工作业绩未达到本企业要求或其本人对本企业所作承诺的,视为该员工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届时本企业有权据此按本合同约定对该员工作调岗、调职处理。
调岗(调职)后,员工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按该新的同岗位(职务)人员同工同酬。若作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本企业仅按双方此前合同约定,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第九条 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如在合同期内其上岗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员工必须自行申请新的有效上岗证,有关费用自行承担;否则,本企业有权更换其工作岗位,若员工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管理制度,本企业有权将其辞退。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其工资按调整后新的薪酬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辞职、离职与辞退
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通知本企业,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辞职的,除非法律规定不需提前通知外,均须依法提前书面通知本企业或书面告知本企业离职原因,不得无故缺勤;否则,本企业有权对该员工作旷工处理;但本企业准许其提前离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超期三天仍未返岗,经本企业通知仍未能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返岗工作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全部未结薪酬与奖励、自动离职,届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其旷工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无须另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不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若员工未按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离职的,本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及出具各项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且员工在该合同期内不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将视其综合表现及生产需要通知该员工续约;接到续约通知的员工如愿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前往企业人事行政部门领取并于该劳动合同期满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按原定合同条件续约,双方劳动关系自原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须依法办理离员工作交接(包括物件移交和业务移交,物件移交即乙方将其领取或经手保管的员工手册、工作证牌、劳动工具、办公用具、客户资料、业务合同及交易凭证等交回本企业;业务移交即该员工对本企业或其指定人员作好业务交底、技术交底、告知注意事项),否则本企业有权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员工办完移交(已办理社保的还应办妥社保退保或社保转移手续)后,方能到财务进行工资结算,并于本企业当月统一发放工资之日到本企业财务领取结算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本企业可依法将其辞退。
第四章 日常考勤
第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迟到,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下班打卡/签到,而无上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下班打卡/签到,而无上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迟到时间按本条例处理。
早退,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早退时间按本条例处理。
旷工,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既无上班打卡/签到,亦无下班打卡/签到,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
第十七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本企业决定。
员工入职后应自觉提高劳动效率。员工未经本企业要求或通知而自行加班加点的,本企业有权拒付薪酬;若员工自行加班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员工上、下班时须按企业规定打卡或签名,否则根据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因工作原因未能依规定打卡或签名、或因岗位特殊企业规定无需打卡或签名的除外)。
对从事司机或搬运装载工作的人员,鉴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若其上班期间无运输或搬运装载任务的,应在企业厂区待命,等候工作安排,并遵守企业有关考勤制度;若企业因生产需要而临时通知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应予服从;若员工当次任务尚未完成而正常下班时间届至的,员工须得完成其作业任务始得下班。
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打卡考勤制的,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IC卡,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员工重新申领时应按每卡20元的标准支付成本费。
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亲自打卡或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业务员、司机等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任何员工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又未能按本条例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打卡时间或签到及作息时间如下,若本企业另有调整,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调整或约定:
(1)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作息时间按企业通知为准。
(2)打卡或签到时间
上午上班:7:30起 上午下班:12:00——12:30
下午上班:13:30起 下午下班:18:00——18:3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打卡或签到按企业通知为准。
(3)员工应按时有序打卡或签到。严禁连续打上下班卡或签到,严禁下班铃、哨响起之前排队等候打下班卡或签到,否则按早退处理。
(4)上班忘记打卡或签到的,最迟应在次日下班之前向人事行政部门领取补卡或补签到申请单,由所属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签名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门留档。员工每月最多可补签2次,超过2次的不予办理,按旷工或早退处理。
(5)员工迟到、早退的,本企业有权根据其迟到、早退的时间,扣减其出勤奖或出勤工资,有关扣减金额按本条例规定确定。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或申请休假的,必须提前一天亲自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并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批准(急病、急事须第一时间请示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并于返岗后一天之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休假单、请假单经审核批准后,该员工必须将休假单、请假单报本企业行政部门,否则视为旷工。
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按规定休假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员工因个人私事请假或休假,若当月请假或休假期限未超出本企业规定的,其工资不作扣减;若超过本企业规定的,超出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
第二十二条 病假须递交医院病历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经人事部门审核,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企业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同意签字,依法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1)任何原因的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连续超过7天;若超过7天的,须向本企业办理辞职手续方可离开,假期结束后可再向本企业申请复工。
(2)非计件制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扣除,其年终奖或专项工资按比例扣除。
(3)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反省、停工反省的,停职、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4)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二十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
(1)车间工人请假的,1天以内的假期由生产经理/厂长批准;1天以上的假期由生产经理/厂长报经本企业总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含车间班组长)或公室人员请假的,一律由本企业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假期内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员工在假期内一切事故责任与本企业无关。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以旷工论处:
1、未按本制度规定办妥请假(或补假)手续而不到岗者;
2、超过批准假期而未到岗者;
3、请假未获批准而拒不到岗者;
4、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6、不服企业临时调动或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7、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者;
8、无故不参加企业开发的各种会议、活动者;
9、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但未依法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而擅自离职者;
10、工伤员工医疗期终结后,未经企业同意而拒不返岗报到、或拒不接受企业合理工作安排者;
11、员工单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12、员工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员工是否旷工以出勤记录(打卡或签名)为依据,凡无出勤记录者,视为旷工。
鉴于员工旷工,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安排,势必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为弥补员工旷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本企业除停发其旷工期内工资外,还将根据本条例规定,要求旷工员工赔偿企业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按本条例规定确定。
第六章社保与商业险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个别员工拒不参加社保的,须向本企业出具书面声明,且日后不得以本企业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保为由,向本企业索要经济补偿金。
为分担企业风险,确保员工合同期内发生伤亡时有所保障,本企业视岗位风险情况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性保险;若员工在保险期限内伤亡的,由相关商业保险机构代替本企业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本企业依法或依约定补足。
企业出资为员工参加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性保险后,若双方劳动关系在保险期内终止的,企业有权要求该员工在离职时,按其在本保险合同期内实际工作时间,分摊所交商业保险费,并在结算工资中扣减。
第七章 薪酬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原则上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同的薪酬制度,具体有“固定月薪制、底薪+提成奖、计件制、年薪制”等不同的薪酬方案。员工具体薪酬计付方法,由企业与员工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本制度执行。
本企业将根据发展状况,持续提高员工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本企业安排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将依法支付高温津贴(若非高温下工作的,则无须支付)。
第三十条 实行“月薪制”的,其月薪一般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绩效考核”构成,其中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具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底薪+提成奖”的,其底薪一般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绩效考核”构成,其中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具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关于提成奖具体考核方法及发放,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年薪制”的,其工资计付及考核办法由本企业与员工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件制”方案的,按本企业计件制薪酬方案执行。
1、实行计件制方案的,其工资总额按“合格工作量(件)X综合计件单价”确定,其工资总额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构成,即:
计件工资总额=合格工作量(件)X综合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方案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双方约定,若双方对此未作明确约定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件制”方案的,本企业日常所定“计件单价”,均为“综合计件单价”。该“综合计件单价”系充分考虑加班工作时间后的计件单价,其与“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不同,二者互有关联关系。
例:“综合计件单价”与“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之关系推导
假定每月休息两天、每天工作十小时,正常八小时内平均生产量为M件、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A元/件,综合计件单价为B元/件。则:
(1)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时产量为M件,每月正常工作22天产量为22M件,应得工资为22MA元。
(2)每天加班二小时产量为M/4件,每月22天各加班2小时,产量为22M/4件,按1.5倍工资计,应得工资为(22M/4)X(3A/2)=33MA/4元。
(3)每月双休日加班6天(每天10小时),产量为6X(M+M/4)=30M/4件,按2倍工资计,应得工资为(30M/4)X(2A)=60MA/4元。
按正常时间计件单价计,该员工当月计件工资总额==22MA+33MA/4+60MA/4=181MA/4元
按综合计件单价计,该员工当月计件工资总额==(22M+22M/4+30M/4)XB=140MB/4元
则:181MA/4=140MB/4
故:181A=140B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保底工资的计件制员工,该员工每月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本企业规定的天数;该保底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工资构成。若根据该员工已完成的本员工作量按件计酬,其计件工资不足保底工资金额时,本企业有权合理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员工不得拒绝;否则,本企业有权永久取消该员工保底保障,并按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按件计酬。
若因政府限水、限电、自然灾害、员工请假、旷工等非本企业原因,致员工出勤天数不足本企业全勤要求的,造成其实际计件工资低于保底工资的,差额部分本企业不作补偿。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本企业有权按其实际缺勤时间,扣减其相应工资,若缺勤时间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扣其缺勤工资,具体扣减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扣减基数(若未约定则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准),并按以下公式确定:
1、擅自提前离职扣减工资金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X提前离职天数
2、迟到/早退扣减出勤金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X迟到早退时间(小时)
3、旷工扣减出勤金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X旷工天数
第八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各生产厂长对其所管理的厂区负责,各车间主任对所管理的本车间负责,各生产组长对所管理的本生产小组负责,员工本人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对出现重大事故的,本企业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相关厂长、车间主任、生产组长、员工本人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赔偿或厂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学会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大禁令”、“十个不准”、“十个必须”:
1、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严禁一切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严禁酒后上班。
(3)严禁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器设备作业。
(4)严禁不停机检修或保养(包括注油、擦拭等等。必要的不停机调试要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且人体绝不能触及运转的机件。)
(5)严禁擅自拆卸安全防护装置(包括皮带罩、护栏、档板等等)。
(6)严禁使用无防护罩或摇晃震动不安全的电风扇。
(7)严禁不戴防护眼镜从事有飞溅物的操作(清渣、打磨、车削等等)。
(8)严禁非持证专职电工处理电器设备,禁止乱拉乱接乱动电源线。
(9)严禁擅自开动、使用别人的设备(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除外)。
(10)严禁破坏、移动一切消防器材设备。
2、安全生产“十个不准”。
(1)不准携带小孩及亲友进入生产、工作场所。
(2)不准穿拖鞋、凉鞋、短裤、裙子(管理干部除外)、赤膊上班。
(3)不准在非吸烟区吸烟。
(4)不准上班时间闲嬉戏打闹、闲谈、看无关书报,或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故意分散别人注意力的举动。
(5)不准摩托车、单车进入生产区。
(6)不准一切车辆在本企业内超速(限10KM/时)行驶或叉车两人共乘行驶。
(7)不准擅自闯进禁入的场所或到非本人工作的岗位为他人工作。
(8)不准擅自将机台(设备)交给别人操作。
(9)不准身体不适而勉强上岗操作。
(10)不准作出各种不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加班、补班、单独作业、有违常理的行为等等)。
3、安全生产“十个必须”。
(1)开机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查、注油保养,检查接地线有否松脱。
(2)本人使用的一切电器设备(尤其是临时露天设置的),必须落实防止淋湿、受潮及裸露电源的措施。
(3)操作旋转、运动的设备时,必须注意身体不能太靠近,工作服袖口应扎紧,要戴工作帽,女工头发应塞入帽内。
(4)人离开岗位前必须关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下班前必须先作安全检查。
(5)清除铁丝、铁片、铁屑必须用铁钩或其他适用工具,不能用手直接清理。
(6)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帽,梯脚垫防滑软性物,必要时有人扶梯保护。
(7)在任何情况下吊扇与人体必须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必要时关闭后才靠近作业。
(8)起吊物件操作必须遵循:先安全性试吊,高度适中,后轻起慢行,平稳放置,运行中严禁有人员靠近的安全规程。
(9)一切活动中处处小心,必须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滑倒、烫伤、割伤、撞伤、砸伤。悬挂、堆放、运输物件时应要平稳牢固,注意路面凹凸的影响。上、下班途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10)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不可盲目操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员工应牢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将产品不合格率严格控制在本企业允许的范围内,节约本企业生产成本。
凡不符合客户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均视为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员工对其本人生产的产成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系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本企业根据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目标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质量考评,并以此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员工相互之间负有质量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后工序员工对上一工序有质量问题的半成品有权拒绝加工,并有权向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属实的,本企业对该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生产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含生产厂长或经理/车间主任/生产主管/生产班组长)系本生产部门质量控制管理的主管责任人,负有检查、督促、协调、处理现场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职责,应对本部门的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把关。各车间质量合格率高低,系本企业对各生产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日常考核主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四条 质检员是本企业派驻各车间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的责任人,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拥有独立的决定权,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判定产品合格性及督促质量问题的整改。
质检员对各工序间交接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工序,为本企业对员工进行考评提供正确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员工须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本企业将严肃处理。
任何不合格产成品,均不得进入下一生产工序,不得流入市场。
生产问题产品的员工,对该问题产品负有无偿返工的义务。若因此造成返工的,该责任人员应按本企业规定支付返工人员返工费用。
各生产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力致本车间产品不合格率超出本企业允许范围的,视为严重失职,本企业将对其予以严厉惩处。
凡经质检员同意或管理者要求而进入一下工序或流入市场的产品,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视为质检员或管理者严重失职,本企业将对其予以严厉惩处。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对问题产品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生产班组(生产班组为生产车间最小单位)制造的问题产品,若可以确定该问题产品的具体制作人的,有关赔偿责任由该责任承担;若无法确定该问题产品具体制造人的,则由该班组全体承员及其所属车间主管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生产问题产品,须赔偿本企业生产成本损失(具体包括生产该问题产品所花人工、水电等成本),具体按“该产品的出厂价X问题产品的数量X80%”确定,该损失由本企业在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减。
若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本厂主张赔偿或违约金损失的,该损失最终由生产该问题产品的员工负责赔偿;若无法确定该问题产品具体制造人的,则该损失由该班组全体承员及其所属车间主管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安保制度
第四十七条 门卫保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本企业厂区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维护生活区的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及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门卫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人员进出检查制度,对任何未佩带本企业厂牌或工卡的人员,应警惕问询,如其因工作需要找本企业人员的,应先予电话联系确认后,并经登记方能放行进入厂区。非因工作或业务需要,不得准许其进入厂区。
(2)员工上下班打卡时,应监督有无代打卡现象;如有员工迟到早退,应及时登记并告知行政部门。
(3)监督全体员工上班时有无携带早餐、零食、宠物、危险物品进入厂区,如有发现应及时将其阻滞在厂区之外。
(4)监督全体员工下班时有无携带本企业物品离开厂区,如有发现应及时将其阻滞在厂内,并立即告知本企业行政部门,确认可以放行后方能放行。
(5)对进出本企业的外来车辆进行问询和办理出入登记,并指挥车辆按规定停放。
(6)对本厂运输物资的车辆出厂进行检查,检查其有无准予出厂的许可证明,以及检查物、证是否相符,有关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本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7)负责发放本企业报纸、信件、电报及各类杂志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8)应严守岗位,坚持经常性的巡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查问了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9)夜间必须加强厂区及生活区的巡查,发现本企业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本企业行政部门查处。
(10)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如发现本厂区内一切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赌博、偷挪公物、损坏设备、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本企业领导报告,经本企业领导指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1)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值班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12)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13)搞好传达室周围环境卫生。
(14)提示告诫所有来访客人,进入厂区不得吸烟,不得携带宠物或危险物品进入厂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各生产作业车间。
第四十九条 相关岗位的员工应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宿舍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为非本地员工提供宿舍,有关补贴及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非本地员工可自行决定在本企业宿舍外租房住宿,但其在外住宿期间安全自负。
住宿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凡住本企业宿舍的员工,必须办好本地“暂住证”,暂住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以便治安查检。
(2)住宿员工应服从本企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多占床位,不准公物,并按本企业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3)住宿员工不准擅自留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子女等),家属探亲,必须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本企业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探亲期满(全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不再安排住宿。员工留宿外来人员无论是否获得企业同意,员工均应认真教育该外来人员在留宿期间,注意安全用电、安全用火、注意住行安全,且该留宿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该员工承担。
(4)员工只能持有其入住宿舍的钥匙,任何人不得将本企业宿舍钥匙私借他人使用。钥匙遗失应及时报告本企业办公室重新配置,但相关费用由遗失者承担。
(5)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各自妥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挪用别人的物品。
(6)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私自改装电路、滥设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必须按时熄灯(最迟不超过晚上12点钟),照明用电应注意节约,超过用电补贴规定度数电费由各室自行承担。
(7)宿舍走廊、楼梯,或其他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8)各房间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室长负责安排住宿员轮流清扫,住宿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自己的房间和物品,做到衣,被摆放整齐,地面洁净,玻璃明亮。
(9)在宿舍区内不准高声喧哗、打闹、酗酒,不准乱窜寝室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10)严禁向窗外抛物、倒水、吐痰、扔烟蒂。严禁搓麻将、纸牌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非法不轨行为或事件发生。
第十一章 饭堂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员工饮食卫生和安全,公司配有集体饭堂,专供员工用餐。公司采取伙食补贴的方式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具体餐别由公司确定),有关补贴标准按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员工应遵守公司饭堂管理规定,遵守用餐、停餐规定,否则公司按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1)集体饭堂桌椅、燃器具、调料、用具等均为公司所有,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私用。
(2)公司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宿舍自行做餐,但经公司同意的除外。凡自行做餐的员工,必须严格做好安全用电等防火措施,如有意外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员工应予以全部赔偿。
(3)鉴于公司已为员工饭堂投入诸多资金及补贴,为节约成本及食品安全卫生考虑,公司规定员工应在公司饭堂用餐,员工须按企业规定支付相应伙食费(具体标准由公司确定),超出部分及饭堂员工工资等一切投入均由公司补贴。员工未按规定报停用餐造成浪费的,其伙食费照扣不误。
(4)公司饭堂每餐开饭时间为下班后1小时内。开饭时,员工持公司派发的饭卡到饭堂按秩序取饭用膳。
(5)员工如果第二天需停饭的,应于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告知公司行政部门停饭;若员工未报停饭又未到饭堂取饭的,按10元/餐的标准收取伙食费,以弥补公司人工和成本损失。
(6)因伤病或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回公司饭堂用餐的,最迟应于返回公司后一天内向部门主管说明原因,并向行政部门书面说明,否则照扣不误。
(7)员工请事假、停工反省期间,如在本公司饭堂用餐的,应按3元/餐的标准交纳伙食费;如不在本公司饭堂用餐的,应事先按规定通知行政部门停饭,否则按10元/餐的标准收取伙食费,以弥补公司人工和成本损失。
(8)员工旷工期间,不得在公司饭堂用餐,否则按10元/餐的标准收取伙食费,以弥补公司人工和成本损失。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受聘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商务合同等等)负有绝对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或员工离职后,员工不得将本企业原有客户带离其他公司、不得向本企业原有客户销售与本企业产品相同或有竞争性、替代性产品;即使本企业原有客户基于对该员工个人信任,该员工也不得与其从事前述交易,否则均按侵犯本企业商业秘密处理。
第五十四条 鉴于任何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必将给本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若员工未经本企业允许擅自对外泄露、非法使用的,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本企业除有权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分外,还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本企业不低于五千元的损失。
第十三章 奖励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企业有功劳、有贡献的员工,本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本企业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本企业对员工的奖励一律给予公开通报,以激励先进。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晋职、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等。一次性经济奖励视情况确定其具体奖励金额。
有关奖励金额的确定方式,由本企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员工,给予奖励:
(1)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有团结精神,堪称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2)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3)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在月内的生产中,经质量主管人员抽检,无质量问题者;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坚持正义,勇于举报其他员工质量违纪、安全生产违纪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
(7)遇有非常事故或检修工作,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者;
(8)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避免重大的质量事故发生者;
(9)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10)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11)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12)保护企业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13)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14)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15)全年按本企业规定出勤要求全勤(即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行为)的;
(16)其他根据“德能绩勤”考核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七条 为鼓励一线生产班组管理人员尽责尽力履行班组长职责、充分激发一线班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以下一项或多项考核奖:
各奖项的主要考核项目及获奖条件为:
(1)生产质量奖:当月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不存在客户质量投诉;不存在返工现象。
(2)生产效率奖:及时完成或提前完成厂部交给的各项常规生产任务;不存在拖延工期的现象。
(3)团队建设奖:班组成员团结互助无打架吵架现象;队伍人员稳定(当月人员变动率不超过5%);班组成员技能稳定且逐步提高。
(4)节能降耗奖:班组成员注重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每批次产品耗材浪费率不超出厂部控制范围;不存在恶意的人为浪费现象。
(5)班组管理奖:班组成员当月一般违纪行为不超过5人次;不存在罢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纪现象(所谓严重违纪详见本厂《企业日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善于化解员工之间或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矛盾;善于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与沟通。
(6)部门协调奖:部门之门协调通畅;部门之间合作和谐;部门之间不存在推逶拒绝的现象。
(7)服从领导奖:对总经理、厂长、车间主任等上级领导的指示无条件执行;对厂部安排的常规生产任务无条件完成;对厂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工作无条件完成;严格维护上级领导的威信和尊严,对上级交代的工作有异议、或须向上级领导反映意见或建议时,须及时与相关上级领导沟通交流,不得在大庭广众或其他员工面前公然与上级领导讨价还价、说风凉话、唱反调、争论;不得背地里在员工面前对上级领导评头论足或发泄不满;不得鼓动班组成员罢工或消极怠工。
(8)勇于负责奖:对班组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的问题,敢于举报、批评、决不徇私隐瞒包庇;对应当由自已承担责任的问题决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