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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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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嫁妆
资助
办法
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资助女员工的嫁妆费用,使其得以安心工作,并奖励其勤劳服务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公司编制内的正式女员工,于本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的。
第三条 年资计算:本办法所称的年资,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其到公司正式任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计算。
(二)特别病假及停薪留职期间其年资不计。
第四条 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于结婚时依下列赠给嫁妆价值基数乘离职前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基期以上12年度为100%)核给:
第五条 非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倘非因结婚而离职时,依其年资按下列标准比照应结婚离职者嫁妆给付标准赠给:
(一)连续服务满4年以上,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或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资遣人员全数付给。
(二)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未满4年,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者,均给60%。
(三)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因违反厂规被免职者,给予40%。
(四)连续服务未满2年者不给。
第六条 申请手续:申请应向人事部门办妥下列各项手续:
(一)办妥申请表(人事部门备索)一份。
(二)检具婚贴一份(但第五条所称者申请时免送)。
(三)提出婚后3个月内的“离职申请单”(人事部门备索)两份,于“离职申请单”上应填明确定离职日期及盖章后,仅办妥核准手续即可(呈至经理),至离职时再行办理其他应办手续。
(四)服务未满4年者,得在婚前预付6成,余4成于婚后检具户口誊本一份再行发给。服务满4年以上者,离职时,全数核给。
(五)申请期限为婚前1个月起至婚后3个月止,逾期以弃权论。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营决策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