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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徐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个人参保:
1、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人员。
单位参保: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所需资料:
个人参保: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同底一寸彩照五张。
单位参保:
1、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增减变动及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录(聘)用手续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档案;
参保流程;
个人参保:
1、新参保人员携带资料;
2、到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淮海西路181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次日即可到各银行相关网点缴费;
单位参保:
1、单位申报;
2、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保险科初审,报分管处长复核,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金额,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结算;
3、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跨市转移)。
所需资料:
转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一张,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需携带徐州市户口薄
2、社会保险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转出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转移流程;
转入流程:
1.转入单位系企业的,提供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为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正常缴费。
2.用人单位提供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3.用人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一张,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需携带徐州市户口薄。
4.原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由机关事业保险处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关系转移表》。
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办理完毕后告知用人单位。
转出流程:
1.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为其开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办理转出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
1、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大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2、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市区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统称“大学生”)。
3、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1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3、如有下列证件请携带:《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受理环节
居民参保时持有关证件,到户籍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2.初审环节
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当日内将《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的明细内容录入系统;
3.复核环节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参保信息上报各办事处复核;
4.缴费环节
参保居民持有关证件,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纳居民医保费及工本费;
5.审定环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审定无误后,打印参保证、历、卡。
城镇职工
新成立单位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1)《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少儿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2)《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少儿诊疗项目范围外的项目费用;
(3)在本统筹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市外转院、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和外地急诊住院备案手续自行在本统筹区以外地区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4)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正规发票原件;
(3)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
(4)门诊病历复印件和出院小结;
(5)在职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单位证明。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认定流程;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企业: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⑤近期三个月内工资单。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①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月6—27日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徐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2、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失业申请人员批准通过,准予领取失业金。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注: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所需资料:
单位参保: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注:上述办理材料都需要复印件。
参保流程;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 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需资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原)
4、单位证明
5、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8、医院发票(原件)
9、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报销流程;
1、受理环节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
受理当日完成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
3、复核环节
复核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
4、审定环节
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所需资料:
一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
2、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3、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书》、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2、契税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4、本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个人: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职工单位:单位核实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 批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即时审批。
4.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或还贷账户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4、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5、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手房贷款材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验原件,复印1-19页1份,1-6、14页3份 )
2、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购买90㎡以下自住住房且参与申贷的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供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验原件,复印4份)
3、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复印4份)
4、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验原件,复印4份)
5、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验原件,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4份)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复印4份)
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原件4份)
1、收入证明(统一制式的收入证明可以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的网上办事栏中下载打印)(原件3份)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贷款表格领取
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自选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签订担保合同
(房管局担保公司)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