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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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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仙桃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3)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4)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5)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凡具有我市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人证明等);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仙桃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仙桃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调离本市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所需资料: 基础性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温馨提示: (1)职工提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配偶、直系亲属以1至2项资料。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房屋类: 1、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取申请:职工到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审批表》。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步骤二: 提交手续:职工备齐材料后送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中心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步骤三: 提取公积金:初审合格后由中心归集科和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后周二和周四提取公积金。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当前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显示为正常;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公有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具有不低于30%首付比例(购房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安全鉴定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6、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抵押、公积金质押、期房预抵押等)。 所需资料: 基础性材料: 1、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2、由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单位加盖公章)、及代发工资银行流水。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下列相对应的材料: (1)商品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2)二手房:一年内过户的房产证、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书。 办理流程: 步骤一: 填写申请表:贷款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批。 步骤二: 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审批通过,选择抵押方式并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步骤三: 签订贷款(抵、质押)合同:由贷款人及相关责任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步骤四: 贷款发放:贷款用于购买期房的,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帐户;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贷款项划入贷款人在委贷银行开设的贷款专户,并由委托银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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