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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乐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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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乐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 运营 管理 固定资产 乐购 管理办法
名 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转移、出售以及报废的相关作业,并使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据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门店的固定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3. 名词解释: 固定资产指供日常经营、运输及管理上长期使用,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各种资产。依其性质可分为下列各项: 3.1 土地:取得的土地及永久性土地改良工程。 3.2 房屋建筑物:自有房屋建筑及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内的附属设备。 3.3 机器设备:自有直接或间接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的机器设备。 3.4 运输设备:供业务运输使用的各种汽车。 3.5 电子设备:供业务使用的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电子(器)设备(电脑主机、数码设备、手机、终端机、列表机、收银机等)及其配件(软体部分除外)。 3.6 生鲜设备:供蔬果、鱼肉、熟食、面包、日配等使用的冷冻、冷藏、烘焙、陈列及一般设备。 3.7 其他设备:除上述各项外,供办公、营运场所需的其他各项设备。 4. 权责单位: 4.1 请购单位: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请购,总公司也可代为采购。 4.2 采购单位:依各单位的请购需求统筹办理全公司采购,其中: 4.2.1 需要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集中采购。 4.2.2 对于非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门店人资负责采购。 4.3 验收单位: 4.3.1 对于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数量验收工作由门店人资部办理。固定资产的质量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会同资产的使用部门共同办理。 4.3.2 对于非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门店人资负责数量的验收,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质量的验收。 4.4 管理单位: 4.4.1 总部地产财务部 A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B 协调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C 编制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的预算。 D 根据核决权限审核资产购买的批准人。 E 审核公司日常的采购项目并与预算进行比较。 F 年度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测算。 G 制定公司的年度盘点计划。 H 解答各个部门提出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问题。 4.4.2 总部营运支援部 A 协调各个门店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4.4.3 总部人资部 A 根据总部财务部提供的固定资产编码,对于总部非电脑/电子(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的标签进行实物粘贴。 B 对总部除电脑/电子(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4.4.4 门店人资部 A 从财务系统中导出固定资产清单,并对于门店的固定资产的标签进行实物粘贴。 B 对门店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4.4.5 总部资讯部 A 根据总部提供的固定资产编码,对总部电脑/电子(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的标签进行实物粘贴。 B 对总部电脑/电子(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4.4.6 总部财务部 A 固定资产新增,处置,报废,转移等各种业务形式而导致的账务处理。 B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与计算相关作业。 C 协同各个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D 对总部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抽盘。 4.4.7 区本财务部 A 抽盘区本及所管辖门店的固定资产盘点。 4.5 保管(使用)单位: 4.5.1 负责该固定资产的保管、简单维护及清洁作业。 4.5.2 负责固定资产增添、修缮或处分(移转、报废等)的申请。 4.5.3 协助人资部和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 4.6 维修单位: 4.6.1 保养维修部负责门店资产的日常维修。 5. 固定资产认列标准: 5.1 依现行税法及相关规定,凡取得的单一价值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即为固定资产。 5.2 为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性,除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及范围的固定资产列入本作业管理外,其他物品(单价二千元人民币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虽不列入公司固定资产,但仍应以本办法管理。将其归于列管资产,并在财务系统中加以记录。 5.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经过一段购置或建造的时间。此时在“在建工程”或“预付设备款”进行资产核算,待“固定资产验收作业”验收合格后,按照财产管理作业建档管理。 6. 固定资产编号原则: 6.1 为便于辨认及控管,每新增一项固定资产(含组件及附属物)时,在Oracle系统中均赋予了唯一的编号,此编号即为固定资产编号。 6.2 对于由其它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作为转入企业的新增资产,由系统重新编号。同时作为转出企业的资产处置。 6.3 已经编号的固定资产,如有遗失,报废或出售时,该固定资产编号即 可注销,不再填补,以免混淆。 7.固定资产处分: 7.1 固定资产处分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遗失及闲置 7.2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于固定资产遭受盗窃、遗失、毁损、破坏或依照盘点差异报告而筛选出的无使用价值和闲置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且现况符合处分规定时,进行固定资产处分。 7.3 固定资产处分的审批核决权限依照该资产原值采购的核决权限审批核准后进行处分 7.3.1 出售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者,得予以出售: A 政策性决定予以出售者; B 闲置或老旧但仍有利用价值者。 7.3.2 报废: A 固定资产因价值损毁或老旧已失去原有使用效能而无使用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B 处置原则: - 多余的固定资产在向外部出售前应该先尝试在乐购内部,其他可能有需要的公司内使用。 - 检查政府资助购买文件的内容,关于任何赔偿的责任。 - 小心处置可能被竞争者使用的设备。 - 说明处置的方法,并提供证明市场价值的第三方证据。 C 所有固定资产报废应当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报废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尽量保存固定资产实物报废的照片,以供财务年度末税务机关核查。 7.3.3 遗失: A 因灾害、遭窃盗或其它不可抗力事故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损毁者,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向有关单位报案并取得证明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遗失及报销作业,并应查明事实,调查使用保管人责任,依公司规定查办责任。 B 如为使用单位保管人的过失而导致固定资产遭受盗窃,应由保管人按遗失实物现值计价予以赔偿。 7.3.4 闲置: A 固定资产应随时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如因营业方式变更,停止营业或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闲置,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检讨是否移作他用或予以处分,不得任其闲置。 B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呈报权责主管,并依核准的处分方式进行相关处分作业。 7.4 凡在取得时曾经享有减免有关课税的固定资产,在税务专管机关所规定期限内不得办理出售或报废,否则须补缴已享受的免征课税款。 8.固定资产之折旧与重估: 8.1 除杂项购置财产外的固定资产(含租赁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为 使其在使用期间成本能合理分摊,以达到成本收益配合原则,由总部财务部计提折旧费用。折旧费用以使用单位为基础,故固定资产的增减异动及单位移转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门,保证折旧费用的正确记录。 8.2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税法规定的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土地 50年 电子设备 3-5年 房屋建筑物 20年 生鲜设备 5-10年 机器设备 15-20年 其他设备 3-10年 运输设备 4-5年 对于土地,需要以管理制度中的折旧年限和土地权证日期孰短,平均计提折旧。对于房屋建筑物需要以管理制度中的折旧年限和房屋租赁期间孰短,平均计提折旧。 8.3 中国准则下,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根据集团规定,在英国帐套下,固定资产按日计提折旧。当日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日开始计提折旧;当日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日起不再计提折旧。 8.4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8.5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8.6 对于后续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需要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追加,并在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内进行摊销。 8.7 对于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或为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可以进行资本化。即在原有的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追加,并在该固定资产调整后的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 8.8 取得非全新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未使用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未使用 年限为相同的新资产可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 8.9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自有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8.10 对于专为项目而发生的人力成本,需要将其分摊至相应的项目号中进行资本化。 8.11 每个财务年度末,应当进行全面的资产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的工作由地产财务部统筹完成,其他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测试结果应由总裁和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9. 固定资产之盘点与报告: 9.1 既存店 9.1.1 固定资产盘点分为定期盘点及不定期盘点二种方式实施。 A 定期盘点为每季就财产清册中的几类进行盘点。确保全年对所有资产都进行了至少一次的盘点,由各个门店的人资部门组织进行。 B 不定期盘点为区本财务或总部财务至少每年会同门店人资实施全面盘点一次,实施前由总部地产财务部先拟定出详细的盘点计划经CFO审查批准后下发至总部营运、总部人资、总部IT和总部财务部执行,并由总部营运和总部财务分别通知各个门店的人资和区本财务。 9.1.2 固定资产经盘点,结果发现与账面上不符时,对盘存的差异,门店人资应及时和设备使用部门予以清查,并依固定资产处分原则进行处理。将盘点结果上报总部财务,由总部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9.2 新开店 9.2.1 对于新开门店,需在开业后15日内,由门店人资发起,各营运部门配合完成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 9.2.2 门店开业后,依照既存门店的盘点方法进行季度和年度的盘点。 附录一:核决权限设定 支出种类 合计金额 所需批准 新开店 任意金额 PAC/PAG 主要的整修和门店扩展 >=GBP 500,000 <GBP 500,000 PAC PAG 车辆、IT设备和其他设备 总部: >=RMB 100,000 <RMB 100,000 门店: >=RMB 100,000 <RMB100,000且>=RMB 20,000 <RMB 20,000 EXEC 功能主管 EXEC EVP 店总(Store manager) 其中,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总部人资总监的审核,IT设备的购置必须通过总部IT总监的审核;OMD部门设备的购置必须通过总部OMD总监的审核。 生效日期 2010年7月30日 页 次 9/[8] 页 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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