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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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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长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身份证复印件3份; 2、户口页复印件2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3、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与参保员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单位合同); 4、1寸彩色照片3张; 5、《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增加人员申报名册》; 6、《历年缴费工资申报表》; 注:医保(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须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人员汇总表、照片版位图,按规定录入和填写后报送医保局。 调入/续保: 1、养老手册(已在原单位办理中断的养老手册); 2、医保卡(已在原单位办理流减手续的医保卡); 3、身份证复印件3份; 4、户口页复印件2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5、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与参保员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单位合同); 6、1寸彩色照片3张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7、《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增加人员申请名册》。 注:再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市内调转人员提供商调表;外地转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出具的参保接续单。 停缴 1.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由本人签字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期满、辞职、除名的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文件和材料,市内调出提供《商调表》; 2.填报《X年X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减少人申报表》。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补养老、失业,可从2008年开始,具体看合同时间,按当年的基数标准。 所需资料: 有中断的需要劳动合同;无中断的需要就业失业证。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前往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分理处)办理。 停缴 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补缴 单位经办人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在补缴一栏填写补缴人员信息、补缴起始、终止年月及补缴金额,前往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每月20日至下月9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 周期: 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 1、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及信息登记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人员档案; (2)参保单位填报后的《退休审批表》; (3)因病退休(职),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4)事业单位提供当年年检后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审批表》;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新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发放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卡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养老金发放存折;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新增退休人员复核验章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已存”、“档案卡已采集”、“银行帐号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退休审批表》; (3)《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明细表》;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养老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门诊: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时,需本人持医保卡到长春市各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处方药时,应在定点医院开具处方,持医保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到定点药店划卡消费)。 零散报销: 1、经审批转往异地治疗的医疗费用; 2、出差、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并在医保中心内网登记的医疗费用; 3、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核报时按统筹地同类人员比例报销(不含城镇居民); 4、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发生意外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患者已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则工伤报销基金不予再支付; 5、女职工生育围产期检查费用。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1、因急诊抢救未带医保卡而现金住院的,三日内可持卡在该院办理医保住院的补录手续。 2、异地发生急诊抢救住院时,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电话申报9685555、81932999急诊登记。 周期: 1、市医保中心自收到报销材料起,本地医疗费用20日左右完成核报(外地或特殊情况延长报销时间,最多三个月),申请核报人应在第25日之内或之后1个月之内,持报销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医保中心三楼结算拨付处领取现金支票及医保卡。携带身份证、支票到一楼吉林银行支取现金。 2、异地医疗费用需要核实真伪性,报销时间最长为三个月。 所需资料 转外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医保卡;身份确认证明;转外审批单;专家会诊材料;住院票据;住院全套病历(首页盖医院公章);住院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 急诊登记所需材料: 医保卡;住院票据;住院全套病历(首页盖医院公章);住院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盖单位公章)。 零散报销: 1、门诊报销持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单、门诊有效票据(票面印有税检章或财政监制章、现金收讫章字样的正规发票收据联)及社会保障卡; 2、住院报销持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首页、住院病历、医嘱单等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单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结算票据、异地住院身份证明单、转外审批单、社会保障卡及查询急诊登记记录。 3、工伤初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报时,还需提供《工伤认定表》。 办理流程 本地住院: 1、参保人员具备住院治疗条件的,应将本人医保卡留存定点医院住院处,同时依据病情交纳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现金押金,当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在院期间不得冒名或挂床住院。治疗终结时,符合医保统筹基金或公务员补贴、大额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一次性与医保患者结清(不再二次核报)。 2、医保卡显示住院状态下不能用于门诊及购药,只有出院结算后,方可门诊及购药使用。因急诊抢救未带医保卡而现金住院的,三日内可持卡在该院办理医保住院的补录手续。 异地急诊: 1、就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急诊登记,登记时可到医保中心或直接拨打043185641922(工作日作息时间内人工台)、04319685555(节假日、工作时间外联通用户自动台)申报。 2、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时应提前5天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本地转诊: (1)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转诊转院在各定点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办理,不需到医保中心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转入病人时,按转入办理住院登记,结算时按转入办理结算手续,转出的病人按转出办理结算手续。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1、异地发生工伤后单位经办人应在24小时内报工伤保险科备案(节假日顺延); 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周期: 1、市医保中心自收到报销材料起,本地医疗费用20日左右完成核报(外地或特殊情况延长报销时间,最多三个月),申请核报人应在第25日之内或之后1个月之内,持报销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医保中心三楼结算拨付处领取现金支票及医保卡。携带身份证、支票到一楼吉林银行支取现金。 2、异地医疗费用需要核实真伪性,报销时间最长为三个月。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表原件; 2、医保卡; 3、住院票据; 4、住院全套病历(首页盖医院公章); 5、住院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报销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长春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 办理流程 工伤初发费用报销: 1、材料齐全办理接卷手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核。 2、20个工作日后(外地或特殊情况延长报销时间,最多三个月),持报销回执到医保中心三楼结算拨付处领取现金支票。携带身份证、支票到一楼吉林银行支取现金。 待遇领取: 1、经劳动鉴定为工亡人员领取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先在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审核窗口核定工资基数,然后携带:劳动鉴定表原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单位出具工亡人员家庭成员关系及自然情况说明(包括年龄、性别有无工作收入)、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复印件或户籍部门开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街道(村委会)开具的无收入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 2、经劳动鉴定为1—10级伤残人员领取伤残补助金或津贴,先在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审核窗口核定工资基数,然后携带劳动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到医保中心办理。 3、以上各项补贴由医保中心待遇核定部门收取资料并确定补助金额,打出单据由单位盖财务章后,到结算部门领取转账支票。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离职次月10日前单位提出申请,解除备案;社保局当月20日至次月9日办理业务,每月20日后到吉林银行领取失业金。 2、周期: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所需资料 1、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2、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 3、申领失业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 办理流程 1、申领失业金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办理《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农村或外地户口人员在长春市就业局办理); 2、到长春市就业局(长春大街大庙斜对面)填写《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办理验证手续; 3、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待遇管理处失业窗口复核《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后,到失业待遇审核发放窗口领取《申领失业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 4、填写《申领失业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后,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及户籍所在社区验卡、盖章(一式两份,社区、社保各一份;农村及外地户口地填写一份); 5、在长春市各吉林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当月20日至次月9日之间经办人员凭以下手续申领失业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到一张B5纸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申领失业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吉林银行存折; 7、每月20日后到吉林银行领取失业金。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5个月后(按整月份算)可领取生育津贴; 2、按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职工。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预产期1-2个月前先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院,产后5个月后申报生育津贴。 2、周期:市医保中心自收到报销材料起,本地医疗费用20日左右完成核报(外地或特殊情况延长报销时间,最多三个月),申请核报人应在第25日之内或之后1个月之内,持报销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医保中心三楼结算拨付处领取现金支票及医保卡。携带身份证、支票到一楼吉林银行支取现金。异地医疗费用需要核实真伪性,报销时间最长为三个月。 所需资料 定点医院登记: 1、医保卡、医保门诊病历本或生育保险处方本; 2、围产保健手册;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户口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 津贴领取: 1、医保卡; 2、婴儿出生证明和诊断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 办理流程 1、预产期1-2个月前先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院,然后携带所需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在就诊医院报销。 2、领取待遇时需先在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审核窗口核定工资基数,然后携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或者孕妇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诊断书),到医保中心办理。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公积金贷款: 1、按照相关规定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要准备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要准备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 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十二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的; 6、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暂无。 2、周期: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即时办理。 所需资料 必备: 身份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的公积金卡;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户口或结婚证。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 《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 (3)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非本市户籍证明。 2、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 (1)长春市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商业银行贷款∕省公积金贷款: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3)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二手房:产权证(加盖“已抵押”)和契税证明;借款合同;近两个月的银行还款证明。) 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文件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完整准确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除外)。 (3)职工持《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2、受理及审核 (4)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窗口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5)对提取人的身份、提取申请、提取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卡(如单位未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因继承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进行认真审核。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文件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文件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所需资料: 1、在长春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长春市未就业,具有长春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及本人页);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资料的复印件(由存档部门印章)。 办理流程: 1、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在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及各相关分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注:1、2、3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4、5、6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转出 所需资料: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一页与本人页)。 办理流程: 1、携带申请材料在长春市原参保分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注:已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卡》的个体参保人员须先撤销缴费协议;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停止领取手续;正在享受贴息贷款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1、在中心管辖区域内调动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调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外省市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 3、调往外省市的职工,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转入接收函或个人开户证明,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分理处)办理。 转出 1、在中心管辖区域内调动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调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外省市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 3、调往外省市的职工,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转入接收函或个人开户证明,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分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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