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云浮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下载文档

ID:3095897

大小:33.57KB

页数:21页

格式:DOCX

时间:2024-01-19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云浮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云浮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参保和补缴 参保 个人办理 办理条件: 1、拥有云浮市户籍或长期居住在云浮市的人 2、在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 单位办理 参保条件: 云浮市内的工商登记企业或市内企、事业单位 参保流程: 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用人单位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 补缴 补缴条件:云浮市社保局参保并有欠费的参保人员 补缴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补缴流程: 1、持身份证到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科窗口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到地税部门缴费 3、持缴费发票到社保局财务科确认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日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二、公积金缴存 单位缴存手续: (一)单位登记 1、所需材料 (1)单位设立文件   a、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b、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c、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d、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e、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f、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g、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注:以上文件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二)单位开户 1、所需材料 (1)《开户申请表》(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2)授权委托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三)单位销户 1、所需材料 (1)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四)账户合并 1、所需材料: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1份作据存查。 注意事项:在合并前,先要将两个账户通过本地转移,转移到同一个单位,两个账户的基本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账户合并操作,当两个账号个人信息不一致时,需要先到个人信息变更功能处变更个人信息。 (五)单位汇缴管理(含新增、封存) 1、所需材料 (1)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2)当月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单位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人员情况变动说明(如入职证明、离职证明、工资表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1份作据存查。 (六)单位补缴管理 1、所需材料: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补缴情况说明(一份);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各1份作据存查。 (七)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所需资料:单位填报《云浮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1份、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1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1份。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提交材料→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呈报市中心→市中心审批→市中心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八)冲账管理 1、冲账流程:银行网点复核岗(冲账审核)-银行网点初审岗(业务冲账)。 2、注意事项:要求被冲账的流水为单位最后一笔业务流水,如果要被冲账的流水之后还做了其他业务,需要先冲账其他业务。已经复核的流水,需要取消复核后再进行冲账。 个人缴存手续: (一)个人开户 1、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2、办理流程:在单位完成登记开户后,银行网点可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在个人开户功能处,录入职工信息,完成个人开户操作,并留存《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1份。如开户人数多,可按照《个人开户批处理》文件格式,提供表格文件给银行网点,进行批量开户。 (二)个人账户转移 1、所需材料 (1)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联; (3)多人转移时,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份;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1份作据存查。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二、医疗保险参保及报销指南 参保办理条件 1、单位参保: (1)本市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2)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等。 温馨提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全户参保(含参加职工医保和外地城乡居民医保),否则,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办理材料 1、单位首次参保: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员工增减: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上个月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身份信息; 2、城乡居民参保: 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 参保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城乡居民需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2、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参保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材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领报销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所需资料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领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5.如果属单位工作安排的体育比赛活动中受伤的,需提供单位组织体育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审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生育报销流程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公积金流程指南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商品住房; 2、购买二手房; 3、建造、翻建、大修自护住房; 4、偿还住房贷款; 5、本市内租房自住。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遇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户口不在本市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本市户籍下岗未再就业的,且男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 8、在职期间被判刑并被开除的。 9、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 (5)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 (5)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2、购买二手房 (1)契税完税证;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 (5)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 (2)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5)身份证; (6)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 (7)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工程费用发票; (4)身份证; (5)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 (6)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5、大修住房 (1)土地使用证; (2)房产证; (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大修费用预算; (5)身份证; (6)提取人与大修房者的关系证明; (7)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6、偿还住房贷款 (1)住房按揭合同; (2)购房合同; (3)发票(新系统上线后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 (4)还贷流水账(最近12期以上); (5)提取登记卡(首次还贷提取时不用提供); (6)身份证; (7)提取人与还贷者的关系证明; (8)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7、本市内租房自住 (1)租赁合同; (2)房租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 (4)身份证; (5)提取人与租赁者的关系证明; (6)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享受低保   (1)低保证;   (2)身份证;   (3)提取人与享受低保者的关系证明;   (4)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2、重大疾病   (1)诊断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   (3)医保部门费用结算单;   (4)身份证;   (5)提取人与治病人关系证明;   (6)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重大安全事故   (1)事故证明;   (2)个人承担部分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与事故人关系证明;   (5)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4、离休、退休   (1)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发表或批准退休的文件均可);   (2)身份证;   (3)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   (4)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6、出境定居   (1)护照(或批准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   (2)身份证;   (3)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7、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4)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8、本市户口下岗、失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下岗证(失业证或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均可);   (2)身份证;   (3)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9、被判刑并被单位开除的   (1)判决书;   (2)单位开除证明;   (3)身份证;   (4)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   (2)公证书;   (3)户口薄等关系证明;   (4)身份证;   (5)继承人在云浮市内开设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携带《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等文件到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步骤二: 办理:本人携上述对应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服务中心柜台办理申请。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经审核批准的提取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每次提取公积金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少应保留10元位以内的公积金余额(符合本条规定,本市户籍下岗未再就业、且男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借款人的(专指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遇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全额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如缴存人及配偶仍未清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优先用作冲还或清还公积金贷款余额,清还贷款余额后仍有余额的归还缴存人。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户口不在本市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本市户籍下岗未再就业的,且男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 6、在职期间被判刑并被开除的; 7、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享受低保; 9、重大疾病; 10、重大安全事故。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贷款指南 正常贷款: (1)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不含补缴),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解困型)或第二套(改善型)自有产权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曾经在多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追溯曾经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异地贷款: 1.所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应坐落在我市辖区内。 2.职工本人或配偶应具有我市辖区户籍。 贷款材料 基本材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身份证; (3)结婚证(未婚的需未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证明); (4)户口簿; (5)收入证明; (6)公积金缴存证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7)工资收入流水账; (8)个人信用报告; (9)购房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根据选择,相对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证   (3)土地使用证;   (4)契税完税证明;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6)房屋评估报告;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   (2)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承建合同;   (6)房屋评估报告书; 异地贷款材料:   (1)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原件,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月工资等;   (3)职工及配偶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内容包括职工单位及个人的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职工及配偶个人信用征信证明原件;   (5)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和工作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证明原件;   (6)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期发票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贷款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职工携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有关承办银行; 步骤二: 抵押: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步骤三: 签订合同:职工到银行网点签订借款合同; 步骤四: 银行拨款:市中心制作划款批次放款,承办业务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指令后将贷款资金如数划拨到指定账户。 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办理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的参保人 2、跨统筹区流动的参保人 3、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办理材料 转出材料: 1、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应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4、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资料)。 转入材料: 1、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应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申办人在参保地正常参保缴费凭证等) 办理流程 转出流程: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二、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