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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范本3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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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手册 范本 321
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为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并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 本手册之专有名称如下:     一、公司---即指XX公司;     二、经营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员工---每位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为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而应履行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五、职务行为---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六、工资---员工履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订合同书或国家法令规定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惩罚---触犯本手册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则)而被处罚者;     八、奖励---对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九、申戒、警告---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记录;     十、小过、大过---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记录;     十一、厂牌---员工身份之证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规定应给公假者;     十三、公出---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办理公务;     十四、出差---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xxx以外地区者。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一、 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 员工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 凡员工触犯《员工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 经营管理者为公司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六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 政府规定不得雇佣者(未满16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 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 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 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 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 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 呈总经理批准录用;     七、 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 居民身份证; 二、 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 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 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五、 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明表; 六、 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七、 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 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 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到三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公司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员工接受新员工培训。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 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研发及公司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 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 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 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 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 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 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六条 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周一至周五   9:30-11:30  13:00-18:00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 第十七条 打卡     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 忘打卡    一、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一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      员工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员工外出申请》经主管或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有关费用申报,依据《出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出      一、办理: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公司者,应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员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前一日“员工外出登记表”汇总登记送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员工每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三、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1、 年休假:      A、给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B、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    C、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1) 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 部门主管以上干部年度休假其核准权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 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 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D、员工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E、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F、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G、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 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H、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h.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h.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h.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h.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工伤假:(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照发,但按工伤天数扣发全勤)     A、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行政人事部确认,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如情况紧急,得以事后补办手续。     B、 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一般员工请假半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4天以上必须由(副)总经理审批,主管以上干部请假均需由(副)总经理审批;     C、 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D、 事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当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E、 员工申请事假,主管或经理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4、病假:(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A、 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为1个月,工作4年至6年者为2个月,工作7年至10年者为3个月,工作满11年以上者为4个月。逾期者,依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B、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附病情报告)。请病假1天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也可确认病假,未依规定办理手续检举证明者一律以旷工论;    C、病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c.1 司龄3年以下(含3年)  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50%     c.2 司龄4-6年(含6年)   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30%     c.3 司龄7-10年(含10年) 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10%     c.4 司龄11年以上(含11年) 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不扣工资       D、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处分。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                          5、婚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工资照发,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xxx,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xxx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一般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满22周岁,男满25周岁);     C、请婚假应附政府相关单位核发之结婚证明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6、丧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工资照发,如奔丧地点不在xxx,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xxx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5天,工资照发;     B、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工资照发。     7、产假、计划生育假:     A、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另加10天,工资照发;配偶生育无人照顾,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B、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依病假规定处理;      C、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假15天,工资照发;      D、请产假须事后一个月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E、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的工作量。      F、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G、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H、已婚女员工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四、因私外出:      1、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得填写《请(事)假单》,经主管签署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2、员工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离开公司者,一律视作擅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五、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主管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明。旷工1天作事假3天计算。      六、公司因工作需要需安排部分人员留职待岗,需服从安排,并且在待岗期间需随时服从公司指令上岗或其它公司活动。 第四章 工资与给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手册所称工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薪资、生活津贴、绩效工资等,并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二十四条 工资结构     一、 基本薪资:依上海市物价状况及公司实际予以核定给付;     二、 生活津贴:含住房、通讯、交通等补助的一种津贴;     三、 绩效工资:依个人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核定的工资;     四、 职务加级:依担任一定主管以上职务责任的津贴;     五、 特殊津贴:为因特殊状况核给的津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15日,支付的是员工上一月度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员工工资将可能在如下情况下发生调整:     一、 工工资常规调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而相应调整员工工资。     二、公司将定期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奖励性工资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公司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工资。     四、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情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一、试用期内公司决定辞退之员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员工自行提出辞职情况:      1、办公室职员等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星期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2、一般作业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3天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 员工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个员工有享受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享受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 第三十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总经理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名义之处罚、报酬、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 员工职责 第三十六条 员工职责      一、员工务必遵守公司之规章制度;      二、员工对公司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员工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证;      四、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20元,送行政人事部门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厂牌;损坏时,应至行政人事部门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员工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八、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公司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员工务须爱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      十三、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之:      1、 员工之住址;      2、 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3、 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4、 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工作证、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必须偿还了结。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与公司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员工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并应注重本身和顾及他人安全。 第四十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七章 仪表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员工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四十二条 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第四十三条 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保持请示口吻。 第四十五条 遇客人来公司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意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十六条 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并注意简明扼要。 第四十七条 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第四十八条 讲究公德,尊重他人。 第八章 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九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员工招聘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一律由行政人事部门按既定的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部如有亲属关系的员工,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公司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2、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3、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兼职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付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第五十七条 交际应酬     1、 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 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3、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3、 管理人员、涉及技术资料的人员严禁泄漏公司技术机密。 第五十九条 保护公司资产      1、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 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六十条 禁忌事项      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对公司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五、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他人权利,携带枪弹利器、散发传单、损毁公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       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个人目的之行为;      七、未经许可携带公物或文件资料外出,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拍照,或私自带外人入公司;       八、未经许可张贴标语、召集群众公开演讲,募集捐款;      九、非专业机械操作者,禁止图试或操作机械;      十、不得使用公司之工作装备供作私人使用;       十一、上班时间内,不得穿着污秽或袒胸露背衣服或打瞌睡或躺卧睡觉;       十二、男性员工不得长发披肩,头发应剪理整齐;       十三、禁止穿着拖鞋、赤脚、赤膊进公司; 第六十一条 员工违反上述事项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惩罚事项酌予处分。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之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六十三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六十四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1、 公司以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为责任。在公司,员工勤奋的工作除可以获得薪金、享有福利以外,更可以得到公司适时提供的训练和发展机会。     2、 在公司除获得正规培训以外,员工还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其他收获。如: 员工将学到怎样善用时间;员工将学到如何发挥团队精神;员工将学会如何管理、激励、培训其他人;员工将学到更为有用的专业知识;员工的经验将是基层迈向更高职位的起点;员工在本公司的经历将有助于其从事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月度工作绩效达成情况考核;同时每半年公司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面性的员工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条件。 第六十六条 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进行考核一次, 次年1月进行上年的总考核一次。 第六十七条 所有办理考核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或错误,且应保密不得传播。每次考核后,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对下属开展面谈,帮助员工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凡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低下水平者,将失去本年度加薪、晋升和评奖资格,同时必须在下次考核中有所改进;经岗位调整或培训,仍连续两次处于较低水平者,公司可能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考核成绩低下者,亦可能面临降职、降薪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一、奖励区分为:               1、 嘉奖:办公室职员10元、主管以上人员20元;               2、 小功: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功: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二、惩罚区分为:               1、 申戒、 警告:               2、 小过: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过: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4、 降级: 第六十九条 奖惩关系:               一、 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二、 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 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四、 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五、 三次大过即予解雇(开除);               六、 奖惩事项列入年终考核及升迁之考评。 第七十条 员工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公司规定者,应予惩罚。 第七十一条 员工奖励资格如下:               一、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四、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五、培养和举荐人才。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一、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成果者;               二、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三、爱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四、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第七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二、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获得优良成果者;               三、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四、抢救变故或灾后修缮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五、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六、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员工楷模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一、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二、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有据可证者;     三、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四、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期即时奖励。公司另设定年度特别奖。年度特别奖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部门根据对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的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在年终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十周年,将获得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的纪念金牌奖章。 第七十五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以记申戒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轻微者;       四、初次不服人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使用公物不爱惜,情节轻微者;      六、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七、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者;      九、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十、在办公室吸烟者;       十一、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十二、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十三、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十四、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十五、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会客或打私人电话者;               十六、工作时间内喧哗 、大声闲谈干扰他人工作者; 第七十六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一、管理监督方面松驰,致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肇轻微事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四、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司参观者;               六、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法利益者;               八、以不实理由或证明请假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三、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损失者;               四、任意损坏公物者;               五、发现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主管者,或对相关业务作虚伪陈述及故意隐匿不报者;               六、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七、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八、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九、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               十一、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十三、泄露公司机密及人事考核内容者;               十四、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或上班前喝酒带酒上班者;               十五、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十六、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七、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者; 第七十八条 员工违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降级处分:               一、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二、在公司内买卖物品或类似行为者;               三、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行为者;               四、不遵守安全规则批示或有关防灾措施者;               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召集互助会或募捐活动者;               六、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七、粗心大意而使公司之生产设备、器具、物品遭受遗失或损坏者;               八、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九、对公司授于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第十二章 福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实际需要提供各项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工作技能。 第八十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国家和本地区之规定办理各种劳动保险。 第八十一条 为了员工身心健康和及时发现隐患,每年三、四月份组织员工参加体格检查,以及疫病流行时进行预防注射。 第八十二条 贺仪 公司员工结婚,凭有效结婚证,公司以总经理名义赠礼金。               一、 在公司服务不足2年者,礼金为388元;               二、 在公司服务2年(含)以上,不足4年者,礼金为488元;               三、 在公司服务4年(含)以上,不足6年者,礼金为588元;               四、 在公司服务6年(含)以上,不足8年者,礼金为688元;               五、 在公司服务8年(含)以上,不足10年者,礼金为788元;               六、 在公司服务10年(含)以上者,礼金为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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