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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孝感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凡具有我市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3)在地税部门纳税的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花名册(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6)《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留存);
(7)《孝感市社会保险职工资料登记表》(原件留存)。
2、城乡居民参保: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张一寸登记照、特殊人群资料;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参保:拟参保办事人员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登记窗口领取《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拷贝报盘文件→填写《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报盘文件→在《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孝感市社会保险职工资料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申报资料交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导入单位基本信息→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孝感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3)在地税部门纳税的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花名册(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6)《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留存);
(7)《孝感市社会保险职工资料登记表》(原件留存)。
2、城乡居民参保: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张一寸登记照、特殊人群资料;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首次参保:拟参保办事人员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登记窗口领取《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拷贝报盘文件→填写《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报盘文件→在《孝感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孝感市社会保险职工资料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申报资料交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导入单位基本信息→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孝感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
2、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或《中期流产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4、生育人员在定点住院后的《出院证》;
5、《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审批表》 (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6、单位证明;
7、出院时的清单、病历复印件、收据、医疗保险手册等。
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由基金财务科复审后,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返回到基金财务科领款。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3、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
4、付购房首付款;
5、住房装修提取;
6、租赁住房。
非房屋类:
1、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的
3、到国外、港、澳、台定居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4、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材料:
房屋类:
一手房
1、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以内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非房屋类:
一、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省略)(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因到国外、港、澳、台定居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证明;工作异地调动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因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申请人身份证、 (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五、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申请人及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以申请人为户名的工、建、农、交、湖北、招商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步骤二:
等待通知: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步骤三:
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所购房屋属于首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公有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属于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90平米以下20%)。
4、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及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属于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40%。同一个家庭,禁止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属于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安全鉴定等部门批准的文件;
6、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抵押、预抵押、公积金质押、阶段性担保)。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有效身份证。
2、结(离)婚证(未婚、丧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下列相对应的材料:
商品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生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
(2)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手房:
(1)二手房已生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
(2)购买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产证。
办理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步骤二:
签订合同: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步骤三:
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步骤四:
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