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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个人: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原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参照个人参保规定续保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需资料:
个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业证明材料、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参保流程;
个人: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
2、受理:工作人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3、领取:建立个人档案并发放养老保险金。
单位:
1、申请:单位社保代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2、受理:社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办结:审核通过并发予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职工:
(1)《退休审核表》一份;
(2)《退休审批表》三份;
(3)个人申请退休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养老保险手册;
(5)5张2寸照片;
(6)职工人事档案。
领取流程;
企业职工:
1、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到社保审批中心审批退休资格,经养老处复审通过;
2、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到社会保险征缴柜台办理个人账户相关业务;
3、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凭退休资格审批表、个人账户表、退休审批表到待遇支付科核定退休待遇;
4、经审核,复核无误后,打印待遇表。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新就业地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
所需资料: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当地社保局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注:如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注:如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转移流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后续办理转移相关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后,告知转入申请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经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之间将后续办理转出相关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
1、各类在校学生;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新生儿。
2、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
城镇职工
本行政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1、户籍簿、身份证;
2、本户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人员的医保病历及医保卡;
3、参加医疗统筹人员照片(一张二寸彩照);
4、低保户的低保证等;
城镇职工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下同);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一般居民: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低保人员、优抚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保;
3、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部门负责参保;
4、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城镇职工
参保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所需资料:
住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有效单据;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调查取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并整理成册上报;
(三)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60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职工或雇员。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保流程;
(一)申请: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二)受理: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
(三)办结: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开户银行帐号;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法人或负责人代表身份证;
5、单位公章;
6、员工发放工资表签名花名册;
注:以上材料都需要复印件。
参保流程;
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应在注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填写“参保单位信息表”及“个人参保信息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窗口申报参保、续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上月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3)《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4)U盘存贮的《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表》。
已参保单位
(1)《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2)U盘存贮的《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表》;
(3)《花名册》、《缴费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在每月10-2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次月申报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所需资料:
1、生育待遇审核表(在经办机构领取);
2、生育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6、正式票据(原件)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3、购买二手房的;
4、建造住房的;
5、翻建、大修住房的;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死亡的;
6、被宣告死亡的
7、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缴存证(卡);
3、本人银行存折或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外)。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符合赣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对应材料;
步骤二:
单位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为提取人填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签上单位经办人姓名后,由提取人带往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办理。
步骤三:
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批,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到办事处办理支付手续,并由办事处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或还贷扣款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赣州住房公积金他人代理提取流程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4、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5、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8、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9、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资料:
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另需提供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情况证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除外);
2、女方申请贷款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退休年龄证明;
3、用自有、共有、第三人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该房屋价值预评估报告及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4、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商品房:
(1)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票证)
注: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二手房:
(1)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
(2)已办理过户手续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正式办理贷款前须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注: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办理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步骤二:
等待通知: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中心审批。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
步骤三:
抵(质)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步骤四:
签订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步骤五:
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