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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
年金
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GZ/ RL 010-2015
施行日期: 2015-01-01
XXXXXXXXX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专业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过渡年金待遇的审核;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过渡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参加条件
第八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员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或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调入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经在原单位加入企业年金;
(二)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条 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员工,有权自愿参加或不参加公司企业年金。
(一)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须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二)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的,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死亡、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企业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围相一致。
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公司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统一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员工当月无薪,当月暂停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暂停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
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中断期内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恢复个人缴费时,不得补缴。
非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员工在恢复个人缴费时,可以补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时,停止下一年度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停止期间,员工个人缴费同时停止;公司恢复企业缴费时,员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停止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进行统计,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提交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统一缴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须填写《自愿暂停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员工自愿暂停个人缴费一年后又自愿恢复个人缴费的,须提交《自愿恢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同时恢复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暂停期间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账户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定的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
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并从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个人和企业缴费按以下规定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全部计入;
(二)企业缴费依据员工的岗位基数和工作年限基数计算其企业缴费计入额,并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企业缴费计入额=岗位系数×岗位基数+年限系数×年限基数
其中:
企业缴费计入额在本企业当月企业缴费平均计入额5倍以内的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额超过本企业当月企业缴费平均计入额5倍以上的部分归入企业账户。
岗位系数=(企业缴费分配总额÷岗位基数之和)×岗位比例(保留三位小数,舍尾数)
年限系数=(企业缴费分配总额÷年限基数之和)×年限比例(保留三位小数,舍尾数)
企业缴费分配总额=企业账户余额+企业缴费总额-补分企业缴费额
岗位比例与年限比例之和等于100%,其中,岗位比例暂定为70%,年限比例暂定为30%。岗位比例和年限比例由集团公司统一调整。
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归入企业账户。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协议工资制人员,其岗位(技)工资标准高于集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的,在企业缴费分配个人账户时,参照集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水平的原则,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基数;低于集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的,按照员工本人实际岗位(技)工资标准确定岗位基数。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收益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归员工个人所有,其他月度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在本人离职时,根据员工在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权益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权益:
(一)权益年限不满5年的员工,不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益。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二)权益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部分所有权益。其中,权益年限满5年不满6年的,享有5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6年不满7年的,享有6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7年不满8年的,享有7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8年不满9年的,享有8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9年不满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权益。未归属员工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业账户。
(三)权益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工作调转,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资金全额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其他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转移。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就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保留,保留账户继续投资运营。保留账户由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权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
(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
(二)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的员工,不享受集团公司离退休生活补贴,改发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权益年限确定个人账户所有权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本人选定金额按年领取,余额继续投资运营。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与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退休、出国(境)定居按年领取的,首次申请领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归属本人资产的95%。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三十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分别记账,互不调剂。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受托方式统一管理。理事会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定期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员工,不享受公司负担的统筹外养老项目,公司在清理项目、封定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规范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因订立或履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由员工所在单位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及对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须履行民主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法解散、撤销、破产,半数以上员工不赞成本办法实施,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办法无法继续实施时,本办法终止执行。
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终止时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同时书面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XXXX字〔201X〕XXXX号文《XXXXXXXXXXXXXXXXXXXX》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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