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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用出纳制度(强烈推荐)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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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用出纳制度强烈推荐 4 公司 通用 出纳 制度 强烈推荐
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出纳工作是指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出纳业务的公司及营业部。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手续齐全,控制严密,责任分明,及时准确,安全可靠,服务周到。 第五条 公司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出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货币资金的收付、整理、清点和保管等项工作。 二、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账款准确相符,杜绝一切贪污盗窃的隐患漏洞,确保公司资财安全。 三、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切实做到收付准确、操作迅速、服务良好。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认真负责、忠实可靠、遵纪守法、执行制度、身体健康的人员兼任出纳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对有章不循造成失职事故的,应追究出纳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坚持日清日结,账款核对制度。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查找,切实做到账款相符。 第八条 坚持交接制度。现金转移必须当时当面点交清楚,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以明责任。 第九条 坚持安全保卫制度。营业终了(包括中午休息),钱款、票据、印章等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离开时必须收妥钱款、票据和印章,保险箱应上锁。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坚持查库制度。对现金、票据、印章等实物库存,应经常检查,以消除各种不正常、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应层层负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做好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坚持培训上岗制度。负责出纳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公司合规稽核人员和营业部兼任合规岗位人员,应经常对公司及营业部的出纳工作进行检查,推动出纳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实施,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出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收付 第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各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并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不得由一人全过程经办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业务。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法规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现金管理的人员应定期核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遇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现金出纳工作中,对于破损残缺、不能正常使用的人民币原则上不予收取,应由交款人自行去银行兑换。 第二十二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反假工作,配备必要的反假工具和仪器,并经常对其进行校验和测试,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切实加强柜面把关工作。对误收的假钞,如能追回的应及时追回,无法追回的应列入差错范围,视同短款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规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进行银行票据背书转让。各部门对于银行存款收付事项,应严格遵守“收付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 一、对于所有银行收入款项,都应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填制银行收款记账凭证,不得通过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手段来故意规避正常的账务处理程序和规定,严禁会计账目上不留痕迹和线索的行为。 二、对于所有银行付款事项,都应另行签发银行票据进行支付,并按规定填制银行付款记账凭证,不得利用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和越过账务登记程序来坐支和转付银行收入款项。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使用票据时,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未经授权或批准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不同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网上银行支付密码、证书等,应视同银行印鉴进行管理。 第六章 出纳差错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重视提高出纳工作质量,严密制度手续,加强日常防错措施,力求收付准确,不出差错或少出差错。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发生差错必须及时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长款隐匿不报,短款自补不报,以长补短隐瞒不报。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出纳差错,应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同时组织清查,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防范差错。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出纳差错,应由出错部门填写《出纳差错事故报告审批表》(格式见附表)一式两份。一份作待处理差错账务处理的附件,另一份按规定程序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有关部门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在《出纳差错事故报告审批表》内作出处理审批意见后,应将该份审批表交出错部门财会人员作结转出纳差错损溢账务处理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纳差错,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还原主。如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实无法退回者,应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后将其列作营业外收入,不得以长补短。 二、发生短款,应追究失职人员的赔偿责任。赔偿时,原则上应由责任人员全额自赔,但可根据差错性质、本人平时表现、认识态度及改正程度给予部分报损,但责任人赔偿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区别是否触犯刑律等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已经查明的系监守自盗所造成的短款,以及长款不报或少报的侵吞行为,均应按贪污行为论处并追回赃款。对其中尚未触犯刑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于贪污情节严重的,或由于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司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四条 出纳差错每笔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处理。每笔金额在1000—2000元(含)内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每笔金额在2000元—3000元(含)内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每笔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经财务负责人、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差错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二、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出现问题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连续发生违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纵容或指使所属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和岗位工作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属公司,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纳差错事故报告审批表》 出纳差错事故报告审批表 差错事故发生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差错事故类型 差错人或 责任人姓名 发生日期 差错事故金额 大写金额 ¥ 差错 事故 情况 差错事故发生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 意见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 财务领导 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年 月 日 总经理 意见 总经理: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差错事故类型包括:长款、短款、假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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