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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检测
机构
管理
考核办法
精品文档
附件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5分;4-6名的,加3分;7-9名的,加1分。
(十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五)检测报告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加10分。
(十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七)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市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外地检测机构将取消其入青信用登记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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