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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管理制度
北京ⅹⅹⅹ有限公司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2012年4月27日(试行版)
第一章基本制度
第一条 职员上班期间禁止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有事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有效。详见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休假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有效。详见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职工在公共场合禁止说不利于公司同事团结、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言辞。
第四条 职工在办公室内避免大声喧哗、大声进行语言沟通,有事可通过QQ进行交流或者到公司外的阳台交流。
第五条 每月月末职工要对上月的工作做出总结,并做好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职工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机密资料泄露出去。
第七条 职员上班前和下班后要搞好工作区的环境卫生,下班后要关闭电脑电源、电脑显示器、打印机、验钞机等。
第八条 职工在公司见到领导或同事要主动大方的问好。如“早上好”、“中午好”、“晚上好”、“再见”等礼貌问候语。详见《礼仪制度》。
第九条 职工要穿正式的衣服上班,男士避免穿背心、大裤衩、拖鞋;女士避免穿过度暴露的衣服,如背心、吊带裙等。详见《着装制度》。
第十条 上班期间或下班时间禁止在公司聚会。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
1.每月工作日期间无迟到、无早退、事假等现象,每人每月100元,按全勤奖励。
2.事假:按(基本工资-全勤)/22*缺勤天数。
3.病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条及缴费收据复印件。按照(基本工资+全勤)*50%/22*缺勤天数。没有医院的诊断书和休假条,按事假处理。
4.旷工:不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允许私自离开公司者;通称为旷工;按照(基本工资-全勤)/22*300%*旷工天数
5.早退:早退半天按旷工1天,早退2小时(含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
6. 婚、产、丧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
1、各部门根据用人需求情况,填写用人需求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方式进行招聘。内部主要是通过内部员工介绍(包括朋友、亲属等);外部招聘主要是通过网络招聘(各个招聘网站);
3、明确招聘对象、职业、名额、年龄、文化程度、薪金待遇、试用期限等。
第十三条 员工面试
1、收到应聘人员简历之后进行初步的筛选;
2、对初步筛选出来的人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3、人事专员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面试;
4、初步面试优秀的应聘者交由人力资源经理进行复试;
5、人力资源经理面试合格者则录用;
第十四条 新员工试用、培训、转正
1、确定录用的新员工有从业经历的或有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的,可直接进入岗位试用;
2、新员工第一天上班,要到人事部办理入职。包括入职申请表的填写、把新员工介绍给部门主管、安排工位、主管安排培训;
3、无相关工作经验者由用人部门主管对其进行为期三天的入职前培训。
4、新员工考察期时间为期7天,7天内(包含7天)主动提出离职的无任何福利待遇;
5、新员工入职后,均有1-3个月的试用有1个月的观察期,如业务能力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态度端正的可延长2个月;在延长的2个月内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日告知原因,可作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辞退
以下为员工非正常原因单方提出辞职的:
1、观察期员工单方面辞职以口头的形式向部门主管提出辞职,主管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做好物品的回收(包括笔和本以及QQ);
2、试用期员工单方面辞职,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表;
3、正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通知用人单位,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30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部门主管或经理单方面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通知用人单位;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30天后方可办离职手续;
辞退的情况:
1、新员工第一个月考察期内不合格者,公司有权无条件给予辞退;
2、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者、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无条件给予辞退;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公司合同者,公司有权无条件予以辞退;
4、泄露公司机密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公司有权无条件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绩效不合格、工作不积极、自由散漫者,公司有权无条件予以辞退;
6、连续旷工3次以上者、不按公司考勤制度请、销经常迟到者,公司有权无条件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含午餐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轮流值班时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基础工资
本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职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助、全勤及业绩提成组成。
工龄工资
在企业工龄满12个月为一年的员工其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不满一年不计工龄工资。
岗位/奖励工资
1、无业务票量与利润提成的员工,根据其各自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及工作量,实行岗位津贴补助。
2、主要按业务量进行提成,个人出的票量多则提成多。
3、忠诚的员工给福利;加班的员工给奖金;有能力的给股份。
第十七条 员工福利
法定假
每年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十一”3天、中秋节1天,共11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15天。年休假天数可以冲抵事假天数,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段休。具体休假时间有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调整安排,保证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婚嫁
正常婚嫁为3天,晚婚假为7天,(女员工23周岁,男员工25周岁)在规定婚假时间内工资照发。
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不满6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事假
个人家庭有急事请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天数扣发工资和相应天数的福利和岗位津贴。
病假
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病假条,缴费收据。病假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的50%计算,福利、岗位津贴按病假天数的比例扣除。没有医院诊断书、假条、买药发票、一律按事假处理。
丧假
家庭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病故、伤亡等,丧假为3天(不含路途),工资照发,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社会保险
凡是本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个人每月按规定缴纳相应比例的保险费用,由会计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缴纳社会保险本着自愿原则,不愿意上的员工可享受公司给予的社保专项补助650元,由本人提出申请)。
其他福利
员工患职业病或是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节日补助,根据公司营业收入状况临时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八条 奖励 处罚
奖励的目的
公司对于每一位员工将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对于工作表现优秀,工作业绩出色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激励员工更加积极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水平。
职员有以下任何一种作为时,公司会给与一定的奖励。
1、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3、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4、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5、培养和举荐人才。
职员获得的奖励有公司高层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法规及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特制订此合同制度。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的程序
1、试用期合同
A、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人、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B、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岗位职务说明书确定的职责,方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第一月为观察期,观察期间不需签订合同,观察期合格后签订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D、试用期合格后,方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2、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3、合同解除
A、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赔偿;
*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乙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支付赔偿:
*在试用期内;
*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C有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便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征求过工会和职工意见的;
D、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递交“辞职申请表”。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本部,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并做出回复。
*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备注:
1、 以上制度简称《公司管理制度》;
2、 以上制度为试行制度,于2012年5月1日开始执行;
3、 以上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4、 以上制度望大家认真阅读、知悉。
2012年4月27日
拟稿:行政人事部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