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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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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差旅费
报销
管理
规定
出差管理及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集团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出差的次数、人数及借款和费用支出,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应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出差人员按出差的任务、时间、地点、路线等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因工作需要,聘请非本公司人员为公司办理业务而出差,需公司负担差旅费用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公司员工出差办理,其标准按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条 出差路途较远的应乘火车,乘长途汽车者,汽车票价超过火车票价(硬卧票)部分不予报销。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任务紧急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凡事前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报销时按同等线路的火车票价报销(按相应的级别标准),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条 随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差的人员,其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可以享受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但最多限2人。
第五条 严格控制订票费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订票费用自理。若遇特殊情况,个人可写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报销,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凭单据报销。
第六条 外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及订货会议的,经总经理批准,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标准报销,会议通知不明确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凡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人员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一次出差到多个地点的人员,车票报销时应列明从某地到某地的票费数额清单。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办私事或绕道的各项费用自理,且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为: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长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的,经办人必须换取合格票据,因此而支付的差旅费均由个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出
差
地
限
额
标
准
职
别
县(市)及以下地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
特殊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
备 注
公司副总以上高管人员和聘请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150
260
360
随行人员最多限二人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聘请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100
180
300
其他人员
80
150
200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四)出差人数在2人以上,同住一标准间的,适用其中人员最高标准。
(五)住宿费限报天数的计算,按出差总天数减去返厂当日1天计算。
(六)出差人员预定床位发生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中途转车一般不得发生住宿费,发生于白天的住宿费均不报销。
(七) 住宿费县市范围的划分以住宿费发票上税务局监制章为准(“市”仅指经国家批准的地级以上城市)。
第十三条 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长途交通费
1、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交际花通辽
通
工
等
级
标
准
职
别
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公司副总以上高管人员和聘请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软席
普通客舱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聘请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硬席
普通客舱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普通客舱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2、上述人员超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的,超标准部分自理。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含)者,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内交通费: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0元;在深圳、珠海、北京、厦门和天津的,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如遇特殊情况(带有汇票、公章、印鉴及贵重物品)乘坐出租车的,在车票上注明起始地点,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包干费。
2、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会)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在会议(培训)期间和会议(培训)同地点办事;
(3)本单位在外地常设机构人员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点工作期间;
(4)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凭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 出差伙食补助费
1.不分途中和住宿均按下列标准执行: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省内地级及以上城市每人每天补助40元;到深圳、珠海、北京、厦门和天津地区每人每天补助60元。
2.出差时间不足一天的(如早出晚归);按实际天数补助标准,早餐按补助标准的20%,中、晚餐按补助标准的40%计算。
3.凡是到子公司出差的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和住宿费,由子公司提供。
(二)带车出差,带车人员按标准核报驾驶员的伙食补助,驾驶员单独出差的可按标准核报。
(三)出差报销招待费的,不再报销相应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常住人员(一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不高于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80%控制,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按标准的80%结报。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复印费、打字费、电话费、购书费等办公费用应单独批报。50元以下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销;50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奖励政策
(一)晚上8点钟以后乘坐火车超过600公里的出差人员,不购买卧铺票而乘坐硬座的,每人每夜补助30元。
(二)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后,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三)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普通员工,春节放假回家可按上述标准报销来回长途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差旅费的借款与报销
(一)出差人员按《出差申请单》批准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的出差标准计算出差借款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签批后,财务部方可借款。
(二)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财务部门应当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回所借款项。
(三)出差人员借一次差旅费只作一次报销用,再次出差必须另办差旅费借支手续。财务部对出差人员的借款必须坚持一笔一清,不能拖欠,前帐不清,不准再借。特殊情况来不及报销又需借款的人员,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借后帐还前帐,出差返回后一次性报销,无论什么原因,出差人员在月终时不能一人在财务挂两笔帐。
(四)出差借款不得挪用,违者除了从工资中全额扣回外,还要按挪用时间每天加罚1‰的滞纳金。
(五)出差期间若遇特殊情况,乘车、船、飞机、住宿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事先要请示,回公司后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在申请书上签批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不按规定私自核报超标准费用的,对经办人处以超标准费用2倍罚款,对财务人员按财务考核办法扣分。
(六)出差费用凭《出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先由财务部审核,然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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