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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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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楚雄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职工参保: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 (1)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技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及非从业城镇居民; (2)长期居住本市,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新增加职工:花名册、新增加职工聘用合同、员工身份证、照片;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参保流程; 1、城镇职工: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肇庆市城镇职工参保手续; 2、城镇居民:填写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完成持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成功;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楚雄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楚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危重疾病、自然灾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子女就学等特殊情况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   2、建盖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须提供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   (指需要牵动或更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并且新增结构造价占住房结构总造价25%以上)   须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施工合同;   5、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须提供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还款明细表;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还款明细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用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如果申请人累计2次以上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不予受理。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须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承租方或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等;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明文件;   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   提供工作调动的通知(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其中,调出州外工作或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本息,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州内工作调动的,只能在州内住房公积金账户间转移,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本息;   4、职工死亡的   提供死亡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转回单位账户并转交给其合法继承人;   5、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一次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6、职工发生危重疾病的   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须提供低保证,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   本人或配偶方提供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通知,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学杂费,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直至其子女大学毕业。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楚雄州职工申请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单位对审批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 3、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管理中心开具的核准及支款单据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所有提取业务的资金必须经过单位或个人账户转账支取,不得直接提取现金。 6、所有提取业务必须由职工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管理中心申办,不得随意交给其他人员办理。除死亡销户提取外,一律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楚雄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楚雄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楚雄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楚雄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证明。包括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4、有购买住房和修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和有资格担保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必须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国家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 5、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6、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贷款资料 2、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贷款的答复。审查合格后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手续。 3、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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