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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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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梅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凡在本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外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体劳动者(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3、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在本市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 (1)单位持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地税部门申报参保 3、城乡居民: (1)户口簿; (2)身份证;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梅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6、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调离本市的。 所需资料: 1、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2、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一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契税完税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建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准建证(一年内)、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修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满一年)、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和贷款余额单。 6、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退休职工的 提供离退休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2、职工死亡的 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4、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6、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7、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 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首期购房发票、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8、职工调离本市的 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提取流程; 1、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 3、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 4、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 5、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职工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 2、在梅州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 所需资料: 购买商品房: 1、《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首付房款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买二手房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二手房买卖合同;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材料: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工程预算书;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1、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 2、填写好申请审批书后到单位盖公章 3、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批书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管理中心审核 4、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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