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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及其补贴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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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及其 补贴 暂行规定
槐树关镇中心小学 教职工加班及其补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已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的教职员工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的劳动行为。临时性用工和专业承包项目用工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加班的界定 (一)平时加班 教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任务。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突击性工作任务必须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可视为加班。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 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些特殊岗位如必须连续工作的,可视为加班。 (三)寒暑假加班 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必须履行值班义务。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除完成学校规定的值班任务外,因工作需要继续加班的,可视为加班。 三、审批程序 (一)平时因特殊工作任务须加班的,由所在部门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由所在部门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三)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所在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天将加班计划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的应在加班前将加班计划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四)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临时由校领导口头安排的教职工个人加班,必须及时口头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并在返校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安排加班校领导补填加班审批表,报校长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发加班费。 四、加班待遇 (一)教职工加班可申请补休或领取加班费。 (二)如教职工加班后要求补休的,一天内加班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可以补休半天;一天内加班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补休1天。 教职工申请补休应报本处室或主管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方可补休。当补休与工作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主。 (三)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加班,申领加班费时必须扣除义务值班天数。加班总天数不足义务值班天数的不可领取加班费。 (四) 完成有专项经费的工作任务的部门,应在专项经费中支取薪酬,不得领取加班费。 (五)加班费标准为:不统一管伙,半天按25元计发,全天按50元计发。统一管伙,半天按15元计发,全天按30元计发。往返车费单独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张贴车票签字后给予报销。 五、监督管理 (一)各领导应对加班情况认真审核并从严掌握。加班费申领表(附件二)应在学校公开张贴三天以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二)加班按照“谁安排、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领导严格考勤、考核制度,如实上报加班天数。如有虚报加班或重复领取加班费的,查实后将如数追回并在全校通报。 六、发放时间及程序   加班补贴每学期末发放一次。   由安排加班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根据审批的加班安排及考勤、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制定加班补助费发放表,经安排加班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报总务处发放。 七、其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严格加班的审批与管理。为保证教职员工的休息时间,学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各处室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实行“满负荷”工作,努力提高岗位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如遇特殊、紧急或上级安排限时完成的工作任务,确需安排加班的,要本着“节俭、奉献”的精神,经学校审批后安排。凡未经报批的加班一律不计发加班补贴。 (二)加班安排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确需更改和调整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未经领导审批、报批手续不全或超过批准时限的,一律不发放加班补贴。 (三)加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加班计划安排和工作纪律。按要求办理签到,做好加班记录,履行好工作职责。加班无签到、无纪录的不发放补贴;迟到早退的要通报批评;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如加班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加班当事人责任。 (四)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均不计算加班补贴。 1、教职工工作职责内的工作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自行安排在八小时之外的工作; 2、教师调课后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补课。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槐树关中小校委会负责解释。 槐树关镇中心小学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1、“ 槐树关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 2、“槐树关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加班费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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