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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高管
薪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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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强化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
制,充分发挥和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
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飞行师、总信息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二)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益相一致;
(三) 薪酬与公司效益、岗位工作目标及公司长远利益挂钩;
(四)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规模与经
济效益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岗位分管工作的年度工
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
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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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
其他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订和修改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 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
况、业绩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批准;
(四) 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
准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五) 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调整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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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
入由基本年薪(基薪)和绩效年薪及保险福利三部分组成,计算
公式为:年度薪酬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保险福利
第九条 基本年薪根据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等因素
综合确定,标准如下:
岗 位 项目 标准(万元) 比例
总经理 基薪 22.4 1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基薪 19.9 0.89
总飞行师、总信息师、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基薪 18.6 0.83
总法律顾问 基薪 18.6 0.83
董事会秘书 基薪 16.2 0.72
第十条 绩效年薪以基薪为基数考核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年薪根据公司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核算。
(一)总经理绩效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W= M×R×B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W= (M×R×40%+F×60%)×B
其中:
W—绩效年薪金额;
B—基本年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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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经营业绩指标完成率=(考核总得分-60)÷ 40×100%;
F—分工负责指标完成率=(考核总得分-60)÷ 40×100%;考
核总得分低于60 分时,考核指标完成率按0 计;
R—考核指标完成难度系数。年初(事前)或年终(事后)由董
事会根据市场环境、经营因素等确定,取值1.0-1.4 之间。R 值
一般为1.0。
安全为扣减指标。发生运输飞行重大事故,绩效年薪为0;
其它事件、事故根据年度《航空安全责任书》扣罚原则扣分。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薪平均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
结果一次性提取。其中,60%当期兑现,40%延期下年度平均按月
支付。
第十二条 具有飞行执照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按照本
公司有关规定领取空勤待遇。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和缴纳
各项社会统筹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
金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收入所
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在经营年度开始前,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其中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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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总经
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目标责任书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
司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划
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分值予以核定。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
划和目标,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综合公司财务、
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
和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并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个
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和薪
酬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在所分管业务
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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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年薪直至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
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
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基薪、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到新岗位,薪酬收入从次月起按
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本公司,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经
离任审计(考核)后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过失被公司解雇,按任职时段计算
当年基薪,未兑现的绩效年薪全额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报告根据会计年度内发放的税前薪酬收
入总额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公司
承担的社会统筹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空勤待遇
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
确定,不受本制度规定的薪酬标准限制。公司对于特定岗位
年薪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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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
情况,本制度应及时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
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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