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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市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海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重度残疾人员、村干部)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张1寸照片;
2、城镇职工: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符合条件人员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居)协办员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直接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职工:新参保:参保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去他灵活就业人员。
1、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劳动年龄内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本市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生、研究生;
(3)在本市持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3、农村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所需资料:
1、城镇职工: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表、工资花名册和U盘(空的U盘)。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养老手册、小二寸照片
2、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户口本
(2)本省内户籍居民和持本市居住证居民: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3)新生儿:户口本。
3、农村居民:户口本。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海北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0、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提取流程;
1、咨询:职工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咨询有关情况,填写相关资料。
2、受理: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3、提取: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柜办理提取。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住证件;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6、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7、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8、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
所需资料:
1、商品房贷款、集资房贷款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或集资房办理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a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b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 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D.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
E.《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两份;
F.开发商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 《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K.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 购买商品房或集资房办理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三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a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五份;
b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 集资建房协议》原件五份;
D.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E.《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三份;
F.开发商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H.《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五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四份;
K.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1)办理二手房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B.《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 房屋买卖契约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证》复印件各两份。
D.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契税完税发票复印件二份;
E. 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F.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H.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I.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J.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办理二手房(仅限于建筑年限不超过10年的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三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 房屋买卖契约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证》复印件各五份;
D.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契税完税发票复印件五份;
E.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F. 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H.《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五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 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四份;
K.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3)银行按揭贷款公证书、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4)偿还按揭贷款还款明细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付清全额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9)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所在地受托银行领取《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夫妻双方单位行政公章,协带要件所需资料交予受托银行经办人员。
2、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将借款人资料收件初审,合格后录入公积金管理系统贷款管理项下的贷款申请栏,提交中心审核,并将纸质资料于每周周五下午报中心。报纸质资料时:(1)办理公积金联保贷款的,从系统中打印《申请表》两份;(2)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从系统中打印《申请表》、《自行安置书》、《抵押登记申请表》各两份,由银行初审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在《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银行意见一栏签署银行初审意见。
3、中心收到借款人资料,经信贷人员复审(借款人贷款资格、房源、录入资料完整性、贷款额度等)合格后报中心审贷会审批;
4、审贷会审批通过后,将借款人资料返回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手续,办理公积金联保贷款的至此就可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5、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受托银行信贷员同借款人持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6、中心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借款人须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7、以上手续齐全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