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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呼和浩特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在社保局已参保;
城镇居民: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呼市城镇居民需提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另:年满16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区残联开具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证明原件。
城镇职工:
新参保: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
2、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单位印章。
已参保:
1、历年核定情况:包括历年养老保险核定表、核定花名册、变更表、变更花名册;
2、年度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入帐核对单;
3、历年有效缴费凭证;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参保流程;
城镇职工:
新参保:单位社保代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已参保:
1、单位持历年有效缴费凭证到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审核所缴资金是否已到账。
2、确认到账后,单位持参保缴费等资料到业务科进行核对,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3、业务科录入缴费数据后出具通知单,转账户科为参保单位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按参保人手印并加盖社区公章。
2、初审: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材料,无误后加盖劳动保障所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系统。
3、复核: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材料,无误后加盖人社局公章,并在城镇居民养老系统里核定参保人员信息。
4、缴费:工作人员打出养老缴费核定单,通知养老参保人员来办事处拿核定单去地税缴费,并把税票返回社区社保经办机构。
5、办结: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居民需把参保人员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
1、年龄满60周岁;
2、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缴费税票;
2、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城乡居民:
(1)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缴费后,持上述办理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 村(居)委会审核申领人材料后,填写申领养老金一览表,并报送劳动保障所;
(3) 劳动保障所审核申领人材料后,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做退休人员申报;
(4) 区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对各保障所申报的退休人员做系统待遇审批。
(5) 村(居)委会将审批合格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7天;
(6) 劳动保障所将系统审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审批表、花名表审核后,连同公示单报区社保资金管理中心;
(7) 区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养老金发放花名表,并报送银行发放,直接打入参保人卡中;
注:领取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每月会在规定时间将养老金打入卡中,待遇领取人每年需接通知后进行生存认证,不进行生存认证将暂停养老金发放。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
所需资料:
转入: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
转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备复印件(曾经转入呼市的需带转入资料)。
转移流程;
转入:
1、到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同时带上手册;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
3、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转移关系;
4、由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转移关系寄(送)往转移窗口。
转出:
1、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联系函,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至当地社保局;
3、打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寄出,转移基金。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
(1)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
(2)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4) 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1)各类企业(包括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8人以上);
(5)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6)灵活就业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1)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参保花名册。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一般居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城镇职工
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编制本、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及相对应账册、税务登记证等);
(6)、单位参保登记表;
(7)、单位参保申请表。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到其学校、幼儿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填表说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单位事故报告和个人申请报告(需载明受伤职工姓名、年龄、性别、岗位工种等基本情况和详细受伤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医治经过等、单位盖公章,个人摁手印)。
(3)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到所在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送其中一项就可)。
(4)现场证明人材料(证明人以第一人称手书看到的事故发生经过并签字按手印,包括详细时间、地点和本人在事发时在做什么等;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证明人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标明证明人身份、证明人最少两个人)。
(5)受伤职工、证明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以A4纸单独复印)。
(6)医院病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7)涉及交通事故受伤或其他情形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认定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1个月内,工伤职工自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初审工伤认定材料是否提交齐全,齐全后给申请人下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认定:工伤事实清楚明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事故需要调查的,根据情况到现场调查或者做询问笔录,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归档: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并对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归档。
参保指南
所需资料: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保流程;
(一)申请: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二)受理: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
(三)办结: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从9月开始,呼和浩特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即失业人员每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840元。
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于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本人档案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提供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建账、划账等业务;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失业人员出具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15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报送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及档案;
(3)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去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次月申报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5.参保职工单位工作满一年,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
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
2.诊断证明书;
3.出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剖腹产的出具病历;
6.领取独生子女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7.生育二胎提供准生证;
8.本人中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报材料:
1.配偶生育后医疗费收据;
2.男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本人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申报材料:
1.医疗费收据;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病情诊断证明书;
4.引产病历;
5.本人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报销流程;
1、提出申请
2、医保中心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3、核准人员审查
4、领导审批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住房类提取: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重大事故提取
所需资料:
购买一手商品房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2.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提交材料等进行审核,
3.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4.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4.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办理流程:
1、咨询初审:
借款人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中心咨询台进行贷款初审。
2、签订合同:
借款人夫妻双方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首付款发票、相关证明原件,现场签字画押。
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用他人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3、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人(抵押人)持借款合同在公证处柜台办理公证业务。
4、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取得《公证书》后,在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5、发放贷款:
借款人(抵押人)将他项权利登记证交到中心后,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6、个人还款:
在还款日前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