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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
市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陇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都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1)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一寸彩照3张;
③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一寸彩照3张;
④属于低保对象居民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陇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陇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2、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0、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3)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4)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5、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7、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非房屋类: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1、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1)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8、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9、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10、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1、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提取流程;
1、公积金支取人持单位所开支取公积金原因的便函、退休文件的复印件、退休证、公积金证;
2、支取人将以上所须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到业务科领取支取申请书;
3、将领取的支取申请书到本人工作单位盖财务印鉴章(第一、四联);
4、到业务科与记帐员将金额核对准确,由记帐员填写支取申请书后,到财务科领取支取的公积金款。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近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改造自住住房;
3.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4.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
6.根据有关政策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陇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收据;所购建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房价证明资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装修改造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装修的相关证明;
3.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工资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承诺书》;
4.以家庭成员名义购建房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借款人领取《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填写申请表,准备必备资料交贷款管理部服务大厅初审→贷款审批→借款人、担保人到贷款管理部面签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委托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