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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
邯郸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企业单位参保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企业单位参保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公司法定合法人身份证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1.一寸免冠彩照1张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参保流程;
企业单位参保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复审材料
4.审核通过者办理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参保流程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每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按规定填写《参保表》。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于每月15日前将材料上报乡镇农保中心。乡镇农保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农保机构。县农保机构复核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归档备案。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领取
退休待遇审核分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
(1)办理正常退休时,应由档案管理单位的社保专管员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公共业务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企业养老待遇审核处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并打印退休待遇计发表。
(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须携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办理程序同上。
(3)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时,需携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邯郸市企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到相关单位办理。
死亡待遇
单位社保专管员或社区社保专管员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携带火化证、殡仪馆的专用发票、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领救济费的还须出具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的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每月10—19日到中心企业养老待遇审核处办理。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或各别合符相关规定的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所需资料:
跨省转移材料
1.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省内转移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省内异地转移:
1、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4、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5、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本省不同统筹区域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6、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在本省内需跨制度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成建制转移的,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成建制转移申请,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在职人员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离退休人员只转移个人权益记录相关信息,不转移基金,转移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不转移基金。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1.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下同)非在校居民;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无用人单位城镇居民;
3.无用人单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
4.无用人单位且持有《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
5.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3.低保居民、残疾人员还需凭《低保证》、《残疾人证》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财务报表
5.营业执照
6.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或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小学生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应于收费后两日内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1、低保对象;
2、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
3、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须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提交资料,经办机构对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村委会出具本人住院证明信)
2.诊断证明
3.住院费用项目清单
4.医院机打出院结算票据
5.出院证明
6.出院小结
7.病历表
报销流程;
1.在县内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出院即报。参合患者出院时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村委会出具本人住院证明信)、诊断证明、住院费用项目清单,及机打出院结算票据等材料到该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直接报销,报销费用清单及住院补偿登记表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报销部分以现金形式直接返还患者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参保人员身份证
参保流程;
1.参保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人员受理审核资料
3.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登记证
4.核定参保人员工资基数
5.出具保险缴费通知单
6.送达相关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合法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我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驻邯部队、省部属及外省、市驻邯所有单位职工。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财务报表
5.营业执照
6.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须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生育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经办机构对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报销流程;
职工生育一个月内将生育登记卡(或生育证)、医疗费票据、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等材料交到单位医保专管员,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单位当月及上月缴费收据报送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处。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3、租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4、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
非房屋类:
(一)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离退休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职工公积金转入封存户两年未重新就业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因特殊情况致贫的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职工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根部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或者: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3、购买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集资房:
(1)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
(2)协议;
(3)购房票据;
或者: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或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
5、购买危(旧)改还迁房:
(1)危(旧)改还迁房协议;
(2)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坐落在城镇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工程预(决)算报告;
2、房屋坐落在农村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村、乡两级建房证明;
(4)工程预(决)算报告;
(6)本人农业籍户口薄。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坐落在城镇的:
(1)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工程预(决)算报告;
2、房屋坐落在农村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村、乡两级修房证明;
(4)工程预(决)算报告;
(5)本人农业籍户口薄。
二、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1)借款合同;
(2)最近6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明细;
(3)结婚证(无结婚证的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三、租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1)租房合同;
(2)缴纳房租的收据;
(3)结婚证(无结婚证的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四、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
(1)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1个月);
(2)租房合同;
(3)租房发票;
(4)租住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5)结婚证(无结婚证的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非房屋类:
(一)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证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邯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邯郸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国外、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工公积金转入封存户两年未重新就业
(1)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1)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十)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1)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及财产损失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治疗费用收据);
(2)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1)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2)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治疗费用收据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户口注销证);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
(十三)因特殊情况致贫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取申请: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步骤二:
等待通知: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
提取公积金: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单位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中心提取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在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且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是购房人本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购房款。首套房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30%;被管理中心认定为第二套房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50%。
4、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的,须有稳定职业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7、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有我市常住户口且在异地连续正常缴存社保6个月(含)以上。
8、申请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另:所购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15年(含)。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填写完整的《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布的有效证件。
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商品房:
1、申请人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向开发公司交纳首付款,开发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第二联)。
3、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由社保出具社保缴存证明。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办理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
等待通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
签订合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步骤四:
办理担保手续: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要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步骤五:
银行放款: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同意,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