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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 (2015年8-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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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 2015年8-11月 中国 金融业 会计 财税 监管 法规 信息 快递 2015 11
普华永道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信息快递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保险业监管法规更新保险业监管法规更新银行业监管法规更新银行业监管法规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准则最新发展财税法规更新财税法规更新23证券证券、基金及期货等行业法规、基金及期货等行业法规更新更新5其他法律法规更新其他法律法规更新6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发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发展147普华永道1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发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发展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3普华永道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准则解释第7号号的的通通知知财会201519号财政部于2015年11月份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对如下五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指导,该解释所提及的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一)投资方对于因其他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二)对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后续会计处理;(三)对于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四)母公司对于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于等待期内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4普华永道21.IASB 发布对 IFRS 15的修改,将生效日期推迟一年2.香港会计师公会通过将收入准则的生效日期延迟一年3.IFRIC 更新-2015年9月4.IASB将就保险合同准则针对实施IFRS 9的暂时措施发布征求意见稿5.金融工具减值过渡工作组再次讨论IFRS9实施的难点6.IASB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7.IASB决定推迟IFRS10和IAS28修订案的生效日期8.IASB 更新-2015年10月9.IASB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则最新发展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5普华永道1.IASB 发布对发布对 IFRS 15 的修改,将生效日的修改,将生效日期推迟期推迟一年一年IASB 已发布了一项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修订,将生效日期推迟一年至2018年。2.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通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通过将收入准则的生效日过将收入准则的生效日期延迟期延迟一年一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已核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决定,并将HK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有效日期由2017年1月1日延迟至2018年1月1日。3.IFRIC 更新更新-2015年年9月月本更新包括解释委员会在2015年9月8日和9日在伦敦举行的会议、它讨论与IFRS 9、IFRS 11和IAS 16 相关的议程项目、讨论向 IASB 建议与IFRS 11相关的年度改进项目内容以及讨论解释委员会与IFRS 7、IFRS 9、IFRS 11、IAS 32和IAS 39相关的暂定议程决议的详细情况。4.IASB将就保险合同将就保险合同准则针对实施准则针对实施IFRS 9的暂时措施发布征求意的暂时措施发布征求意见稿见稿IASB已确定将针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生效前因实施金融工具准则所产生问题,进行一系列暂时措施的咨询。IASB正在准备修订IFRS 4“保险合同”,向以签发保险合同为主要业务模式的公司提供一项可以递延IFRS 9生效日至2021年的选择权(“递延法”)。其同样将向实施IFRS 9的保险公司提供一项在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前,可能产生的某些会计错配和暂时波动性不在损益中体现的选择权(“叠加法”)。5.金融工具减值过渡工金融工具减值过渡工作组再次讨论作组再次讨论IFRS9实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施中的难点问题近期,金融工具减值过渡工作组(ITG)讨论的问题涉及: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使用未来12个月违约风险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变化的合理近似值以评估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对于循环信贷协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以及前瞻性信息。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6普华永道6.IASB对保险合同新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IASB继续讨论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讨论的内容包括“在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列报因市场变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动”、“避免由于使用可变收费法和套期保值引起的会计错配”等问题。IASB预计在2015年完成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讨论,并在2016年起草该项准则,目标是在2016年或2017年初发布最终准则。7.IASB决定推迟决定推迟IFRS10和和IAS28修订修订案的生效日期案的生效日期IASB于2015年1月讨论了一个当时修订准则时意料之外的财务影响:根据IAS 28的要求,投资者需要将所享有的在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超出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不考虑其他情况,只是简单的运用IAS28的这个要求将会导致根据2014年9月的准则修订而被抵销的那部分资产处置利得被重新确认到损益。因此IASB于2015年1月决定对IFRS 10进行修订并解释:在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但仍留有对其投资的情况下,对于该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应该是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将归属于投资者的那部分利得或损失进行抵销属于后续调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部分已经抵销的利得进行转回。IASB于2015年6月决定暂停就该问题对准则的修订,转而将这些问题纳入权益法核算研究项目。因此,IASB建议无限期推迟于2014年9月所发布的准则修订的生效日期。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7普华永道8.IASB 更新更新-2015年年10月月IFRS解释委员会公布了两项关于不确定性的所得税处理和预收付交易下应使用什么汇率的解释征求意见稿。IAS 12“所得税”提供了关于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规范,但并未提供如何对不确定性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指引。IFRS解释委员会建议了此项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对此问题提供指引。IAS 21“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提供了关于以主体的功能货币初始确认外币交易时应使用什么汇率的规范。然而,IFRS解释委员会发现当有预收或预付对价的情形时,相关资产、费用或收益的确认在实务中的处理存在多样性。IFRS解释委员会建议了此项解释征求意见稿以针对这些具体情形提供指引。9.IASB对保险合同新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准则的初步决定概览IASB继续讨论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讨论的内容包括“在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列报因市场变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动”、“避免由于使用可变收费法和套期保值引起的会计错配”等问题。IASB预计在2015年完成对保险合同新准则的讨论,并在2016年起草该项准则,目标是在2016年或2017年初发布最终准则。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8普华永道财税财税法规更新法规更新31.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2.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3.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6.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8.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9普华永道1.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2.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56号2015年5月14日,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国务院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为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加强后续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出口退免税相关问题、“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以及“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等的后续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3.关于公布已取消的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批事项的公告公告国税总局201558号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此次公布取消的事项,大多是涉及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对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取消的22项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等。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0普华永道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国税总局201559号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导致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颁发了该公告。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公告还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19号通知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费用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更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创新,从而带动产业升级。主要内容如下: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研发费用的范围;明确了特殊事项的处理;明确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追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简化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管理。6.关于关于印发印发非居民纳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管理规程(试行)的的通知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60公告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制订了一套全新的自行评估机制,自此中国税务机关对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将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为了对新机制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操作流程提供进一步的内部指引,税务总局颁布了税总发2015年128号文件,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中应如何进行监管。128号文的公布使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程序更加透明。根据该规定,如果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对同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还应当上报税务总局决定。这一规定让非居民纳税人的跨省案件有机会在税务总局的层面再次得到评估。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1普华永道7.关于关于发布发布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法的的公告公告国税总局201576号办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采取自行判断、备案管理的机制,通过“备案管理目录”的形式明确了各项税收优惠的享受环节,备案材料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简化。备案从简并不表示税务机关将放松监管,相反,办法要求企业准备完整的留存备查资料,并要求税务机关采取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办法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机制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享受税收优惠的时点备案环节备案频率备案资料总分支机构的备案主体未办理备案的后果8.关于有限合伙制创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国税总局201581号为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公告。公告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法人合伙人的范畴、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以及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2普华永道银行业监管银行业监管法规更法规更新新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4.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3普华永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的的决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原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管理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同时强调,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4普华永道4.关于关于商业银行流动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指引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引正文共13条,包括2个附件,针对我国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的频率、内容以及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指引引入差异化监管理念,综合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及相关国际标准,对于在信息系统和数据精细化程度方面具备更好基础、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定期按照全球统一模板披露详细的流动性覆盖率及其构成信息。其他银行可适用简化要求,只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其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分母(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时点数值。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的通知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对参与者管理、账户管理、业务处理、结算机制及应急处置进行了规定。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5普华永道普华永道保险业保险业监管法规更新监管法规更新51.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3.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5.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6.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7普华永道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通知保监发201585号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了四方面内容:(一)明确交易结构。明确了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全力。(二)规范操作行为。对产品的发行、登记及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三)建立管理规范。明确对受托人进行风险评估、资金归集、账户核算、决策机制等进行规定。(四)强化风险管控。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调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该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扩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空间,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促进保险资金直接对接存量资产,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办法的出台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丰富产品形式,加快市场发展。2.关于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保监发201589号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该通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二)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明确了发起人和管理人要求;(三)规定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资金的条件。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及更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投资工具,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8普华永道3.关于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事项的通知通知保监发201593号保监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一)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但根据情况去别实施备案制或审批制;(二)明确规定了预定利率对保险公司红利演示的影响。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三)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并要求盈余分配应由外部机构审计。4.国家发展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委、中国国保监保监会会关于关于保险业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事项的指导意见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该指导意见从加大长期资金支持、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风险管控四个方面,对保险业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加大长期资金支持。(二)发挥风险保障功能。(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四)加强风险管控。5.关于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免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86号通知对符合免税范围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范围并不包含普通年金险,而返还性普通年金险在之前的免税政策中,属于免税范围,之前税务总局批准保险公司的免税产品清单中,有返还性年金险。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19普华永道6.关于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15号通知对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保险准备金的所得税扣除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通知明确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明确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公司,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0普华永道证券、基金及期货业法规更新证券、基金及期货业法规更新61.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证监会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的公告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1普华永道1.证券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征求意见稿见稿)为了规范程序化交易,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15年10月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加强系统接入管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建立指令审核制度;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征求意见稿见稿)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证监会于2015年11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针对巨额资金打新问题,对新股发行流程进行调整,取消申购时全额预缴申购资金的规定,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三)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包括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等。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2普华永道3.关于落实注册资本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证监会公告告证监会公告201520号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 号)和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 号)作出了修改决定:(一)删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修改后的新规要求,对具体注册资本不再有要求。(二)删去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第八条“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中的第(三)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此项修改针对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进一步降低了对担保人的限制,实质性地扩大了可以担保机构的挑选范围。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6号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该意见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建设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3普华永道其他法律法规更新其他法律法规更新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3.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6.关于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8.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5普华永道1.全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制度体系和服务功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全国股转系统在前期研究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分层工作方案关键内容预览:(一)分层思路。挂牌公司分层的总体思路为“多层次,分步走”。起步阶段将挂牌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再对相关层级进行优化和调整。(二)分层标准及实施程序。标准一: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标准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标准三: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三)维持标准和层级调整。维持标准的部分指标与准入条件保持一致;每年4月30日挂牌公司年报披露后,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层级调整工作。(四)差异化制度安排。挂牌公司分层的本质是挂牌公司风险的分层管理,其实现方式是制度的差异化安排。通过分层,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施差异化的服务和监管。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则第2号号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内容与格式(2015年年修订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现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自公告之日起适用。与修订前版本一样,本次修订后内容同样包括公司年度报告的全部内容,但主要就非财务报表部分进行了规范。此外,本次修订明确指出了,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6普华永道3.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购股份的通知通知证监发201561号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要求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取消审批的范围,优化兼并重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强并购交易的灵活性。在现金分红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面,提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或市净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预设幅度的,可以主动回购本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债券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暂行办法办法深证会2015263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该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外,深交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二)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三)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7普华永道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对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与上市、项目及收益、账户管理、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预览:(一)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二)发行方式和条件。可以选择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非公开发行债项评级必须达到AA及以上。(三)财务效益。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个别情况适当放宽后原则上不低于6%。(四)信用评级。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交易场所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债项评级结果。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二是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三是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四是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六是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七是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八是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租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促进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二是有利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三农”、中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发展;三是有利于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建设金融租赁“新高地”,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加快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作用。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8普华永道8.关于关于印发印发金融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的通知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了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本规定将金融业企业划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7.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的通知通知上证发201576号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细化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需要披露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退出机制、利润分配、业绩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因素。二明晰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要求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相关方应当全面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安排。三明确分阶段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投资合作的后续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四强化对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对拟筹划重大项目的,要求相关方披露此前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对上市公司拟置入并购基金项目资产的,要求私募基金披露在该项目资产的权益情况。2015年8-11月中国金融业会计、财税及监管法规信息快递29本文仅为提供一般性信息之目的,不应用于替代专业咨询者提供的咨询意见。2015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版权所有。普华永道系指普华永道网络中国成员机构,有时也指普华永道网络。每家成员机构各自独立。详情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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