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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相关法规汇编(201907)-2019.7-59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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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业务 相关 法规 汇编 201907 2019.7 595
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相关相关法规汇编法规汇编 201907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 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电脑使用,电脑使用“Ctrl+FCtrl+F”可查找具体内容。”可查找具体内容。目录目录 一、法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修订).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年修订).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年修订).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6 二、行政法规.1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114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指引.119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2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37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14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47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158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168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 年修订).175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7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8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1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12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1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版).216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22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 24 号:信托计划的通知.224 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关于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2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2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3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34 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239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4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4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4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4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5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6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6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6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66 关于 99 号文的执行细则.27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7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75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2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8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3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31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32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32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32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32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3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33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332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3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33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3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42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345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346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35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356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36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365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372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374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76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78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379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380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38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391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394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399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0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版).40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414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416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418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43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44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说明.45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455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460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463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469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471 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475 关于发布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的公告.476 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479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481 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490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493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9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51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526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5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5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5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537 明确案件管辖范围 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539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细则.544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550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55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565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578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581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585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答记者问.594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一、一、法律法律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主席令2001第 50 号 2001 年 4 月 28 日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5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6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7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8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9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六章 公益信托 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0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1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修订)年修订)主席令2003第 12 号 2003 年 12 月 27 日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3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4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5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更多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柴可夫斯基柴可夫斯基好友(微信号:chaike1840),可申请加入 信托业务研究信托业务研究 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26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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