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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脱欧协议(中英全文)-2019.10-12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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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协议 全文 2019.10 127
20192019 年年 1010 月月 1717 日日 TF50TF50(20192019)64 64 欧盟委员会委托欧盟委员会委托 2727 学科:学科:经经谈判代表商定的经修订的案文:-退出协定中包括了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书,并对大不列颠联合王国退出协定第 184 条“关于未来关系的谈判”和第 185 条“生效与适用”进行了相应的技术修改。来自欧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北爱尔兰(“退出协议”)。这些修订的文本是:-打算取代在算取代在 25.4.201925.4.2019 的的 OJ C144 IOJ C144 I 中发布的最新版取中发布的最新版取款协议中包含的相应规定款协议中包含的相应规定;-受法律修订。来来源:欧洲委员会,根据第 50 条 TEU 的规定,与英国进行谈判的特别工作组。于于 20192019 年年 1010 月月 1717 日在日在 TF50TF50 网站上发布网站上发布 爱尔兰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北爱尔兰议定书书 联盟和联合王国 回顾爱尔兰和联合王国之间双边关系的历史渊源和持久性,回顾联合王国退出联盟对爱尔兰岛构成了重大而独特的挑战,并重申和平进程的成就,利益和承诺将继续对爱尔兰的和平,稳定与和解至关重要,确认有必要通过独特的解决办法解决爱尔兰岛上的独特情况,以确保联合王国有序地退出国际电联,确认联合王国政府,爱尔兰政府和其他参与多党谈判的参与者(1998 年协议)于 1998 年 4 月10 日签订的耶稣受难节协定同一日期的协议(“英爱尔兰协议”),包括其后的实施协议和安排,均应受到保护,认识到北爱尔兰和爱尔兰之间的合作是 1998 年协议的核心部分,对于实现爱尔兰岛上的和解和关系正常化以及回顾北爱尔兰行政当局北爱尔兰的作用,职能和保障至关重要根据 1998 年协议规定的议会和南北部长级理事会(包括跨社群条款),注意到联盟法为 1998 年协议的权利,保障和机会平等规定提供了支持框架,承认北爱尔兰的爱尔兰公民凭借其联盟公民身份,将继续享受,行使并享有权利,机会和利益,本议定书应尊重并且不损害随之而来的权利,机会和身份根据英国爱尔兰协议“关于公民身份的第 1 条第(vi)款的规定的声明”附件 2 所定义的选择享有其爱尔兰公民身份的权利的北爱尔兰人民获得联盟公民身份,强调为了确保民主合法性,应有一个程序确保北爱尔兰在民主同意下适用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联盟法,回顾联合王国对保护南北合作的承诺及其对避免硬边界的保证,包括任何有形的基础设施或相关的检查和控制措施,指出本议定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阻止联合王国确保从北爱尔兰到联合王国其他内部市场的货物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理解联盟和联合王国的共同目标,即根据适用的立法并考虑到各自的监管制度及其实施,尽可能避免对北爱尔兰的港口和机场进行管制,回顾欧盟和联合王国的承诺,已反映在欧洲联盟和联合王国政府谈判人员关于第 50 条 TEU 的谈判第一阶段有关联合王国有序退出欧盟的谈判第一阶段进展情况中的联合报告 8 2017 年 12月,回顾国际电联和联合王国进行了一次测绘工作,表明南北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共同的欧盟法律和政策框架,注意到因此,联合王国退出联盟对维持和发展北南合作提出了重大挑战,忆及联合王国将继续致力于在整个政治,经济,安全,社会和农业背景以及合作框架,包括北南实施的持续开展中,继续保护和支持北南和东西方的持续合作身体,确认需要执行本议定书,以便为继续进行南北合作,包括根据 1998 年协定作出可能的新安排,保持必要的条件,回顾国际电联和联合王国对当前的多年期财务框架下的北南和平和 INTERREG 资助计划的承诺,以及对未来计划维持当前资助比例的承诺,确认联合王国致力于促进从爱尔兰运往另一成员国或第三国,反之亦然的货物的及时有效转运的有效承诺,决定本议定书的适用应尽可能少地影响爱尔兰和北爱尔兰社区的日常生活,强调其坚定的承诺,即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之间的边界不进行任何海关和监管检查或管制以及相关的有形基础设施,回顾北爱尔兰是联合王国的海关领土的一部分,将从参加联合王国的独立贸易政策中受益,谨记保持北爱尔兰在联合王国内部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的重要性,铭记必须完全尊重爱尔兰根据联盟内部市场和关税同盟规则的权利和义务,已达成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应作为提款协议的附件:第一条目标 1.本议定书不影响 1998 年协定关于北爱尔兰的宪法地位和同意原则的规定,该规定规定,只有在其大多数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种状况作出任何改变。2.该议定书尊重联合王国的基本国家职能和领土完整。3.该议定书提出了必要的安排,以解决爱尔兰岛上的特殊情况,为继续进行南北合作保持必要条件,避免硬边界,并在所有方面保护 1998 年协定。第二条个人权利 1.联合王国应确保其退出国际联盟(包括在防止遭受侵害的领域)不会导致 1998 年协定题为权利,保障和机会平等的部分中规定的权利,保障或机会均等的减少。如本议定书附件 1 所列的欧盟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歧视,则应通过专门的机制实施本款。2.联合王国应继续促进根据 1998 年协定设立的机构和机构的相关工作,包括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平等委员会和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代表联合委员会。爱尔兰和爱尔兰,坚持人权和平等标准。第三条共同旅行区 1.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可以继续就其领土之间的人员流动(“共同旅行区”)做出安排,同时充分尊重联盟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2.联合王国应确保在不影响爱尔兰根据欧盟法律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联邦公民及其家人自由出入爱尔兰方面,可以继续适用公共旅行区及其相关的权利和特权。成员,无论其国籍如何。第 4 条 英国海关领土 北爱尔兰是英国海关地区的一部分。因此,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合王国将其与第三国缔结的任何协定的领土范围包括在北爱尔兰,但前提是这些协定不得损害本议定书的适用。特别是,本议定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联合王国与第三国缔结协定,该协定授予在北爱尔兰生产的商品以与在联合王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商品相同的条件优先进入该国的市场。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合王国将北爱尔兰包括在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附的减让表的领土范围内。第 5 条 海关,货物运输 1.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对于通过联合运输从联合王国另一部分运入北爱尔兰的货物,无需缴纳关税,除非该货物有随后被运入联盟的危险,无论是单独运输还是与另一种货物合并良好的后续处理。与从联盟或联合王国另一部分以外直接运输到北爱尔兰的货物有关的关税,尽管有第 3款的规定,仍应适用于联合王国,除非该货物有以下危险:随后被移入联盟,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作为其他后续流程的一部分。根据理事会条例 1186/20091第 2(1)条(c)的规定,对于带入北爱尔兰的个人财产,联合王国的居民不应当承担任何关税,并且应给予救济。来自英国的另一部分。2.出于第 1 款第一和第二小节的目的,除非确定该商品是从联盟以外带入北爱尔兰的货物,否则有随后被转移到联盟的风险:(a)在北爱尔兰将不受商业处理;和 (b)符合联合委员会根据本款第四项确定的标准。就本款而言,“加工”是指对商品进行的任何更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商品转换或对商品进行除 1 2009 年 11 月 16 日第(EC)1186/2009 号理事会条例,建立了共同体减免关税的制度(OJ L 324,10.12.2009,p。23)。目的是保持它们处于良好状态,或添加或粘贴标记,标签,密封或任何其他文档,以确保它们符合任何特定要求。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联合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确定考虑不属于第一项(a)点之内的处理条件,尤其要考虑到处理的性质,规模和结果。处理。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联合委员会应通过决定制定标准,以考虑从联盟外部带入北爱尔兰的商品不被随后转移到联盟的风险。联合委员会除其他外应考虑到:(a)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和用途;(b)商品的性质和价值;(c)运动的性质;和 (d)不申报继续前进到国际电联的激励措施,尤其是根据第 1 款应缴纳的关税产生的激励措施。联合委员会可以随时修改根据本款通过的决定。联合委员会在根据本款作出任何决定时,应考虑北爱尔兰的具体情况。3.第 952/2013 号条例(EU)第 5 条第(2)款所定义的法律应适用于联合王国并在联合王国境内适用于北爱尔兰(不包括联合王国领海)。但是,联合委员会应建立条件,包括从数量上来讲,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法规(EU)1379/2013 附件 I 规定的某些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的条件悬挂联合王国国旗并在北爱尔兰注册港口的船只进入第 952/2013 号条例(EU)第 4 条所定义的联盟的海关领土,免税。4.在该议定书附件 2 所列条件下,本议定书附件 2 中所列的联盟法规定也应适用于联合王国和在北爱尔兰联合王国。5.TFEU 第 30 条和第 110 条适用于北爱尔兰并在英国适用。联盟和北爱尔兰之间应禁止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6.联合王国根据第 3 款征收的关税不退给国际电联。在不违反第 10 条的情况下,联合王国尤其可以: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市场共同组织的第(EU)1379/2013 号条例,修改了第(EC)1184/2006 和(EC)1224/2009 号条例并废除了理事会(EC)104/2000 号法规(OJ L 354,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1 页)。(a)根据联盟法第 3 款对运入北爱尔兰的货物适用的规定征收的关税;(b)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运入北爱尔兰的货物所产生的海关债务;(c)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应退还可以证明没有进入联盟的货物的关税;和 (d)补偿承诺以抵消第 3 款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在根据第 10 条做出决定时,应适当考虑北爱尔兰的情况。7.在第 3 款所指法律中规定的条件下,对于价值微不足道的托运货物,一个人向另一人发送的托运货物或旅客的个人行李中所载货物,无需支付任何关税。第 6 条 保护英国内部市场 1.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合王国确保从北爱尔兰流向联合王国内部市场其他部分的货物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本议定书适用的禁止或限制货物出口的联盟法规定,仅在联盟的任何国际义务严格要求的范围内,才适用于北爱尔兰与联合王国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联合王国应确保根据与联盟法律所规定的从联盟向第三国出口货物的禁止和限制有关的国际要求和承诺,提供充分的保护。2.考虑到北爱尔兰在联合王国内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联盟和联合王国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并考虑到北爱尔兰和联合王国的其他国家,尽最大努力促进北爱尔兰与联合王国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各自的监管制度及其实施。联合委员会应不断审查本款的适用情况,并应通过适当的建议,以尽可能避免对北爱尔兰的港口和机场进行管制。3.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源自北爱尔兰的产品在英国投放市场时被视为来自英国的产品。4.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英国的法律,该法律规范北爱尔兰符合或受益于受其管辖的技术法规,评估,注册,证书,批准或授权的商品在英国其他地区的市场投放本议定书附件 2 中提到的联盟法的规定。第 7 条 技术法规,评估,注册,证书,批准和授权 1.在不损害本议定书附件 2 所提及的联盟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北爱尔兰向市场投放商品的合法性应受联合王国法律以及从联盟进口的商品的管辖,TFEU 第 34 条和第 36 条。2.如果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规定了成员国的缩写(包括缩写形式)的标记,标签,标签或任何其他方式的指示,则针对北爱尔兰的联合王国应表示为“英国(NI)”或“英国(北爱尔兰)”。如果本议定书适用的联邦法律规定以数字代码形式表示,则针对北爱尔兰的联合王国应以可区分的数字代码表示。3.通过减损本议定书第 13 条第 1 款和退出协议第 7 条,在一个成员国内认可由该成员国发布或执行的技术法规,评估,注册,证书,批准和授权在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中,另一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或在另一成员国中建立的机构对成员国的提述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北爱尔兰在技术法规,评估方面的联合王国,由英国当局或在英国设立的机构发布或执行的注册,证书,批准和授权。第一项不适用于由联合王国主管当局签发或进行的北爱尔兰的场所,设施或处所的注册,证明,批准和授权,而该注册,证明,批准或授权可能需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地点,设施或处所。第一小节不适用于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所要求的兽医证书或植物生殖材料的正式标签。第一小段不影响在北爱尔兰根据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由联合国主管当局签发或进行的评估,注册,证书,批准和授权的效力。王国或在英国设立的机构。经济经营者根据联合王国主管当局或英国设立的机构签发的评估,注册,证书,批准或授权,在本议定书附上的本议定书适用的欧盟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合格标记,徽标或类似标志。英国应附有“UK(NI)”字样。对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得启动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所规定的异议,保障或仲裁程序,只要这些程序涉及技术法规,标准,评估,注册,证书,批准和由会员国主管当局或会员国设立的机构发布或执行的授权。第一项不阻止北爱尔兰的合格人员测试和放行进口或在北爱尔兰制造的一批医药产品。第八条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议定书附件 3 中所列的有关货物的联盟法规定应适用于北爱尔兰并在英国适用。对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当局应负责本议定书附件 3 所列规定的适用和执行,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在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条件下,在北爱尔兰应税交易产生的收入不得汇给国际电联。作为对第一款的克减,英国可根据本议定书附件 3 的规定,对在北爱尔兰适用的免税和减税产品应课税的货物供应。联合委员会应定期讨论本条的执行情况,包括在第一款所指规定中规定的减少和豁免,并应酌情采取措施以适当实施。联合委员会可考虑北爱尔兰在联合王国内部市场中的整体地位,审查本条的适用范围,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第九条 单电市场 本议定书附件 4 中所列的有关批发电力市场的联盟法规定,应在该附件规定的条件下,在北爱尔兰适用于联合王国或在英国适用。第十条国家援助 1.本议定书附件 5 所列的联盟法规定应适用于联合王国,包括涉及影响北爱尔兰与农产品贸易的措施的支持北爱尔兰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措施。受本议定书约束的联盟。2.尽管有第 1 款,但该款中提及的联盟法规定不适用于英国当局为支持北爱尔兰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而采取的措施,直到确定的最高年度总支持水平,并规定确定的最低比例的免税支持符合 WTO 农业协议附件 2 的规定。确定最高年度豁免总额 支持和最低百分比应遵循附件 6 规定的程序。3.如果欧洲委员会审查与英国当局有关可能构成第 1 款所述非法援助的措施的信息,则应确保定期向英国全面通报审查该措施的进展和结果。第 11 条 南北合作的其他领域 1.根据第 5 条至第 10 条中的安排,并在充分遵守联盟法的前提下,应执行和实施本议定书,以保持继续进行南北合作的必要条件,包括在环境,健康,农业,运输,教育和旅游业,以及能源,电信,广播,内陆渔业,司法和安全,高等教育和体育领域。在充分遵守联盟法的原则下,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可以继续在爱尔兰岛上的北南合作的其他领域中,以 1998 年协定的规定为基础做出新的安排。2.联合委员会应不断审查本议定书的执行和适用为南北合作保持必要条件的程度。联合委员会可以在这方面向电联和联合王国提出适当的建议,包括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二条 实施,应用,监督和执行 1.在不影响第 4 款的前提下,联合王国当局应负责实施和适用本议定书适用于北爱尔兰的联合王国和在联合王国适用的联邦法律规定。2.在不影响本条第 4 款的前提下,联盟代表有权在联合王国当局与执行和适用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律规定有关的任何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中出席会议关于实施和适用第 5条的规定,联合王国应应要求提供与此类活动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联合王国应为工会代表的这种存在提供便利,并应向他们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如果工会代表出于正当理由要求个别情况下联合王国当局采取控制措施,则联合王国当局应采取这些控制措施。联盟和联合王国应就第 5 条的适用性交换信息(1)(2)每月一次。3.与行使第 2 款所述工会代表权利有关的实际工作安排,应由联合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建议确定。4.关于本条第 2 款第二项,第 5 条和第 7 至 10 条,电联的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应与联合王国以及在该领土上居住或建立的自然人和法人有关英国的联邦拥有联盟法赋予他们的权力。特别是,欧洲联盟法院应具有条约在这方面规定的管辖权。TFEU 第 267 条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在这方面应适用于英国。5.按照第 4 款通过的国际电联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的法律,应在英国产生并在英国产生与在国际电联及其成员国内产生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效力。6.代表或协助当事一方就行使第 4 款所指的国际电联的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的权力而产生的行政程序时,授权在英国法院或法庭进行执业的律师在各方面均应被视为授权代表或协助与该行政程序有关的当事方的会员国法院或法庭执业的律师。7.在根据第 4 款提交欧洲联盟法院的案件中:(a)联合王国可以以与成员国相同的方式参加欧洲联盟法院的诉讼;(b)被授权在联合王国法院或法庭进行执业的律师可在此类诉讼中代表或协助当事方在欧洲联盟法院任职,并应在各方面被视为被授权在成员国法院或法庭进行执业的律师在欧洲联盟法院代表或协助当事方。第十三条共同规定 1.就本议定书而言,在提款协议的适用条款中对联合王国的任何提及均应理解为是指联合王国或就北爱尔兰而言的联合王国(视情况而定)。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但在提款协议和本协议的适用条款以及适用的欧盟法律的规定中,任何对法规(EU)952/2013 第 4 条定义的领土的引用根据本议定书到达北爱尔兰并在英国境内的英国,应理解为包括根据本条第 5(3)条适用的(EU)No 952/2013 的英国领土的一部分协议。退出协议第三部分和第六部分的第一和第三标题应在不影响本议定书规定的前提下适用。2.尽管有退出协议第 4 条第(4)款和第(5)款,但本协议中提及联盟法或其概念或规定的规定在其实施和适用时应按照法院的相关判例法进行解释欧洲联盟。3.尽管有退出协议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并且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本议定书中提及某联盟法时,该提法应理解为是指该联盟经修正或替换的行为。4.如果联盟通过了属于本议定书范围之内的新法案,但既未修改也不替代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联盟法案,则联盟应在联合委员会中通知联合王国已通过该法案。应联盟或联合王国的要求,联合委员会应在提出要求后的六周内就新通过的法案对本议定书的适当运作的影响交换意见。联盟在联合委员会通知联合王国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联合委员会应:(a)通过一项决定,将新通过的法案添加到本议定书的相关附件中;要么 (b)如果无法达成将新近通过的法案加入本议定书相关附件的协议,则应检查所有其他可能性以维持本议定书的良好运作,并为此做出必要的决定。如果联合委员会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第二项所指的决定,则联盟有权在通知联合王国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此类措施应在国际电联按照第一款通知联合王国后最早六个月生效,但无论如何都不得在国际电联实施新通过的法案之日前生效。5.通过减损本条第 1 款和退出协议第 7 条,除非欧盟认为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视情况视情况完全或部分准入北爱尔兰使联合王国能够履行其在本议定书下的义务的必要条件,包括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访问,因为本议定书第 15 条所指的工作组或任何其他实际手段无法便利获取有关信息,关于访问根据联盟法建立的任何网络,信息系统或数据库的方面,在本议定书适用的联盟法规定中对会员国和会员国主管当局的提及,不应理解为包括英国或就北爱尔兰而言,视情况而定。6.联合王国当局不得担任本议定书适用的欧盟法律所规定的风险评估,检查,批准和授权程序的领导机构。7.关于成员国或联合王国针对北爱尔兰采取的措施,TFEU 第 346 条和第 347 条应适用于本议定书。8.联盟与联合王国之间的任何后续协议均应表明其已取代的本议定书的部分。一旦联盟与联合王国之间的后续协议在撤回协议生效后开始适用,则本议定书应自该后续协议适用之日起,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载明其效力。该协议关于本议定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适用或将不再适用(视情况而定)。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 根据退出协议第 165 条设立的与执行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书有关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a)促进本议定书的实施和应用;(b)审查根据 1998 年协定设立的北南部长级理事会和北南执行机构有关本议定书的执行和适用的提案;(c)审议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平等委员会以及北爱尔兰和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代表联合委员会提请其注意的与本议定书第二条有关的任何事项;(d)讨论联盟或联合王国提出的与本议定书有关并引起困难的任何问题;和 (e)就本议定书的运作向联合委员会提出建议。第十五条 联合协商工作组 1.特此成立一个执行本议定书的联合协商工作组(“工作组”)。它应作为交流信息和相互协商的论坛。2.该工作组应由联盟和联合王国的代表组成,并应在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其职能,并向该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组除有权通过第 6 段所述的其自己的议事规则外,无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3.在工作组内:(a)联盟和联合王国应及时交换有关与本议定书附件所列的联盟行为有关的计划的,正在进行的和最终的相关实施措施的信息;(b)联盟应将本议定书范围内的计划中的联盟行为通知联合王国,包括修改或替代本议定书附件所列联盟行为的联盟行为;(c)联盟应向联合王国提供其认为有关的所有信息,以使联合王国能够充分遵守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和 (d)联合王国应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国际电联向国际电联提供成员国必须相互提供或向国际电联的机构,机关,办事处或机构提供的所有信息。4.该工作组应由联盟和联合王国共同主持。5.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非联盟和联合王国经双方同意另有决定。必要时,联盟和联合王国可在会议之间交换第 3 款(c)和(d)所述的信息。6.工作组应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7.国际电联应确保将联合王国在工作组中表达的所有观点以及联合王国在工作组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技术和科学数据)传达给国际电联的有关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毫不迟延地。第十六条保障措施 1.如果本议定书的适用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或环境困难,可能继续存在或转移贸易,则欧盟或联合王国可单方面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此类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期限应限于为纠正这种情况而必须采取的严格措施。优先考虑的措施应尽可能减少对本议定书的影响。2.如果联盟或联合王国(视情况而定)采取的保障措施,根据第 1 款在本议定书下的权利和义务之间造成不平衡,则联盟或联合王国(视情况而定)采取严格纠正不平衡所必需的比例均衡措施。优先考虑的措施应尽可能减少对本议定书的影响。3.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采取的保障和再平衡措施应受本议定书附件 7 规定的程序约束。第十七条金融利益的保护 联盟和联合王国应打击欺诈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联盟的财务利益或联合王国的财务利益的非法活动。第十八条 北爱尔兰的民主同意 1.在初始阶段和任何后续阶段结束之前的两个月内,联合王国应提供在北爱尔兰民主同意继续实施第 5 至 10 条的机会。2.为了第 1 款的目的,联合王国应以符合 1998 年协定的方式在北爱尔兰寻求民主同意。表示民主同意的决定应严格按照联合王国在日期作出的单方面声明作出,包括关于北爱尔兰行政和议会的作用。3.联合王国应在第 5 款所指的有关期间结束之前将第 1 款所指程序的结果通知国际电联。4.如果已经按照第 2 款进行了第 1 款中提到的过程并且已经做出了决定,并且联合王国通知国际电联,第 1 款中提到的过程的结果并不是关于本条款的决定。该款所指的议定书应继续在北爱尔兰适用,然后,在相关规定终止后两年内,如果这些条款和本规定的其他规定依赖于这些条款的规定,则应停止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委员会应在考虑到 1998 年协定当事方的义务的情况下,就必要措施向电联和联合王国提出建议。在这样做之前,联合委员会可以征求 1998 年协定设立的机构的意见。5.就本条而言,初始期间是过渡期结束后的 4 年。如果在给定时期内根据北爱尔兰议会多数议员出席并参加表决而做出的决定,则下一个时期是该时期之后的四年,只要第 5 至10 条继续适用。在给定时期内做出的决定得到跨社群支持的情况下,下一个时期是该时期之后的八年,只要第 5 至 10 条继续适用。6.就第 5 款而言,跨社区支持是指:(a)立法会议员中的大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包括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多数工会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的任命;要么(b)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立法议会议员中的加权多数(60),包括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每个民族主义者和工会主义者的提名的至少 40。第 19 条附件 附件 1 至 7 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件附件 1 1 第 2 条第(1)款提及的联盟法规定 2004 年 12 月 13 日理事会指令 2004/113/EC,在获取和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实行男女平等待遇原则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7 月 5 日第 2006/54/EC 号指令,关于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实施男女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原则2 2000 年 6 月 29 日理事会指令 2000/43/EC,实施种族或族裔平等待遇原则3 2000 年 11 月 27 日理事会指令 2000/78/EC,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的一般框架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0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指令 2010/41/EU,适用于以自雇职业从事活动的男女平等待遇原则,并废除了理事会指令 86/613/EEC5 1978 年 12 月 19 日理事会指令 79/7/EEC,该指令关于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逐步实施男女平等原则6 1 OJ L 373,2004 年 12 月 21 日,第 1 页。37。2 OJ L 204,26.7.2006,p。23。3 OJ L 180,19.7.2000,第 22 4 OJ L 303,2000 年 12 月 2 日,第 1 页。16。5 OJ L 180,15.7.2010,第 1。6 OJ L 6,10.1.1979,p。24 6 7 8 OJ L 312,1995年12月23日,第1页。1。OJ L 102,7.4.2004,p。附件附件 2 2 第 5 条第 4 款提及的联盟法规定 1.一般海关方面1 2013 年 10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952/2013 号(EU)条例,关于制定联盟海关法典2 理事会条例 1997 年 3 月 13 日第(EC)515/97 号,关于成员国行政当局之间的互助以及后者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以确保正确实施海关和农业事务法3 2010 年 3 月 16 日理事会指令 2010/24/EU,关于为寻求与税收,关税和其他措施有关的索赔提供互助4 2.保护国际电联的财务利益 为了实施本节所列行为,应考虑英国适当征收的北爱尔兰关税,以保护联盟的财务利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3 年 9 月 11 日第 883/2013 号条例(EU,Euratom),涉及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进行的调查,并废除了欧洲议会第 1073/1999 号条例(EC)理事会和理事会条例(Euratom)第 1074/19995号 1995 年 12 月 18 日理事会条例(EC,Euratom)第 2988/95 号,关于保护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利益6 3.贸易统计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的(EC)第 638/2004 号条例,关于与成员国之间的商品交易有关的共同体统计,并废除了委员会的第(EEC)3330/917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9 年 5 月 6 日颁布的(EC)第 471/2009 号条例,关于与非成员国进行对外贸易的共同体统计,并废除了理事会第 1172/958号条例 1 本附件中的标题和副标题仅是示意性的。2 OJ L 269,2013 年 10 月 10 日,第 1 页。1。3 OJ L 82,22.3.1997,p。1。4 OJ L 84,31.3.2010,p。1。5 OJ L 248,18.9.2013,p。1。194 15 16 OJ L 254,2017年9月30日,第1。OJ L 176,2016年3月6 4.一般贸易相关方面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2 年 10 月 25 日第 978/2012 号条例,适用广义关税优惠计划,并废除第 732/2008 号理事会条例9 2015 年 3 月 1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细则(EU)2015/479,关于出口共同规则10 2015 年 6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5/936 条例,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的通用规则,但双边协定,协议或其他安排或欧盟其他具体进口规则未涵盖,1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颁布的(EU)2017/821 法规,规定了源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的锡,钽和钨,其矿石和黄金的联盟进口商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区域12 2009 年 11 月 30 日第 1215/2009 号理事会条例,针对参与或与欧盟稳定与联盟进程(西巴尔干地区)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引入特殊贸易措施1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7 年 9 月 13 日(EU)2017/1566 实施细则,关于为乌克兰引入临时自主贸易措施以补充联合协定规定的贸易优惠14 与联盟,第三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有关的,由国际电联,或其代表的会员国或国际电联及其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国际协定所产生的义务 5.贸易防御工具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EU)2016/1036 号实施细则,关于保护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商品的侵害1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实施细则(EU)2016/1037,关于保护免受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的补贴16 9 OJ L 303,2012 年 10 月 31 日,第 11 页。1。10 OJ L 83,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2 页。34。11 OJ L 160,2015 年 2 月 2 日,第 3 页。1。12 OJ L 130,2017 年 9 月 1 日,第 1。13 OJ L 328,2009 年 12 月 15 日,第 1 页。1。207 18 19 20 21 22 23 OJ L 83,2015年3月27日,第2页。16。OJ L 123,19.5.2015,第13页33。OJ L 83,2015年3月27日,第2页。6。OJ L 83,2015年3月27 2015 年 3 月 1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细则(EU)2015/478,关于进口共同规则1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4 月 29 日(EU)2015/755 条例,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共同规则18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EU)2015/476 实施细则,关于欧盟在 WTO 争端解决机构就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通过的报告后采取的措施1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3 月 11 日(EU)2015/477 条例,关于欧盟可能针对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与保障措施的联合影响采取的措施20 6.双边保障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654/2014 号实施细则(EU),涉及行使国际电联适用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并修改第 3286/94 号理事会实施细则,共同商业政策领域的程序,以确保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确立的共同体权利的行使2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实施细则(EU)2015/1145,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与瑞士联邦之间的协定中规定的保障措施2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3 月 11 日(EU)2015/475 实施细则,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与冰岛共和国之间的协定中规定的保障措施23 215 26 27 28 29 30 31 OJ L 103,5.4.2014,p。10。OJ L 123,19.5.2015,第13页16。OJ L 17,19.1.2013,p。1。OJ L 17,19.1.2013,p。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EU)2015/938 实施细则,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挪威王国之间的协定中规定的保障措施2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EU)第 332/2014 号实施细则,其中涉及部分实施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稳定与结社协议的某些程序,的另一部分2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颁布的(EU)2015/752 实施细则,涉及部分实施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的稳定与结社协议的某些程序另一部分26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3 年 1 月 15 日第 19/2013 号(EU)条例,其中一方面实施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贸易协定的双边保障条款和香蕉稳定机制,另一方面哥伦比亚和秘鲁,另一部分2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通过的第(EU)20/2013 号实施细则,一方面实施了建立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协会的协定的双边保障条款和香蕉稳定机制,而中美洲则相反28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第(EU)2016/400 号实施细则,其中实施了欧盟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联合协议中规定的保障条款和反规避机制,一部分,而摩尔多瓦共和国另一部分2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EU)2016/401 法规,其中一部分实施了欧盟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联合协议中规定的反规避机制和佐治亚州的另一部分3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EU)2015/941 条例,关于部分实施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之间的稳定与结社协议的某些程序,另一部分31 24 OJ L 160,2015 年 2 月 2 日,第 3 页。57。35 36 37 38 OJ L 57,3.3.2017,第11页59。OJ L 185,8.7.2016,第1页1。OJ L 15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9 日颁布的(EU)2015/940 实施细则,其中涉及部分适用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间的稳定与结社协议的某些程序另一部分,以及该部分适用于一方面是欧洲共同体与另一方面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间的关于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事项的临时协定3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EU)2015/939 条例,关于实施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之间的稳定与结社协定的某些程序另一部分3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1 年 5 月 11 日第 511/2011 号实施细则,执行欧盟及其成员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保障条款3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EU)2017/355 实施细则,关于部分实施欧洲联盟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及科索沃之间的稳定与结盟协议的某些程序另一部分的3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第(EU)2016/1076 号条例,适用于源自某些国家的产品安排,这些国家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ACP)国家集团的一部分,或导致建立经济伙伴关系协议36 7.其他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颁布的(EC)816/2006 号实施细则,关于与制造用于出口到有公共卫生问题的国家的药品有关的专利的强制许可37 8.商品-一般规定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发布的指令(EU)2015/1535,规定了在技术法规和信息社会服务规则38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38与信息社会服务规则有关 欧洲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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