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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
基于
实证
分析
视角
贺晓曈
2022 年 12 月第 34 卷第 6 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2Vol.34 No.694引言醉驾自刑法修正案(八)入刑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道路安全隐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20 年全国范围内每检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与 2011年相较下降了 70%以上。以浙江省为例,2010 年全省查处酒驾 24.8 万起,其中醉驾 2.6万起;2020 年全省查处酒驾 9.6 万起,其中醉驾 2.3 万起。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酒、醉驾案件数量却逆势下降,可见醉驾入刑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果。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醉驾入刑暴露出挤压司法资源、处罚范围失范等问题。朱列玉等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交废除醉驾罪的提案,有学者指出醉驾入刑是“泛刑法化、刑法过度工具主义化”的结果1,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开端,长远来看对公民权利保护、刑事司法运行、社会风险管控来说弊大于利。醉驾入刑出现评价褒贬不一、分化严重的局面,根源是其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应从醉驾案件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根据现实问题分析认定标准的不足,为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提供进路。一、醉驾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问题醉驾入刑在管控道路安全风险方面取得预期成效的同时,其附随效应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忧虑,部分问题甚至积弊已现。(一)醉驾案件激增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一)醉驾案件激增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司法公正的进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醉驾入刑后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刑事案件数量的暴增。2013年全国一审刑事案件数量仅为 95.4 万件,而2015 年、2017 年、2019 年、2021 年 全 国 一审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分别为 102.3 万、醉驾认定标准的合理性质疑及替代性建构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贺晓曈(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摘 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卓有成效,但也暴露出挤压司法资源、处罚范围失范等问题。其根源在于醉驾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仅凭血酒含量即入罪忽视了个体的生理差异与犯罪侵害法益的本质,实质上扩大了犯罪圈,违反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建立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血酒含量为认定基础,眼动测试、平衡性测试、模拟路况反应等检测为阻却要素的阶层认定标准可以更加合理地框定犯罪圈,平衡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藉以实现刑法在应对风险社会、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上的关键作用。关键字:醉驾;认定标准;法益侵害;比例原则;阶层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1140(2022)06-0094-09收稿日期:2022-09-08基金项目:2022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研究”(CX20221190)作者简介:贺晓曈,女,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参见杨书杰,刘亮.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 70%以上,“喝酒不开车”日益成为民众自觉行为 EB/OL.http:/ 6 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 年 12 月参见 2013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参见化麦子.郑红:确实有“案多人少”现象并没有法官检察官辞职潮 EB/OL.https:/ 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案例数据库可搜得 2011.5.42022.5.14 期间判决书共 1403896 份。Alpha 数据库收录并不全面,该数据是结合两高历年公布的醉驾入刑人数推测所得。我国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明确规定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予以撤销资格、行业禁止等处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予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在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案例数据库中,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一审”为审判程序、以“拘役”为裁判结果、以“2011.5.12022.5.14”为期间搜索,共获得已生效判决书 1403896 份,根据判决结果总结如上表。111.6 万、129.7 万、125.6 万。与之不相称的是,十年来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并未显著增长。更多的案件意味着更多的司法程序,而并未明显增加的司法资源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承担更大的工作压力。如 2014 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全年受理公诉案件已达 1240 件,审查起诉案件 1010 件,人均年办案数就已突破 200 件2。2015 年广东省法官的人均结案数为 109.89 件,同比增长了百分之十,按照现行的工时制度,相当于法官在个案上平均只能花费两天左右的时间。基层法检机关早已对“案多人少”叫苦不迭。在现行要求应立尽立、限时结案的政策下,无序地扩大犯罪圈,必然导致投入个案的精力过少,不禁让人忧虑是否反而会因此影响司法公正。(二)处罚范围失范损害了公民权利(二)处罚范围失范损害了公民权利醉驾入刑以来,每年因此获刑的人数不断增加,截至 2022 年,保守估计累计已有逾 200万人因醉驾被打上罪犯的标签。且就目前的趋势,若不做出改变,则在未来几年内社会上会因此额外增加上百万罪犯。我国的传统文化决定了在民众心中对“罪犯”的评价是极其负面的,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即使不受刑罚,也面临着被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仅部门法范围内就有公司法证券法等 20 余部现行法律对犯罪人从业进行限制。几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未受过刑事处罚,而前科报告是一项法定义务,即使是入职要求最为宽松的外卖、网约车等行业也是如此。犯罪人即使洗心革面,其“罪犯”的标签仍会成为再就业时不可逾越的障碍。罪犯标签不仅使本人就业受限,还会对其家庭成员造成影响,其子女被动丧失了考公、招警、参军等资格,还要承受罪犯标签所带来的社会压力。除此之外,罪犯交叉感染已是老生常谈,轻微罪罪犯刑满后加入犯罪团伙或犯下重罪的情形屡见不鲜。可见,虽然醉驾受到的刑事处罚并不重,但附随后果却远远比刑罚本身沉重。即使行为人被定罪免刑,也意味着他的社会性死亡,变成了社会和家庭的沉重包袱,更遑论实质无罪的人被无端入罪。(三)同案异判动摇了法的权威性(三)同案异判动摇了法的权威性由于现行认定标准未明确界定不同酒精含量对应的社会危害性,加之各地司法机关对于“但书”等条文的理解不同,各地对醉驾行为的定罪量刑尺度不一,定罪量刑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的主观心证,醉驾案件出现大量同案异判的情形。根据统计资料对醉驾案件量刑情况对比如下(表 1)。表 1 判决结果对比 判决结果缓刑拘役免刑数量7218696795332494比例51.4%48.4%0.2%从中随机抽取 10 份判决书,其中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血酒含量”)、其他情节与判决结果对比如下(表 2)。由这些数据可见,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量刑并未建立统一标准,部分犯罪人血酒含量高、情节重却被判处较低的刑罚甚至缓刑,而部分犯罪人血酒含量略微超标、情节轻却被判以实刑。定罪免刑或者因“但书”出罪的判决中也出现案情相似刑事法学贺晓曈醉驾认定标准的合理性质疑及替代性建构96部分免刑而部分处以实刑的情况。同案异判历来是对司法公信力冲击最为严重的情形之一,在案件数量巨大,涉案人员广泛的醉驾案件中,如果不能做到同案同判,不仅行为人可能内心怨恨,使刑法丧失教育功能,其亲属也可能积累对社会的不满,成为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增加隐性社会风险。二、醉驾认定标准的合理性质疑醉驾自入刑以来,醉酒的认定标准即由2011 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为了明确法律适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酒含量大于等于 80mg/100ml即构成醉驾。随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道路”等争议问题已得到消解,但是醉酒标准这一核心问题始终没有明确地厘清,因此无法实质性解决醉驾入刑出现的现实问题。现行标准与刑法谦抑精神存在难以缓和的矛盾,其在实践中造成适用偏差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现行标准无视个体的生(一)直接原因:现行标准无视个体的生理差异性理差异性科学研究证明,不同个体对于酒精的耐受程度并不相同。简而化之地仅凭借血酒含量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既有违人体代谢的科学原理,又违反了“疑罪从无”的谦抑精神。酒精进入人体后会经乙醇脱氢酶氧化为乙醛,再由乙醛脱氢酶氧化为乙酸。相较乙醇,乙醛对人体神经系统的影响更严重,最为典型的醉酒表现“酒精红晕”反应(面红、头晕、嗜睡等症状)就是由于乙醛堆积造成的3。部分人体内乙醇脱氢酶活跃而乙醛脱氢酶不活跃,因此其体内乙醇浓度较低而乙醛浓度较高。摄入相同含量酒精的情况下,较之酶活性正常的人,此类人的血酒含量更低,然而由于其体内乙醛含量更高,其控辨能力反而更差,造成交通事故的抽象危险性更高。与之相反,部分人体内乙醇脱氢酶活性较低,而乙醛脱氢酶较活跃,相同情况下,此类人虽血酒含量较高,但其控辨能力未必弱于前一类人。同时,由于乙醇代谢场所主要集中于肝脏,因此肝功能损伤的人更易出现“酒精红晕”反应。有研究者认为,性别是影响酒精代谢的因素之一,女性的酒精代谢率较男性低,短时间内女性的血酒含量会更快地到达峰值4。即使认为血酒含量达到80mg/100ml一定处于醉酒状态,假设同时测试的男女二人血酒含量峰值均为表 2 随机抽样对比案号血酒含量其他情节裁判结果(2019)云 2301 刑初 256 号264.49mg/100ml撞伤行人+逃逸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浙 0108 刑初 201 号153.7mg/100ml撞击路边车辆+逃逸拘役两个月(2019)浙 0108 刑初 211 号194.9mg/100ml凌晨+撞击护栏+逃逸拘役两个月十五天(2022)湘 0821 刑初 104 号168mg/100ml无证+撞伤行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2022)湘 0121 刑初 353 号123.18mg/100ml无拘役一个月(2022)豫 1522 刑初 410 号145.5mg/100ml无拘役一个月(2022)粤 0103 刑初 199 号122.4mg/100ml高速公路驾驶拘役一个月(2022)沪 0114 刑初 514 号173mg/100ml高速公路行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2)粤 01 刑终 750 号184.6mg/100mL停车路边睡觉拘役一个月十五天(2022)沪 0117 刑初 545 号188mg/100ml停车路边睡觉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抽取的判决中所有犯罪人均认罪认罚,故不再单独列出。97第 6 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 年 12 月80mg/100ml,因为女性血酒含量峰值出现早,刚好达到 80mg/100ml 因而被处罚;而男性由于血酒含量峰值出现晚,尚未达到 80mg/100ml,反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是否受到刑罚不止取决于行为的危害性,法律反而成为“掷硬币”式的运气事件。上述研究足以证明血酒含量作为入罪的唯一标准,既违反了自然科学的严谨审慎要求,也违背了社会科学的理性辩证要求,造成部分案件中少数饮而不醉者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刑法作为制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权衡的内在矛盾,然而法益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刑罚行使时应穷尽所能避免伤害扩大化。(二)间接原因:现行标准违反比例原则(二)间接原因:现行标准违反比例原则现行标准适用于醉驾案件时无疑非常便捷高效,然而司法的便捷性与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可偏废。刑法虽未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作为“母法”的宪法明确要求遵守比例原则。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无疑也要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同时,法益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在刑法范围内互为交叉补充5,也可看作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映射。因此醉驾作为法定犯理应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有如下四阶要求: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及相称性。其中目的正当性无需赘论,现行标准对其余要求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偏移。适当性原则在醉驾案件中应表述为,采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