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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
经学
法理
作者简介:喻中,法理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者专论学术界(月刊)总第 期,变法之理:廖平经学的法理向度喻中(中国政法大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北京)摘 要在 世纪八九十年代,廖平既是华夏世界中颇具代表性的经学家,也是极具创造性的思想家。在尊孔的原则下,廖平的经学为戊戌变法提供了深厚的、源出于儒家的思想基础与法理依据。廖平经学先后经历了“六变”,其中的“前三变”,分别着眼于经学上的“今古之分”“尊抑之分”与“小大之分”,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持续不断地为 世纪 年代兴起的“变法之议”奠定了“变法之理”。廖平关于“变法之理”的阐述,既展示了其经学的法理向度,同时也代表了中国法理学在戊戌变法时期的主要成就。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演进过程来看,廖平的法理学既是儒家的法理学,同时也是玄想的法理学,既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也具有世界性。关键词廖平;经学;法理;孔子;戊戌变法: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廖平()占据了某种相对特殊的地位。冯友兰 世纪 年代著成中国哲学史,其作为一部中国哲学通史,终点就是廖平及其哲学。倘若只看冯著的结构,如此安排颇具象征意义,“廖平之学,实为中国哲学史中经学时代之结束。自此方面观之,则廖平在哲学史中之地位,亦有相当重要”。宣称“廖平之学”在哲学史上“相当重要”,可以得到章太炎的认同,正如其程师篇所言:“余见井研廖平说经,善分别今古文,盖惠、戴、凌、刘所不能上。”按照这样的评价,廖平对经学的贡献,超过了惠栋、戴震、凌曙、刘逢禄诸人,廖平经学几乎可以代表清代以来经学研究的最高成就。与章太炎(字枚叔)并称“二叔”的刘师培(字申叔)也很推崇廖平。据说,“刘申叔每谓先生长于春秋,善说礼制,其洞澈汉师经例,魏晋以来,未之有也。求廖氏之学,当以刘说为归。”如果依刘师培之见,那么,廖平的经学,从魏晋以来,也是无出其右的。廖平弟子蒙文通还认为,“今古学之重光,实自廖师,亦即两汉学之明自廖师,廖师实为近代推明今古学之大匠矣。”言下之意,颇有必要把汉代至近代的两千年经学史,作为评估廖平经学的尺度,这就进一步凸显了廖平经学的贡献与意义。中国法理学史绕不开廖平,因为,廖平经学与 年的戊戌变法及其所代表的近代中国的改制、变法乃至革命,都具有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换言之,廖平经学有一个重要的向度,那就是,为戊戌变法所代表的近代中国的改制、变法乃至革命寻求理据,简要地说,就是寻求变法之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寻求、建构、铺陈变法之理,堪为廖平经学的法理向度。寻求变法之理,为变法提供法理,就是廖平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留下的主要印迹。廖平的法理学,主要就是围绕着变法之理而展开的。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廖平一向偏居西蜀,戊戌年间,廖平并未参与北京的维新变法活动,没有在“南书房行走”或“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也不是戊戌变法之际全国言论界的旗帜与领袖,为什么说廖平为戊戌变法提供了法理支撑、奠定了法理基础?为什么说廖平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的贡献集中体现为变法之理?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有必要先看四川省井研县(廖平故乡)一个九旬老人在 年发表的评论:“廖平的经学影响,与戊戌变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出于基层精英或地方乡贤的观点,虽然没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论证,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廖平经学与戊戌变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当然,如果要比较正式地理解廖平经学之于戊戌变法的意义,那就绕不开康有为。在一定程度上,廖平经学为戊戌变法提供的法理支撑,主要是通过康有为的理论和实践来实现的。在戊戌变法的过程中,康有为才是中心人物,这是毫无疑问的。正如萧公权所见,“康有为在历史上占一席之地,部分(也可能主要)是因他在戊戌变法中扮演了主导的角色”,亦即扮演了戊戌变法的“主角”。然而,这个“主角”关于变法的思想,尤其是关于变法的理据,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廖平的经学塑造而成的。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张之洞的观点。一方面,张之洞与康有为有直接的交往。年,时任两江总督的张之洞在南京接待了康有为,“等康氏以上宾,但很不赞成孔子改制考中的论点”。另一方面,张之洞是廖平之师,对廖知之更深,且多有提携,也多有鞭策。在戊戌变法日益迫近的 年,张之洞致电时任湖南学政的江标,宣称:公羊改制之新说,“创始于四川廖平,而大盛于广东康有为”,这就指出了廖康之间的源流关系,同时也指出,廖平才是改制新说之源。其二,湖南闻人叶德辉在致他人的信中直接确认:“康有为之学出于蜀人廖平”。其三,章太炎为廖平写的墓志铭称:“闻南海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议论多宗君”。章太炎还说,“廖君”之学凡六变,“康氏所受于君者,特其第二变也”。按,“康氏所受于”廖平经学的“第二变”,主要见于廖平 年著成的知圣篇辟刘篇(后来改名为古学考)。其中,“辟刘”的主题就是批判刘歆之伪经,亦即康氏所说的“新学伪经”;“知圣”的主题则是尊崇孔子之改制,亦即康氏所说的“孔子改制”。代表廖平经学“二变”的两篇著作,与康有为旨在鼓吹变法的两部纲领性著作,确实具有相当明显的源流关系。在以上三点之外,蒙文通对廖康之间的思想源流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廖氏“及既与南海康有为见于广州,康氏遂本廖师之今古学考古学考以作新学伪经考,本其知圣篇以作孔子改制考,康氏之学实以龚、魏为依归,而未穷廖师之柢蕴。梁启超谓康氏之学非自廖氏,而盛推龚、魏以及于南海,是为实录,知师固莫如弟子。惟伪经改制两考,不能谓非受影响于廖师,特自有廖氏学,不得以康氏之言概廖氏学耳”。据蒙文通之言,廖氏之学影响康氏之学,主要体现在:康氏的“伪经改制两考”本于廖氏的今古学考古学考及知圣篇;当然,康氏之学还有其他的源头,而廖氏之学的抱负也远远超过了康氏之学,康氏之学并不足以穷尽廖氏之学(详后)。巧合的是,对于廖氏弟子蒙文通的这番叙述,康氏弟子梁启超基本上也是承认的。其清代学术概论有言:“今文学运动之中心,曰南海康有为。然有为盖斯学之集成者,非其创作者也。有为早年,酷好周礼,尝贯穴之著政学通议,后见廖平所著书,乃尽弃其旧说。平,王变法之理:廖平经学的法理向度闿运弟子”,“平受其学,著四益馆经学丛书十数种,颇知守今文家法”,“有为之思想,受其影响,不可诬也。”梁启超的叙述提供了两个方面的信息:其一,今文经学的中心,在梁启超看来,应当是其师康有为。这样的评价是否公允,我们暂且不论,但他随即提到的人物就是廖平,而且,廖平对康有为的思想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康有为“见廖平所著书”之后,居然“尽弃其旧说”,这样的影响不可谓不显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为之思想”确实受到了廖平的形塑。其二,康有为并非今文经学的“创作者”(亦即创造者),虽然,梁启超没有在此明确指出,哪些人堪为今文经学的“创作者”,但是,从康有为与廖平的关系来看,同时结合前文引证的张之洞等人的评论,廖平显然可以归属于这样的“创作者”。按照梁启超对廖康关系的理解,廖平还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创作者”之一。在廖康之间,相对于康有为的“集成者”身份,廖平的“创作者”身份意味着更强的原创性、独创性、开创性。综上所述,康有为作为戊戌变法的“主角”,他推动变法、设计变法所依赖的思想资源,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廖平。廖平及其经学与戊戌变法的关系,由此得以彰显:通过康有为的言与行,廖平为戊戌变法提供了思想基础与法理依据。由此说来,廖平经学既是戊戌变法的思想引擎,同时也为戊戌变法奠定了厚植于华夏传统的思想根基。由于廖平经学提供的思想理据,深刻地满足、回应了变法尤其是戊戌变法的内在需求,因而,廖平提供的思想理据,可以称为变法之理。这样的变法之理,既表达了廖平经学的法理向度,也体现了廖平法理学的理论形态,同时,还可以展示近代中国在 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主流法理,因为那个时代的主流精神就是变法。基于以上的认知,立足于展示近代中国在戊戌变法时期的主流法理,为了揭示廖平经学的法理向度,为了描述廖平在中国法理学史上作出的贡献,有必要把廖平关于变法之理的法理学说,予以专门的研究。因此,下文的基本思路是:先从本源上、源头上论述廖平建构的基础性的变法之理。接下来,根据廖平经学的变迁,从三个不同的阶段,分述廖平寻求变法之理的历程。最后,归纳廖平法理学的特质。一、在“变法之议”中寻求变法之理廖平享年 岁,从事研究和著述的时间超过半个世纪。在廖平所著的各种经学著作中,影响最大的几种,当属 年开始孕育、年成书的今古学考,以及 年所写的知圣篇与辟刘篇,等等。可见,廖平在 世纪 年代,亦即比戊戌变法提前十年,就已经写出了自己的代表作,就已经为戊戌变法奠定了根植于中国传统,尤其是儒家传统的法理根基,从而初步建构了关于变法的法理学。以当下的理论话语来说,这还是一种典型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精神、中国气派的法理学。廖平法理学的重心在于寻求变法之理。然而,廖平关于变法之理的寻求,并非出于纯粹的个人兴趣或个人偏好。他的那些看似远离现实的经学著作,其实是积极回应现实、回应时代的产物。对此,蒙文通有明确的提示:“廖师既通谷梁,明达礼制,以谷梁、王制为今文学正宗,而周官为古学正宗,以公羊齐学为消息于今古学之间,就礼制以立言,此廖师学根荄之所在。于时变法之议起,潘、翁方当国,公羊之说大行,世之学者竞言改制。”这里专门提到“当国”的“潘、翁”,是指潘祖荫()与翁同龢()。其中的潘氏,偏好公羊学,对“公羊之学”的盛行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潘氏于 年任国史馆总裁,从 年起,先后任礼部尚书、兵部尚书、工部尚书等要职,像左宗棠这样的名臣,都曾受到潘氏的提携。与潘氏同龄的翁氏,于 年出任军机大臣,深得光绪皇帝的信任,并在后来的戊戌变法运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果要论“潘、翁”二人同时“当国”的时代,那就是 学者专论世纪 年代,亦即廖平经学走向成熟的时代。据蒙文通所述,在“潘、翁”“当国”的 世纪 年代,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变法之议起”,那个时代,举世之学者“竞言改制”,这就是说,关于变法、改制的议论盛极一时。虽然,戊戌变法迟至 年才正式发生,但是,关于“变法之议”早在十多年前的 世纪 年代,就已经成为时代之强音,成为举世学者“竞言”的中心议题,同时也成为了十多年后戊戌变法的前奏。而且,“世之学者”竞相发表的“改制之言”,其实就是“变法之议”。由此看来,在 世纪 年代的语境中,变法即改制,改制即变法。因而,廖平旨在寻求的变法之理,亦可以称为改制之理,反之亦然。而且,廖平寻求的变法之理还隐含了革命之理(详后)。从求同的方面来看,无论是改制还是革命,都意味着法的改变,这是两者的共性;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革命是根本法的改变,是“另起炉灶”式的改变;改制是不涉及根本法的改变,是在“原有炉灶”基础上的改变。因而,在廖平的经学中,无论是改制之法理,还是革命之法理,都可以由变法之理来统领。廖平在 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相关著述中,较多地使用了“改制”一词。譬如,在经话甲编卷二中,廖平写道:“改制为春秋大门,自来先师多不得其意。凡春秋所讥非礼,皆周制。春秋斟酌四代以定一尊,故即事见讥,以起改制之意。”这句“经话”,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六经注我”之旨趣。从表面上看,这是在说,“改制为春秋大门”,要深入地理解春秋,应当着眼于“改制”这道门径;凡春秋“见讥”之事,都是为了表达“改制之意”。然而,正是此处的关于“春秋大门”之议,揭示了廖平经学的旨趣:起改制之意,求变法之理。因而,廖平的经学,在相当程度上,就是那个时代兴起的“变法之议”在经学层面上的表达,堪称是以经学的外衣包装起来的“变法之议”。在形式上,廖平说的是关于王制周礼之学;在实质上,他讲的是改制变法之理。职是之故,“改制”也可以说是“改时制”,亦即“改变”特定时代的“法制”或“制度”。譬如,在廖平看来,春秋试图宣扬的“改制”就是“改时制”,遗憾的是,“春秋改时制,人多不明此意。”世人多不明白的“改时制”,主要是指,孔子作春秋,就是要改变流行于孔子时代的周制。如果说,改制、变法是理解春秋的一把钥匙,是深入春秋堂奥的门径,且春秋的精神实质就是改制变法,那么,由春秋所承载的改制变法,其法理依据是什么?对此,廖平有直接的回答,他说:“经学以素王为主。受命改制,乃群经大纲,非公羊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