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法治研究22作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配套机制的行政应诉章志远**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批15个行政应诉典型案例,为观察法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效提供了重要样本。行政应诉通过承载空间和信息基础的供给,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扮演了沟通平台角色。行政应诉庭审旁听普法功能和理性对话互信功能的释放,能够发挥预防行政争议产生的溢出效应。人民法院在坚守依法审判底线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行政审判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促成行政自我拓展应诉案件范围和行政应诉自我纠错结案进行正向激励,并针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出庭应诉和聚焦实质化解发声义务进行反向问责,进一步激活中国特色行政应诉制度的治理效能。关键词: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应诉沟通平台诉源治理*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制度构造”(项目编号:21AFX008)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章志远,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①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一、问题的提出作为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目的条款的升级加强版,“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一词近年来相继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党和国家权威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逐渐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核心要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所涉争议进行整体性、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除了从学理上揭示法理属性和正当依据外,当下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研究应转向具体路径的探讨,寻求到达理想彼岸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实证分析表明,人民法院经由依法裁判和多元协调化解方式的结合,并辅以其他审判机制的灵活运用,实现了行政审判由“敷衍性司法”向“回应性司法”的转向。①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配套性机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制度地方试验时间最长、规范依据最为充分。在各地经过了15年左右时间的不断试验之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终于写入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成为国家一项正式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