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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民调解 2023 年第 1 期解惑答疑调解案例剖析TIAOJIE ANLI POUXI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张琦 贾茹/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纠纷背景2021 年 1 月以来,河南省南乐县某小区多名居民陆续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住在小区某单元 18 楼的业主王某某儿子王某甲经常从 18 楼抛扔包装纸、玻璃瓶等物品,给小区其他居民生活出行带来安全隐患。而对于业主们的投诉,物业公司总是口头敷衍,并未采取有效行动。同年 6 月某日,王某甲通过 18 楼楼道窗户向楼下投掷生活垃圾,导致该单元楼前的遮阳车棚被砸坏。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某赔偿车棚维修费 1000 元,遭到拒绝。王某某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及时修补楼道窗户破损的纱窗,王某甲出于好奇才将垃圾扔下楼,且王某甲只有 4 岁,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认为王某某是在逃避责任,坚持要王某某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向南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全面了解明焦点为全面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首先来到小区进行实地调查。物业公司人员表示,王某甲从 18 楼抛掷物品造成小区遮阳车棚被砸坏,影响其他业主日常使用,王某某作为王某甲监护人应当赔偿车棚维修费 1000 元。听取了物业公司意见后,调解员到现场仔细察看,发现遮阳车棚确有破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调解员随机询问了附近楼栋的居民,居民们的讲述与物业公司一致,同时表示王某甲不仅经常向楼下抛扔饮料瓶、纸盒等垃圾,有时还会扔出玻璃制品,导致他们不得不绕行回家,之前有些居民自发组织去王某某家中沟通孩子高空抛物一事,都是无果而终。案例剖析DOI:10.19380/11-2790/d.2023.01.004452023 年第 1 期 人民调解解惑答疑调解案例剖析TIAOJIE ANLI POUXI调解员随即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认为 4 岁孩子顽皮淘气,并无大错,拒绝沟通此事。调解员带着物业公司人员主动上门,从共情角度表示理解 4 岁孩童顽皮,但也指出顽皮淘气要有度,不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王某某表示,王某甲喜欢从楼上抛扔垃圾,自己和家人也曾多次对其批评教育,约束其抛物行为。本次事发系王某甲趁家里人忙于家务,独自跑到楼道通风口,通过物业公司长期失修的楼道窗户纱窗缺口抛扔垃圾,才导致楼下车棚被砸坏,此事与自己无关,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过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方走访查证后,调解员确定了纠纷争议焦点:孩子高空抛物致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若有,承担何种责任。孩子有无责任,责任谁来承担?调解员指出,关于高空抛物,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 1254 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双方对王某甲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均无异议,所以王某甲故意从高空抛扔物品以致车棚损坏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侵权。王某甲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实际侵权人。但因王某甲年仅 4 岁,尚为幼童。民法典第 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 2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以 4 岁的王某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民法典第118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尽管王某甲家人多次批评王某甲的抛掷行为,但是管理教育成效不明显,王某甲仍然抛掷物品,以致出现车棚被砸坏的后果。王某甲父母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当对王某甲高空抛物致他人财产损害的行为承担不予减轻的侵权责任。同时,调解员进一步补充,刑法第 291 条之 2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某倘若再不严加制止王某甲的高空抛物行为,很有可能出现比损坏车棚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王某甲年纪尚小,应尽快纠正其错误思想和行为,以免将来出现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经过调解员普法分析,王某某认识到了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保证今后会严加看护和教育王某甲,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同时,王某某辩称物业公司也有错,楼道窗户纱窗缺口存在已久,但至今无人维修,这才引起王某甲好奇心向楼下抛物。46人民调解 2023 年第 1 期解惑答疑调解案例剖析TIAOJIE ANLI POUXI案例点评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饱受热议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群众生活的一大安全隐患。高空抛物行为轻则让人受惊、财物受损,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对此,民法典 刑法都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刑法还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这些都为保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是一起因幼童高空抛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调解该案时,一是行动迅速,全面走访调查,抓住矛盾焦点;二是耐心释法,全面分析纠纷事实,讲清法律责任,让当事人信服;三是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合理建议,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调解员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使得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切实保护了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编辑/张宏梅)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调解员指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定期维护、管理和环境保洁。”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楼道窗户系居民共用部位,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定期维护、管理等义务,但是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未发现并维修楼道窗户的破损纱窗,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民法典 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侵权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因疏于对小区共用部位的定期维护,未能及时维修王某某所在楼层楼道窗户的窗纱缺口,以致出现安全隐患,给他人在此高空抛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王某甲高空抛物造成的车棚损坏后果,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细分责任解纷争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讲解,双方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承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随后,调解员咨询社区法律顾问,查阅同类案件判例后,建议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对于维修车棚费用金额,调解员提出,民法典第 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调查了解,同类车棚维修费用在 1000元左右。王某某同意承担车棚维修费的70%即 700 元,并承诺今后会严加看管王某甲,不再向楼下抛扔物品,履行好监护人职责。物业公司也认可调解员建议,表示会尽快修复纱窗缺口并安装防护网,同时在小区公示栏等处张贴提示牌,时刻提醒居民提高安全意识。最终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