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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船舶
残余
油类
物质
作业
管理办法
范文
学海无涯
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视治理,保障船舶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细那么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展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备、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施行本方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剩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剩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进展有关平安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视检查。对存在平安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按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顿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平安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展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平安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平安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存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完毕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平安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剩余油类物质品种、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 船方应按规定将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对违犯本方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平安治理和防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去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港船舶剩余油类物质作业监视治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