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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是
表征
论者
一个
重审
胡塞尔是表征论者吗?一个重审刘畅【摘要】为了克服意识的“困难问题”,当代表征论者把现象属性奠基在意向属性之上:弱表征论者认为现象属性随附于意向属性;强表征论者则把现象属性等同于一种意向属性。就具体的观点而言,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虽反对强表征论者的主张,但仍能与弱表征论者达成一致。胡塞尔还依据特定的桥接法则来阐明意向性和现象意识的关联。【关键词】意识;意向性;胡塞尔;表征论;现象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刘畅,湖南常德人,哲学博士,(南京 )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笛卡尔的表征主义问题研究”()意识或现象意识的存在给当下诸多的还原理论带来了严峻挑战。在自然主义的背景下,表征论()或意向主义()作为对意识这一谜题的攻坚而登场。表征论是对意识的现象特征进行还原的一种尝试,其进路包含两个步骤:()把现象特征等同于特定类别的表征内容,即论证两者的同一性;()给予表征内容一种自然主义的还原理论。在理想的情况下,经由这两个步骤,便可获得一种关于现象意识的还原理论。从根本的哲学立场看,胡塞尔的立场有别于表征论者 胡塞尔反对意识的自然化。然而哲学的研究不止于立场之争,我们应深入到各自的具体观点中进行甄别,以求更为系统的阐明双方的异同。迈克尔西姆()的论文 表征论与胡塞尔现象学完成了这项任务。根据他的比较,胡塞尔应进一步被视为强、弱两个版本表征论的反对者。对意识之疑难的诸多表述可参见 ,“”,:,;,“”,;,:,对当代语境中不同意识概念的梳理可参见 ,“”,:,:,“”,;,:,;,:,;,“”,;,:,;,:,;,:,;,“”,;,:,“?”,“”,胡塞尔是表征论者吗?本文将重审迈克尔西姆所作的工作,考察其论证是否足够严密以及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以更清楚地阐明胡塞尔与表征论之间的异同。为此,本文将首先解释当代语境中的“现象特征”和“表征内容”,再引入弱表征论和强表征论的基本命题,最后重审西姆在其论文中的论证。本文的结论是:西姆的论证并不完全可靠,其结论与胡塞尔的论点并不完全一致;尽管胡塞尔的现象学描述给出一个强表征论的反例,但胡塞尔仍然赞同弱表征论的基本命题。更严重的是,如果我们全盘接受西姆的结论,将错失胡塞尔的一个根本洞见 意识与意向性紧密相关。一、现象特征与表征内容作为一种关于现象意识的理论,表征论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概念展开:现象特征()和表征内容()。我们首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介,然后再引入弱、强表征论的基本命题。现象特征亦被称为“感受质”()。不论如何命名,它所指的都是有意识的心灵状态或者说经验的内在属性(),是主体处在该状态中的“什么样”()。每个有意识的心灵状态都有其特定的现象特征。人们通常会问处在某意识状态中是什么样的,例如“疼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在此被询问的便是现象特征。在多种多样的现象特征中,知觉的现象特征得到最广泛的讨论,其范例是颜色知觉:在正常的条件下,看到(在物理意义上)红色的物体,我们的视知觉经验便具有红色的现象特征;而在光谱翻转()的思想实验中,被试者看到红色的物体,则会体验到绿色的现象特征。此处的重点是,现象特征首先并不被规定为经验对象的属性,而是被预设为经验自身的内在属性。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知觉活动的现象特征称为“质素”(),而想象活动中的现象特征则被称为“想象质”()。当“表征”一词用于刻画心灵对自身或周遭环境的变化的认知性应对活动时,“表征”可与“意向性”作同义词使用,表征内容即是意向内容。关于心灵表征()已有诸多不同的自然主义解释,如表征某物即是与某物处在一种非对称依赖()的因果关系中,在弗雷德德雷茨基()看来,表征某物即是发挥出指示某物的信息的功能。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内容、模式以及载体三个方面理解“表征”概念:心灵表征的载体指的是表征的物理基础,一般是指生物的大脑;表征的模式则意指诸多心理态度以及表征的类型,如欲求、怀疑、反感、知觉、回忆等,它们都是表征者与表征内容相关联的方式;表征内容一般被规定为表征的“实 ,“?”,:,;,“”,此外,笔者认为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意向活动”()概念似乎与当代所谓“认知现象特征”存在一定重合,参见 ,“”,;,“”,“”,;,“”,:,;,:,:,:,;,“”,;,“”,:,把意向或表征的模式纳入体系内部加以考察的表征论,一般被称为“不纯表征论”()。在此框架下,对现象特征的表征论还原应当分模式讨论,而非一概而论,蒂姆克兰()便持有这种观点。大多数表征论者持有的都是“纯表征论”(),表征模式在此种框架下不参与对现象特征的还原。(,“”,)现代哲学 年第 期现条件”(),即表征总是以某一种方式呈现世界,藉此我们才可谈论表征是否反映了实情。于是,表征内容不是被表征的对象,它是对象的呈现方式,同一个对象可以具有多种被给予方式,例如知道鲁迅是 狂人日记的作者不等于知道周树人是 狂人日记的作者。总体而言,表征模式和表征内容的区分类似胡塞尔在 逻辑研究中对“质性”和“质料”以及 观念 中“设定特征”()和“意向相关项之意义”()的区分。故此,胡塞尔的“意义”概念可被理解为一种表征内容。二、表征论的基本命题首先引入弱表征论的命题,它可被如下表述:某一心灵状态,如其现象特征变动,则其表征内容变动。弱表征论命题表明了现象特征对表征内容的随附性():如果表征内容不发生改变,现象特征亦不变。此外,表征论者要求这一随附性命题具备形而上的必然性,即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也在一切受相同或不同自然律支配的可能世界中有效。弱表征论命题虽然表达了现象特征对表征内容的依赖性,却未能言及其本质。单凭这一命题,人们尚不能判定现象特征是否可被还原到表征内容上。因此,表征论者通常都主张强表征论命题:某一心灵状态,其现象特征发生变动当且仅当其表征内容变动。强表征论命题表明了现象特征与表征内容的同一性,更准确地讲,现象特征是某一类别的表征内容,即“现象内容”()。如果 成立,则关于现象内容的还原理论将同时是现象特征的还原论,藉此或可实现表征论的企图。此外,蕴含 ,与之相较,额外蕴含了如下命题,它是 的逆命题:某一心灵状态,如其表征内容变动,则其现象特征变动。我们对表征论的介绍就进行到此,下面将围绕以上三个命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三、重审西姆的论文给出两个论证,分别用于证明胡塞尔对强、弱表征论的反对态度。具体而言,他首先指出胡塞尔现象学有一个针对 的反例(同时是 的反例),用于表明胡塞尔现象学与强表征论互不相容。此后他又指出一个针对 的反例,用于表明胡塞尔现象学与弱表征论互不相容。那么,他找出的例子是否真的构成了反例?,:,;,“”,;,“”,:,;,;,“”,“:”,“”,;,;,“”,:,:,;,“”,;,;,“”,胡塞尔是表征论者吗?针对 的反例是胡塞尔曾多次讨论的关于“人 人偶”视错觉或犹疑。简言之,该例子讲的是,一个其意义包含“人”和“人类躯体”的知觉过程此后被表明为对人偶的知觉,此时其意义被变更为“人偶”,此外也可能是知觉的意义在“人”和“人偶”之间犹疑不决。借着这个例子,胡塞尔指出这样一个先天规则:同样的质素素材可以经受“分离的、相互超出的立义”(,)。据此,同样的质素将能够体现不同的知觉意义。由于“立义”在胡塞尔就相当于表征内容,而质素又相当于现象特征,西姆便指出,胡塞尔的例子恰好构成如下命题的一个实例:某一心灵状态,其表征内容变动,而其现象特征不变。显然,与 不相容。又由于强表征论主张 的形而上必然性,故如果 可能为真,则强表征论不成立,进而胡塞尔需要被视为强表征论的反对者。笔者表示赞同西姆的以上论证,胡塞尔确实认为在上述例子中,知觉意义发生了变更而质素基地保持不变,其观点与强表征论相左。需要说明的是,在胡塞尔所举出的视错觉例子中,知觉的意义或表征内容并非经受了全盘的变更;其变更是部分性的。胡塞尔强调:“在真切所见之物那里并没有什么改变,共同点仍旧是更多的”(,)西姆的论证并没有保留这样的意思,故以上说明是必要的。接下来将指出,西姆确实相信,在胡塞尔那里即便现象特征不变,表征内容仍可以发生全盘的改变。现在我们着手考虑西姆指出的第二个例子,即针对弱表征论的反例 运动感觉()。西姆声称,在胡塞尔对运动感觉的讨论中,如下命题为真:某一心灵状态,其现象特征变动,而其表征内容不变。显然,是 的否命题。弱表征论者主张 的形而上必然性。如果 在可能为真,则弱表征论不成立。进而,如果胡塞尔承认 在某些情况下为真,则胡塞尔需被视为弱表征论的反对者。那么运动感觉是如何使得 为真,即使得 为假的呢?这里先引述西姆的说明:向上抬头之所见也可通过向后弯腰来得见。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的质素素材不同,即它们具有不同的运动感觉。但很可能你在其中一个情况下看到的东西不能与另一个情况下看到的区分开。如果这么讲是无误的,知觉的表征论“内容”便能够在质素素材变化时保持同一。这段引文的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用具体的例子说明胡塞尔对弱表征论的反对态度,二是构造一个对弱表征论反驳。我们先考虑第二个方面,再考虑第一个方面。在以上引文中,西姆声言,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往上看这两个动作的表征内容相同,但它们具有不同的现象特征;在此为假。这一论证还须仔细检审,因为西姆在事先已经给表征论加上一条约束:在他的文章中,表征内容被规定为相关于表征者和被表征者之关系的函项,即相关于关系事实的函项()。以视觉经验为例,其表征内容被规定为:“在时刻 如其被知觉主体 所及那般的知觉客体 的可见性质。”简言之,主体、客体及客体的性质共同确立了个别的表征内容。此种对表征内容的定义方式显然要比正统的定义方式 表征内容作为实现条件 更激进也 ,(),:,;,:,;,:,;,(),:,:,以下相关内容仅作文中注。,“”,用当代通行的术语来讲,发生变更的表征内容应该被归为“宽内容”(),它与个体的外部环境相关。而保持不变的表征内容属于“窄内容”(),它与个体的外部因素不相关。表征论者一般认为知觉的表征内容是宽内容。,“”,现代哲学 年第 期更狭隘。如果表征论者对表征内容的理解并不符合西姆的定义,并且如果正是这种定义使得 在运动感觉的例子中为假,那么西姆在上述引文中的推论就很可能犯了“稻草人谬误”。首先,我们考虑表征论者是否会认同西姆对表征内容的定义。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西姆的定义会导致表征论者在解释意向性的一个重要特性时面临更大的困难。该特性正蕴含在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称谓 “意向内实存”()中,即我们总是能意指或表征一些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或者在当下的情境中不在场的对象,例如半人马、孙悟空、错认的对象等,故意向性并不可等同于一种实在的关系。西姆的表征内容概念在说明这一特性时将遭受极大的阻力:根据西姆的定义,表征内容是关系事实的函项,于是表征便总是要预设关系事实的存在,而关系事实又进一步预设了关系项()的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反过来推论:如果关系项不存在,则关系事实亦不存在,进而便没有表征内容被确定下来,即没有进行表征或意向;一言以蔽之,我们将不能表征不存在的东西。胡塞尔所汇报的把人偶错看作人的或者在两者间犹疑不决的现象也将不可能。表征论者显然不否认我们能表征不现实存在的东西,他们采取了不同策略来解释这一现象。这些策略都不符合西姆对表征内容的定义。比如,弗雷德德雷茨基和迈克尔泰伊()虽未否认表征或意向性是关系性的,但它们并不一定是与现实客体及其性质的关系。例如,幻觉被解释为不与任何客体相关,而是与共相()、未例示的性质()相关。而在西姆的理解中,进行表征的主体要与客体及被例示的性质相关。此外,像蒂姆克兰()这样的表征论者则明确拒绝把表征理解为表征主体与表征对象的关系。至此,我们虽已表明西姆对表征内容的理解比一般的表征论者更为激进,即相当于给表征论上了一道枷锁,但尚不能由这一理解偏差便断定西姆犯了“稻草人谬误”。我们的考察还要继续深入,需要表明在去解开这道枷锁后,表征论者便可指出运动感觉的变化其实伴随有表征内容的变化 在运动感觉的例子中仍成立。在否认西姆对表征内容的定义后,表征论者或可向西姆提出两点质疑或辩驳。这两点在西姆的论文中恰好没有得到重视。第一,运动感觉并不表征周遭环境中的知觉对象,而是知觉主体的身体状态。在西姆的行文中,表征内容实际上被限制在知觉对象,即始终锚定在“被注意到的东西,意即显现着的客体”,西姆自始至终都无视了知觉者对自身身体的伴随性表征。然而对自身身体的表征之于大多数表征论者并不陌生:“脚趾头感到痒即是经历一种特定种类的经验。在最佳条件下,痒这类经验所追踪的是轻轻触碰或擦过身体表面的某物之在场。这即是痒所表征的东西。如同疼那样,痒也是对身体性扰乱的表征。”故在表征论看来,身体的运动感觉或与痒、疼和疲劳类似,都是对身体进行表征。针对西姆所依赖的那个例子,表征论者可以主张: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并不表征外物,而是表征不同的身体肌肉运动,于是相关于知觉对象的表征内容并没有穷尽所有的表征内容,进而对象性内容的同一不蕴含整体表征内容的同一。第二,根据表征论者的一般性定义,西姆所举的抬头和弯腰两个例子具有不同的表征内容:抬头和弯腰两种动觉具有不同的身体定位(),它们不仅在不同的身体区域中被体验,而且表征着相应的不同身体区域。于是,我们可以把运动感觉的不同身体定位作为其“实现条件”的布伦塔诺认为,在心灵的意向活动相关的并非是实在的对象,而是行为的相关项,并且心灵的意向活动并不要求其相关项的实存,进而意向关系就不是一种实在的关系。(,:,),;,“”,;,“?”?,:,“”,;,;,“”,胡塞尔是表征论者吗?一个元素来看待,进而抬头和弯腰两种动觉便相应具有不同的表征内容:一个表征颈部的相关肌肉群运动,一个表征腰部的相关肌肉群运动。据以上两点,在标准的表征论框架中,在运动感觉这类心灵状态上也为真。而在西姆所提供的表征论版本中,在此为假。故在之前的那段引文中,西姆的论证犯了“稻草人谬误”。西姆引入运动感觉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胡塞尔与表征论者在此处的分歧,从而把胡塞尔解释为弱表征论的反对者。在运动感觉的例子中,如果表征论者认为 为真、为假,那么作为反对者胡塞尔就应如西姆所声称那样认为 为真。可胡塞尔是否真持有这种观点呢?笔者认为,胡塞尔亦不赞同在运动感觉的例子中 为真,理由有两点:第一,表征论者以身体定位为基础对身体感觉的解释策略亦是胡塞尔所注重的。胡塞尔把我们的感觉区分为两类:一是主要用于通过立义过程展现外物的属性,例如我们的颜色感觉、听觉、嗅觉等,此类感觉虽以身体感官为基础,却不被定位到某个身体区域上;二是各种身体感受,包括痒、疼、运动感觉等,它们必然地具有一个或模糊或精准的身体定位,并服务于身体的构造,胡塞尔把它们统称为“感觉态”()。于是表征论者的解释策略恰好应和了胡塞尔对感觉态的描述。第二,尽管胡塞尔确实会赞同西姆,即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并不会改变我们所看见的东西,即对知觉客体的表征内容,但胡塞尔并不会认为全盘的表征内容皆无变化。例如,胡塞尔明言:“我曾说,相关于外物(),运动感觉不展示任何物性。这在某种意义上并不适用于身体,运动感觉显现着被置入身体。”(,)据此,胡塞尔认为,运动感觉作为感觉态虽不展示外物,却可展示身体。运动感觉与第一类感觉不同,视觉、听觉、嗅觉首要的功能是外物的客体化,而运动感觉只展示身体。此外,其他的感觉态(如触觉),只有经历一种注意力和立义的转换后才展示身体,就此而言,它们能够经受双重的立义()。但运动感觉却经历一种立义,只能用于展示身体作为感觉承载者的“附加规定性”()或“效果属性”()。由此,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的运动感觉便分别具有不同的表征内容。于是在胡塞尔的理解中,运动感觉作为一种感觉态将展示或表征身体,不同的运动感觉对应不同的表征内容。进而,向上抬头和向后弯腰作为不同的运动感觉 不同的现象特征便伴随有不同的表征内容。据上述两点理由,我们可以推论,在胡塞尔现象学的框架内,在运动感觉的例子中仍为真,西姆的解读有误。针对西姆所举出的第二个例子的讨论至此完毕。经过重审,胡塞尔尚未被证明与弱表征论者意见相左。四、反思经过上文中对西姆的工作的重审,胡塞尔已被辨明为强表征论的反对者,但胡塞尔对弱表证论命题的态度仍旧悬而未决。下面我们将试图表明,胡塞尔持有与弱表征论命题()相似的观点。回顾西姆的解读,如果我们全盘接受他的结论,那么胡塞尔现象学便蕴含有一种关于意向性和现象特征的分离论():和 两者之合取意味着表征内容与现象特征的变化互不相干。这一解读倾向在西姆的胡塞尔解读中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在另一篇文章中,当他在胡塞尔思想的语境中讨论光谱翻转的思想试验时,西姆就已提出质素和知觉意义的互不干涉论:假设你和我被放在一个昏暗的房间里,并盯着投射在墙上的红点。我们其中一个人的色谱翻转。蒂姆克兰即采用这种解释策略。(,),:,在胡塞尔现象学语境下更详细的概念辨析参见 ,“”,;,现代哲学 年第 期这意味着,尽管这是可设想的,如果你能进入我的脑海,我称之为“红色”的东西和你(同样)称之为“红色”的东西,在你看来是绿色的。然而,由于人们并不能进入他人的大脑,我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另一方纠正,甚至也不会被诊断为“异常”。尽管如此,这种翻转是可设想的;或者,在胡塞尔的意义上,可以被当下化()。针对以上场景,胡塞尔会提出如下的论断。以不同的质素素材为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构造了相同概念(即“红色”)的意义,这些概念被正确地应用于确定相同的对象(即斑点)。尽管存有质素素材上的这种被设想的差异,只要我们就这个概念达成一致意见,就不会有任何争议。于是,不遭遇任何阻力,从我们的第一人称视角来看,基于看到红色的什么样(),对象被构造为看起来是红色的。据上述引文,西姆认为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语境中,经过光谱翻转后,一个“绿”质素可以构造出“红”的知觉意义,即经历绿色的颜色感觉,却赋予知觉客体“红色”意义作为客体属性之表达。西姆的上述讨论显然代表了一种表征内容或意向内容的外在论(),即认为意向内容与个体的内在因素无关(如现象特征),而是由个体的环境因素所决定。于是,在西姆的解释中,胡塞尔便持有意向内容的外在论。这种解读违背了胡塞尔对知觉意义和感觉内容之关联的一个根本性洞见,即知觉立义的原则:某一种、属之下的质素只能展示同一种、属之下的知觉意义。也就是说,在胡塞尔看来,红色的颜色感觉只能在知觉立义中被用于赋予知觉对象以“红色”这一知觉意义,它不可能赋予绿色的意义,因为红和绿是不同的,分属不同类的颜色。由于这一立义原则的关系,在“人 人偶”的视错觉例子中,知觉意义的变更仍保留有一个不变的部分。这一不变的部分在当下被命名为“现象内容”(),它完全由知觉的现象特征或者说质素所规定,独立于环境的变化。如果只考虑此种知觉意义的构成,则相关的知觉立义应被形象地刻画为从质素到意义的一种“投射”()。例如,在我环顾一颗松树时,相应于质素的变化,松树总是在或稀疏或繁茂,或模糊或明晰的形态中被给予,进而对应于被感知特征的对象意义成分在不断变化。但刻画对象种类意义(即“松树”)保持不变,因为它不属于知觉行为的现象内容。唯有知觉的现象内容才与质素本质相关。质素和知觉意义的本质关联,即知觉的现象内容对质素的本质依赖性,可以在如下引文中看出:在现象学还原的实行中,我们甚至获得了这样一个本质洞见,只有当质素因素(或者 如果是一个延续的知觉序列 便是只有当延续的质素变迁)恰好是这个而非另一个时,一棵树作为知觉对象才能在知觉中,作为客观地如此被规定的 如其在知觉中所显现那样的 对象而一般性地显现。这就意味着,知觉的质素内容的每一个变化,如果它并不全然导致对知觉意识的取消,必定在最低限度上导致显现者转变为客观意义上的“与之有别”的显现者(,),“”,此即胡塞尔所谓“相似者体现相似者”的立义原则。(,(),:,;,“”,),“”,;,“”,:,;,笔者对质素的理解不同于那种把质素理解为被动的、无形式之材料的经典刻画。(参见李忠伟:论胡塞尔感受概念的经典图像及其困难,哲学分析 年第 期。),“”,;,“”,在胡塞尔那里,用于刻画对象种类的意义,诸如“松树”“花朵”以及视错觉中的“人”和“人偶”这类的意义,都被称为“类型”()。对应的立义方式被称为“类型化立义”。(,“,”,:,)胡塞尔是表征论者吗?据以上引文,胡塞尔认为知觉质素的改变必然伴随有对象在显现方式上的改变,对象的显现方式意味着对象的意义或表征内容,故知觉质素的变更必然伴随有知觉意义的变更。进而,胡塞尔的这一论断直接否决了西姆的分离论解读策略。更准确的表达是,胡塞尔提出了如下命题:之于一个知觉,如其现象特征变动,则其表征内容变动。再考虑到之前讨论的感觉态的身体表征作用,我们可以把该命题的约束条件拓展到知觉和身体感受,即在胡塞尔现象中抽取出了更具限定性的弱表征命题()。于是,如果只就理论细节而言,胡塞尔便不可被判定为弱表征论的反对者,反而是持有类似的理论观点:某些表征内容的变化与现象特征的变化密切相关。进而,胡塞尔针对意向性与现象特征的观点,便应当被归为一种相干论()。特别地,知觉活动中的相干性,可通过胡塞尔所指明的立义原则得到进一步阐明。以此种相干性为切入点,我们或许可以重构出胡塞尔关于心灵本质,尤其是关于意向属性与现象属性之关联的一种深刻的形而上学洞见。在相干论的框架内,对意向性和现象特征之关联的解释有三个可能的结论:第一,单个体验的意向属性和现象属性之关联被认作不可解释的原初事实;第二,此种关联受到某些“桥接法则”()的制约,因而可以通过上溯到这些法则加以说明;第三,此种关联奠基于一种更根本的心灵属性,因而可以通过追溯到这一根本心灵属性的例示来加以说明。在这三个可能结论中,第一种结论所带来的理论成本最高。它要求我们在搭建整全的心灵理论时,必须把每个体验的意向属性和现象属性之关联作为不可解释的原初事项接受下来。此种理论的解释“效率”因而是低下的,因为它接受了过多的原初事项。第三种结论是最理想的情况。如若我们能找到一个更根本的心灵属性用以说明其他两种心灵属性的例示,我们就一方面简化了整个心灵理论的复杂度,另一方面获得了更深刻的形而上学洞见,因为我们洞见到了心灵的某种最终本质。然而胡塞尔的结论其实是第二种,他要求我们把某些法则作为原初事项接受下来,以解释心灵属性之间的关联。这一选项虽不是最理想的情况,但仍旧显著优于把意向性与现象特征之关联认作不可解释之物的建议。并且,这一路径仍旧是稳靠的和可行的。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和先验还原方法向我们担保了直接发现这些桥接法则的可能性,而我们在意识现象学理论中也可以看到胡塞尔给出的实例:知觉活动的立义原则就是这样的一种桥接法则,它解释了知觉活动中的感觉和意向内容是何以配对的。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命题特征之间的“平行论”(,)又是另一个例子。如果考察这些桥接法则的本体论状态,我们会发现它们一方面不是因果律,因为它们的关联项()是作为单个事件的意向体验中的非独立因素,而非两个事件。同样它们也不是自然律,因为它们是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中所把握到的质料先天法则,是更根本的形而上学原则。由此,我们可发现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特质:现象学的描述工作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描述,就好像亟需描述的实事已然唾手可得那般。毋宁说,现象学的描述是一种“发现”和“探索”,现象学家要经过富有创见的想象和艰苦的分析,才能找到那些支配我们整个生活的先天法则。故此,现象学也是一门发现的学问。(责任编辑行之)对胡塞尔现象学也采取这样的解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