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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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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时代 信息 活动 个体 权利 道德 责任
第 卷 第 期 年 月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社会变革与管理】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梁修德淮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摘 要:正确发挥信息活动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依赖于信息活动主体的价值引领作用和责任的实现,而信息活动主体的价值引领作用和责任实现的前提是明确信息活动主体的信息权利和道德责任。信息活动个体因“道德人”、信息活动角色和意志自由而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信息活动个体拥有具有伦理本性的信息获取权、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安全权等,同时,承担着维护信息真实性、净化信息环境、保障信息安全和促进信息健康消费等道德责任。关键词:信息活动;个体;信息权利;道德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章编号:()收稿日期:本刊网址:作者简介:梁修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信息伦理。信息活动是推动信息社会发展进步的核心动力。而信息活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信息活动主体的价值引领作用和责任(包括道德责任)的实现。信息活动个体是最基本的信息活动主体,是信息活动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实现者,也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实现者。一、信息活动个体何以承担道德责任信息活动个体何以承担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是信息伦理研究的必要课题。首先,承担道德责任是人的本性使然。道德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之一。信息活动个体作为一个“人”,必须具备“人”的资格,是“道德人”,具有一定德性,能够对其一切思想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其次,承担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是人的社会角色使然。在现实信息社会中,信息活动个体会被赋予各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作为自为角色的信息活动个体获得其角色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社会关系赋予角色的,对个体而言是先在的,它是普遍性的善在个体身上的具体规定与要求,是社会功能系统对个体要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信息活动个体既然选择这一社会角色就应承当相应的道德责任。因此,“人们对道德行为的选择就应该慎之又慎,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行善还是作恶,只要是自己选择的行为,自己就具有不可推诿的道德责任”。一般情况下,信息活动个体是多重社会角色的统一,多重社会角色的个体就要承担多重道德责任,既要承担作为人的道德责任,又要承担自在角色的道德责任,如为人之子,还要承担自为角色的道德责任,如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再次,承担道德责任是人的意志自由使然。信息活动个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基本前提就是信息活动个体的意志自由。作为信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意志自由是信息活动主体性的本真表现,是指信息活动主体在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信息活动规律,尤其是信息活动与自己和组织、与公众、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根据一定社会的普遍性的善及其在信息活动领域里具体化的信息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确立信息活动目标,选择恰当手段,从而做出信息活动行为,实现信息活动理想和目标。它是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和客观必然性的统一。信息活动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必备条件就是其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强制和诱导等,这就是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具体表现为自觉意识和自觉能力、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能力、行为自主自控能力等。任何出自信息活动主体自觉、自愿、自主、自控的判断、选择及行为,都不能逃避道德责任的追究。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是在信息活动主体意识到自己是自己行为的真正主人的意义上提出来的。“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恩格斯也指出:“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责任。”二、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伦理本性依据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信息活动个体既享有一定的信息权利,又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在信息社会,信息和物质与能源一样成为一种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获取、加工、处理、存储、传播和消费信息成为人的一项基本而又重要的权利 信息权利。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合理行使从他人、组织和国家等处获取所需信息的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信息活动主体有权直接或间接从他人、组织和国家等那里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信息获取权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在现实信息活动中由于主体社会角色和地位的不同,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源也就不同,那些拥有丰富社会信息资源的人则拥有更多直接或间接从他人、组织和国家等那里获取信息的机会,并能享受更多的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从而成为信息富人();而那些拥有社会信息资源相对较少的人获取自己所需信息的机会也相对较少,享受到信息带来的利益也较少,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年从而成为信息穷人()。信息社会里,信息穷人与信息富人的分化较为严重。虽然乐观主义者认为,网络的普及会使公众有更多获取信息的机会,更好地实现信息获取权,共享信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福祉。然而,公众在使用网络获取信息权利方面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在不同群体、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存在着“数字鸿沟”()。能够拥有和使用更多网络资源的人成为信息富人,网络发达国家成为信息富裕国家,网络发达地区成为富裕地区,而无法拥有和使用网络资源的人则成为信息穷人,网络不发达国家成为信息穷国,网络不发达地区成为信息贫困地区。信息富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也就拥有更多的社会财富,他们的立场直接影响到信息政策的制定,而信息穷人则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他们获取和使用信息资源被忽视。“数字鸿沟”还表现在信息资源质上的分化。信息富人相对来说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信息能力和经济实力等,他们能够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信息获取、加工、传播和消费等积极信息活动,而信息穷人相对来说具有较低的信息素养、信息能力和经济实力等,很少能够从事积极信息活动,要么不能积极从事网络信息活动,要么沉溺于网络俗文化和网际娱乐,甚至不健康的娱乐之中。“数字鸿沟”也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信息财富差距。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资源占有和利用上也具有绝对优势,其在发挥信息资源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并由此产生了政治霸权、经济霸权和文化霸权等。“网络信息访问权(亦即信息获取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即便在网络普及之后,其不平等性依然存在,而且是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因此,信息获取权的平等性诉求是信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诉求,信息富人能否关注公众信息境遇,认识公众访问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信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是否有义务和责任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提供必要的帮助?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信息发布权信息发布权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利用一定媒介向他人、组织和社会合法而又合理地公开发布信息的权利。信息发布权是人类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信息活动主体利用一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必然会对他人、组织、社会等产生一定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因此,信息发布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为条件。在互联网时代,有些主体在行使信息发布权时会涉及信息伦理问题,如随意发布垃圾、虚假、色情信息等,由此引发对互联网内容是否应该受到管制的争论。支持者认为,信息发布没有绝对自由,利用信息技术有针对性地过滤网络内容,利用法律手段管制网络传播等是必要的,在信息伦理上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反对者认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和管制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如美国正当通信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信息发布权的实现必须以遵守法律规范和社会第 期梁修德: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道德规范为前提,违背信息伦理规范的行为应当被禁止。隐私权隐私权是个人依法决定自己的隐私信息是否让他人和社会知晓或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被知晓的权利。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尊重个人的隐私就是对人格的尊重,尊重个人人格必须尊重其隐私。网络时代,尤其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遭遇了历史性难题:一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获取个人信息极为容易而又隐秘;二是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被人任意搜索、组合、交换,甚至买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隐私权问题日益严重,个人的隐私权正由消极权利转变为积极权利。因此,网络社会信息活动的私密性和匿名性其实都是一种假象,人们在网络上的任何活动,无时不在虚拟的“超级全景监狱”()里。当前,隐私权问题主要存在于消费者与商家、雇员与雇主之间。商家在为消费者服务时把消费者个人信息输入数据库,成为他们的“信息资源”和“信息财产”,以此实现个性化营销,甚至随意进行组合、交换和买卖。电商利用信息跟踪技术诱发消费者消极的消费行为,剥夺自主性消费,损害其人格尊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为了确保工作效率和保密性,以制度化的形式对雇员的行为及其信息进行网络监视或监听,这必然侵害了雇员的隐私权。在信息社会里,隐私权问题主要是信息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问题,是信息伦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更应关怀消费者和雇员等弱势群体。信息安全权大数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极大提高,获取信息的路径和手段更加多样、便捷,这些都直接挑战着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种新型安全。因此,信息安全权是信息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们信息权利的一种。信息安全权就是保证信息状态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权利,其基本要求是保证信息和电信基础结构及信息本身的完整性、客观性、可用性和机密性不受非法侵害。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是网络领域的信息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网络非法入侵、信息加密、电子商务安全、网络病毒和信息犯罪等。网络非法入侵主要是与黑客有关的信息安全问题。有人认为黑客大多是一些“网络罗宾汉”似的技术顽童,他们只是出于好奇,试探计算机系统有无安全漏洞问题,不会改变和破坏计算机里的任何东西,也不会偷走任何东西,有人甚至认为黑客行为客观上在网络安全技术改进、管理水平提高、出台网络法律规范等方面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其实,非法入侵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它具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性。首先,早期黑客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的不良后果,但却伤害了系统主人的心理。其次,黑客非法入侵各种网络系统,使得人们对各大网站安全问题忧心忡忡。再次,黑客对网络安全构成的威胁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有碍于网络经济和互联网本身的发展。因此,为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年了保障人们的信息安全,法律和伦理都会禁止任何非法入侵行为。电子商务安全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它既要求确保网络服务器里存放的各类信息及文件的安全,又要求确保网络服务器和客户终端之间的信息传递的安全。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行系统,既要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又要防止黑客或病毒破坏电商的正常交易,这是电商的重大信息安全责任。网络信息犯罪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核心问题。网络信息犯罪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对他人电脑系统或数据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从事诈骗、刑事犯罪等活动,严重妨害网络运行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信息犯罪已经突破网络和现实社会伦理的底线,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非物质产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即对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信息权利维度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使得限制使用与信息共享悖论始终存在于理论和实践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者强调要尽可能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使知识创造者利益最大化,以促进知识创新;自由主义者则强调要尽可能地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突出知识的公共性和共享性,尤其在网络空间,独占信息有悖于民主原则,影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两者“争论焦点的背后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争论和不同开发模式、开发理念的竞争;其底层则是自由共享精神和知识霸权的较量”。其实,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共享是相辅相成的,只是自由主义者误读并无限夸大了自由共享精神,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实现自由共享的网络精神的重大障碍。网络时代,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复制、传播信息变得更容易和便捷,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难以控制。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网下到网上”“网上到网下”和“网上到网上”等方式。“网下到网上”指信息活动者未经授权把传统媒体上的知识创造者的非物质性成果上传到网上的侵权行为;“网上到网下”指信息活动者未经授权或许可将网上作品下载到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侵权行为;“网上到网上”指信息活动者未经授权将一网站上的作品转载到另一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三、信息活动个体的道德责任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信息活动主体既享受一定的信息权利,也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并且道德责任具有优先性,这是信息伦理的特征。因此,信息活动主体维护信息真实性、净化信息环境、保障信息安全和促进信息健康消费等道德责任具有特别意义和价值。维护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信息活动及信息产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就是因为他们不断地收集、加工、存储、传播和消费社会及公众所需的各种真实信息,与消费者建立了诚信关系,确保了公信力。信息第 期梁修德: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活动主体只有承担起维护信息真实性的道德责任,才能实现公众的信息权利与信息活动的价值。如果信息活动主体没有履行维护信息真实性的道德责任,生产和传播了不真实信息,那么信息消费者就不能获取所需的真实信息,其信息获取权就受到了侵害,个人的信息利益就受到了损害,这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信息生态系统,扰乱信息活动秩序。虚假信息是网络社会的一大痼疾。“互联网为任何人发表其意见开辟了一个无拘无束、不受限制的空间,这一事实可能会削弱它作为有信度的信源价值。传统的信息源正是在受到来自职业的与社会的双重压力下才得以向社会提供精确的、不带偏见的信息,而任何一个网上信息都不会受此约束。”一项调查显示,受众对网络信息可信度持怀疑态度的比例高达。网络给人们的信息活动提供了更加自由的空间,不少网民误认为它是一个“无拘无束”的空间,并以此规避道德责任。前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每一环节都有一个“守门人”,而在网络空间,“守门人”在某些领域甚至缺场了,这为虚假信息提供了生存空间。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信息活动主体道德责任感的缺失,他们只享受网络空间的信息权利而忘了自己的责任;他们只注重“眼球”效应、轰动效应和点击率效益,而忽视了自己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责任。信息伦理要求信息活动主体既要享受信息发布等权利,又要承担维护信息真实性的道德责任。净化信息环境良好的信息环境是信息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种信息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然而,当前网络信息环境受到诸如虚假信息、黄色信息、诈骗信息、垃圾信息等的严重污染,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信息活动的运行秩序,加强网络信息环境治理成为应有之意。网络技术给人们的信息活动提供了便捷的路径和广阔的自由空间,为公众和社会提供了信息服务,满足了其信息需求。然而,因“守门人”的缺失,无用的、有害的信息也会随之进入网络,污染信息活动环境。被污染了的信息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扰乱信息活动秩序,干扰正常的信息活动,阻碍信息活动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二是侵害公众各种信息权利。虚假信息可能侵害公众的信息获取权,诈骗信息可能直接侵害公众的物质利益等。三是侵害公众精神利益。如黄色和暴力信息等可能会腐蚀公众的情感、灵魂和思想,对心智发育未成熟的青少年影响尤甚,可能会使他们堕落,甚至犯罪。从信息伦理视域看,信息活动主体道德责任意识和责任感严重缺失是造成网络信息环境污染的深层原因。一是有些信息活动主体只注重享受自我的信息权利,而忘了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就是尊重他人的信息权利,维护信息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其底线要求就是不侵害他人的信息权利,不破坏信息秩序,不损害他人利益。二是在道德与利益关系方面,有些主体选择了利益而丧失了道德。道德和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利益的价值引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对道德与利益关系最好的注脚。信息环境被污染就是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年有些人为了实现无“道”之经济利益而造成的。从积极方面说,信息伦理要求信息活动主体本着行善原则,在网络空间实现自我信息权利时,作出“一定程度的努力”,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以使他人和社会受益。从消极方面说,信息活动主体从事信息活动必须坚持无害伦理原则,不得侵害他人信息权利,不得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信息利益。无害原则是“无论如何不要伤害”的道德命令,它是伦理底线,也是一种完全责任原则。信息伦理的无害要求,一是无害的目的和动机,二是无害的行为,三是无害的后果。保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活动主体得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信息权利。然而,当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等被无限放大而走向极端时,就有可能走向恶,侵害人们的信息安全权,损害人们的信息利益。安全性与自由性、开放性成反比。在一定程度上,安全意味着封闭,最安全的网络是自我封闭的网络。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预示着信息安全问题的存在。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身份和角色定位与约束具有自由性和开放性,有些信息活动主体就把这种相对自由误读为绝对自由,认为在网络世界里可以随心所欲地从事自己想从事,而在现实社会无法从事的各种活动,实现所谓的自我权利、“自我价值”。如黑客就以“自由”为名侵袭他人网络系统,威胁他人信息安全,侵犯他人信息权利,损害他人信息利益。即使那些没有给他人信息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所谓真正黑客的行为,也不具有伦理合理性。正如斯皮内洛所说,“一般都认为即使没有任何直接的损害,电子侵害本身就是错误的。当进行电子侵害时,侵害者便违反了对财产权的尊重,而尊重财产权是重要的道德和社会价值”。引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更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活动主体道德责任感的严重缺失。他们在网络世界里从事信息活动,实现信息权利,而忘却了道德责任,忘却了尊重他人信息权利和维护他人信息安全的责任。“网络资讯言论突破了传统媒体信息生产和制作的模式和约束,其伦理道德、信息的准确性、公信力和责任感都面临挑战和质疑。网络道德缺失,藐视道德,反感道德规范甚至随意攻击、发泄、恶作剧的个性特征,淡化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尚有所约束的道德感。”信息伦理要求信息活动主体,从积极方面,要尊重他人的信息权利,保护他人的信息安全;从消极方面,不侵害他人信息权利,不危害他人信息安全。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方面,既要注重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和使用以及信息安全的立法和执法,也要重视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责任教育,因为道德比网络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更具优势。前者是他律,后者是自律。网络空间的信息活动主要是在独处境遇下进行的,更加有效的约束就是道德自律,就是“慎独”。信息消费的道德责任信息消费是信息活动的最终目标,也是最后的、最重要的环节。没有信息消费就没有信第 期梁修德: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息活动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人们的信息权利都是在信息消费中得以实现的。因此,信息消费是信息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信息社会的重要消费形式之一,是一种特殊性消费活动。“它既可发挥消费的功能,又实现了消费的目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生产力极大提高,信息产品极其丰富,再加上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人们信息消费的自主性和自由度空前提高。然而,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获得信息消费的自由,是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为前提、为条件的。”人们消费信息的自主性和自由度的实现,必须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为前提。只有信息消费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与履行道德责任达到辩证统一,才能保障信息消费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信息活动目标。目前,信息消费存在着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不良信息产品充斥网络空间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信息消费主体只享受消费的自主性和自由度而逃避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感严重缺失。而没有道德责任的信息消费市场的存在,必然助推着不道德信息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也就必然产生不道德信息产品充斥着网络空间等问题。信息消费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首先,消费具有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人们在信息消费时可能会接触到有道德的、不道德的信息产品。而消费具有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可以发挥其内在的道德价值,提升消费主体的道德品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因此,信息消费应当坚守道德原则,选择和消费具有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抵制不道德的信息产品。其次,坚守无伤害原则,不侵犯他人信息权利。无伤害原则是信息消费的道德底线。信息消费主体要明确自我信息权利是与他人、社会和国家信息权利相互依存的。在自我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权利时必须以不侵害他人信息权利,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信息利益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自我信息消费就没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其结果就是自我信息消费无法持续,自我信息权利无法实现,自我信息利益无法满足。因此,“信息消费不是纯属个人的行为,而是可能牵涉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每一个信息消费者对此都应有明确的认识。在享有信息消费权利的同时,信息消费者应当念念不忘自己相应的道德责任”。再次,坚持知情同意原则消费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是信息活动主体智力物化的成果,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性劳动成果。网络空间里信息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因此,在进行信息消费时,必须坚守知情同意原则,既要实现自我信息权利,又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从法律上说,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就是遵守知识产权法,进行合法消费,否则就是违法;从道德上说,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就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尊重他人的人格,这就是道德消费,否则就是不道德消费。然而,因为网络信息产品具有“信息永远不因使用而消耗”“信息可被许多人同时拥有”“想防止某些人免费拥有部分信息或获得信息都是非常困难的”等特征,使得不合法和不合道德的信息消费存在。信息消费者要明确网络空间里的信息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即使那些能够免费使用的信息产品也都是在信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年息生产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的。因此,必须坚持知情同意原则消费和使用信息资源及其产品,使自我信息消费行为既合法,又合理。参考文献:唐凯麟伦理学纲要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李伦鼠标下的德性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托马斯约翰逊,芭芭拉凯,谭辛鹏互联网与传统媒介信息可信度的比较国际新闻界,():熊燕网络新闻传播的生机与责任湘潮,():,:,理查德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宋才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与法治路径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吕耀怀信息伦理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范艳芹)(下转第 页)第 期梁修德:互联网时代信息活动个体的信息权利及道德责任 ,():,:;(上接第 页),():,“”,:;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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