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下载文档

ID:304154

大小:18.70KB

页数:19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3-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成 都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体系构架与应用管理研究;;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个涉及面比拟广的系统工程。下文是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最新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那么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种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本细那么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不准在城市道路(含待铺装路面的规划道路用地)、河堤通道、街道绿地上搭设亭棚。确需在人行道搭设亭棚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由市城管委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设置。   (二)未经批准,临街建筑不得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确需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的,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规划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城市建设规划的,按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不准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花台(园林部门统一修建的除外)、洗衣台和堆放、晾晒物品及摆设炉灶。   (四)临街店铺撑设临时遮阳蓬,其高度不得低于二点四米,宽度不超过二米,人行道宽度缺乏二米的,蓬宽不超过人行道。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察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集贸市场范围内的道路、下水管道等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维修。   不准占用河堤通道和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物作业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缴纳占道费,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保证金,领取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时间作业,并设置隔离墙、栏等平安设施。不准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花草,占用完毕必须做到料尽场地清。   (三)市政施工作业,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整齐,产生和渣土及时清运,不准阻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卫生。   (四)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除人民生活急需的粮、油、煤、肉、菜外,应在夜间(十九时至翌日七时)进行。确需在白天占用中、小街道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各类占道经营的摊点,必须持市城管委颁发的占道许可证,经营带包装的食品、饮料、烟草、书刊等摊点的,还必须持卫生、烟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专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能颁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二)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点亮证经营,不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不准出租、转让证照。   (三)不准利用行道树搭设摊点,不准在绿化带内摆摊设点。主要交通道口弧线范围外延二十米内,不准摆摊设点。   (四)用三轮车、自行车及挑担出售农副产品的,必须进入集贸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五)出售工业品、日用杂品的,必须进入店铺或指定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六)各种饮食店铺,不准越门占道摆桌经营。   (七)临时占用人行道开展宣传、效劳活动,必须经市城管委批准,办理占道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地点,亮证开展活动并负责搞好场地的环境卫生。   (八)临时占道开办“夜市〞,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在指定的地段范围及规定时间内开办。主办单位要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临街设置各种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必须持设计方案报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点,办理有关手续。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临街设置的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设置单位应负责保持整洁、完好。   (三)未经批准,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需要悬挂、张贴、设置的,应向市城管委申报,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及指定地点悬挂、张贴、设置。   不准在行道树、街道绿地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   (四)各种宣传品、商业广告,应张贴在公用宣传广告栏内,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张贴与涂写。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挂、贴、摆设各种招徕顾客的宣传标牌。   举办物资交流会、商品交易会,会议期间的商品广告,应挂、贴在会议指定的地点。主办单位应在会期结束后三日内去除。   (五)临街开展各类活动临时张挂的标语,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去除。   元旦、劳动、国庆等节日临街张挂的标语,在节前三日张挂,节后三日内去除;春节张挂的,可延至节后十五日内去除。   (六)店铺的招牌应符合成都市招牌管理方法的规定,做到美观、整洁、文字书写标准。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建筑工地的渣土,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清运前应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倾倒许可证,按照核定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倾倒地点进行作业,并填写运单,由废渣管理人员签收。自己无力清运的,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   (二)建筑工程竣工后,市城管委参与验收,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的,市规划局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临时占道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应向市公安局申报,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委选点定位。场点管理单位向市城管委缴纳占道费后,向市公安局办理占道许可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指定的地段。   自行车停放场点应划线定位,亮证效劳,依次停放车辆。有条件的场点,应设立隔离围栏。   (二)临街单位、店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内部,内部确无停车场地,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接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入城路口建有大型机械化机动车冲洗场的,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救护车,工程,防洪抢险车等特殊用车外)必须进场冲洗除尘。并服从管理。   (二)冲洗场效劳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效劳,保证冲洗质量。   (三)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按行政区划和分工要求,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   (二)城市所有道路每日都要清扫。主要道路在凌晨大扫,白天巡回保洁,每日冲洗并根据需要洒水除尘。   (三)不准沿街燃烧枝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各单位应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要求和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组织开展周末和节日前的卫生大扫除,并承当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环境卫生突击任务。   (五)各单位和居民宅院、楼房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自行清扫保洁。   (六)因新建造路施工影响正常清扫除运而积存的垃圾、粪便,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与除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后,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分工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一)占道经营带包装的食品、 饮料、瓜果的 摊点,要符合卫生要求并备有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摊点清洁卫生。   (二)集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做到场内无垃圾、污物和积水。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临街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门前卫生、秩序和绿化管理。“门前三包〞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禁止城区(不含乡、镇)居民在道路、绿地及院内砌圈、置笼饲养和敞放、拴养家禽。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经营中产生的炭灰等废弃物应自行清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居民零星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必须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倾倒登记手续,到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企业自办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可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除运手续,免收效劳费。中、小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自己无力除运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搬运手续,减半收取效劳费(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除外)。   (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做到日产日清,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运。   (三)单位内部厕所、化粪池的粪便,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消毒、疏淘、除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疏淘、除运。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城区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除外)和居民应按月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清洁费。   (二)凡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集、清运和处理废弃物、垃圾、粪便的,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缴纳效劳费。效劳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城管委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拖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新建造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公共厕所。新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还必须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境卫生设施。市规划局应协同配合,严格把关。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己建成的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未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应按以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二十条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撤除公共厕所、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按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那么,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确定的地点建设后,始能撤除原有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先建的,亦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经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始能先拆后建。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是国家财产,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城区生活垃圾桶(台)的管理,按成都市生活垃圾桶(台)管理方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